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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战略性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19年度牵头组织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培育项目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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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锐动源(stdaily-rdy)

来源:科技部


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战略性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19年度牵头组织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培育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国科发资〔2019〕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的总体部署,按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管理的相关要求,现将“战略性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19年度牵头组织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培育项目申报指南予以公布。请根据指南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组织申报工作流程

1. 申报单位根据指南支持的研究内容以项目形式组织申报,项目不设任务(或课题)。项目应整体申报,须覆盖指南规定的考核指标。项目申报单位推荐1名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

2.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评审采取填写预申报书、正式申报书两步进行,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指南相关申报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写并提交3000字左右的项目预申报书,详细说明申报项目的目标和指标,简要说明创新思路、技术路线和研究基础并附指南要求的有关附件。从指南发布日到预申报书受理截止日不少于50天。
——项目申报单位应与所有参与单位签署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协议签署时间;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须签署诚信承诺书,项目申报单位及所有参与单位要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强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杜绝夸大不实,甚至弄虚作假。
——各推荐单位加强对所推荐的项目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按时将推荐项目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统一报送。
——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在受理项目预申报后,组织形式审查,并开展首轮评审工作。首轮评审不需要项目负责人进行答辩。根据专家评审结果,遴选出3~4倍于拟立项数量的申报项目,进入下一步答辩评审。对于未进入答辩评审的申报项目,及时将评审结果反馈项目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申报单位在接到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关于进入答辩评审的通知后,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写并提交项目正式申报书。正式申报书受理时间为30天。
——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对进入答辩评审的项目申报书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答辩评审。申报项目的负责人通过网络视频进行报告答辩。根据专家评议情况择优立项。

二、组织申报的推荐单位

1. 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
3. 原工业部门转制成立的行业协会;
4. 纳入科技部试点范围并且评估结果为A类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及纳入科技部、财政部开展的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行业试点联盟。
各推荐单位应在本单位职能和业务范围内推荐,并对所推荐项目的真实性等负责。国务院有关部门推荐与其有业务指导关系的单位,行业协会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行业试点联盟推荐其会员单位,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其行政区划内的单位。推荐单位名单已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发布。

三、申报资格要求

1.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18年4月30日前,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具有良好国际合作基础,运行管理规范。国家机关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项目参与单位以及项目团队成员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申报单位同一个项目只能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2. 项目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1959年1月1日以后出生,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3. 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
4. 项目负责人限申报1个项目;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含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改革前计划”)以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牵头申报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也不得参与申报项目。
项目骨干的申报项目和改革前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在研项目总数不得超过2个;改革前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因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而退出目前承担的项目(含任务或课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和项目骨干退出项目研发团队后,在原项目执行期内原则上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新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计划任务书执行期(包括延期后的执行期)到2019年12月31日之前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不在限项范围内。
5. 特邀咨评委委员不能申报项目;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不能申报该重点专项项目。
6. 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重点专项的项目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材料,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和境外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材料,并随纸质项目预申报书一并报送。
7. 申报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能更改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8. 项目的具体申报要求,详见项目申报指南。
各申报单位在正式提交项目申报书前可利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相关科研人员承担改革前计划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情况,避免重复申报。

四、具体申报方式

1. 网上填报。请各申报单位按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网上填报。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将以网上填报的申报书作为后续形式审查、项目评审的依据。预申报书格式及附件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相关专栏下载。
项目申报单位网上填报预申报书的受理时间为:2019年5月30日8:00至6月24日16:00。申报项目通过首轮评审后,申报单位按要求填报正式申报书,并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具体时间和有关要求另行通知。
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
http://service.most.gov.cn;
技术咨询电话:010-58882999(中继线);
技术咨询邮箱:program@istic.ac.cn。
2. 组织推荐。请各推荐单位于2019年6月26日前(以寄出时间为准),将加盖推荐单位公章的推荐函(纸质,一式2份)、推荐项目清单(纸质,一式2份)寄送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推荐项目清单须通过系统直接生成打印。
寄送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5号中信所170室,邮编:100038。
联系电话:010-58882171。
3. 材料报送和业务咨询。请各申报单位于2019年6月26日前(以寄出时间为准),将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的预申报书(纸质,一式2份),寄送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预申报书须通过系统直接生成打印。
寄送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54号,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207室,邮编:100045。
联系电话:010-68598075。

附件:“战略性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19年度牵头组织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培育项目申报指南

 科 技 部 
 2019年4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战略性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19年度牵头组织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培育项目申报指南

一、总体目标

本专项作为我国与国际社会开展多层次、立体化科技创新交流与合作的引领性、旗帜性、开放性专项,实施的总体目标包括:

——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及“一带一路”建设,更 好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和支撑作用。

——围绕重大国际合作需求,更好推动国际科技创新资源流动和共享。

——推动科技创新合作应对全球共同挑战,更好实现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目标。

——促进企业深度参与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更好完善创新、 创业的国际化环境。



二、实施方式

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具有多目标、多领域、多渠道、多任务类 型、开放和协作的特点。本专项将坚持“全球视野、开放合作、 聚焦重点、互利共赢”的指导思想,根据不同重点任务有步骤地分类部署实施。

积极提出并牵头组织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2018 年3月14日,国务院正式印发《积极牵头组织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方案》(以下 简称《方案》)。《方案》提出,到 2020年培育 3-5 个项目,研究遴选并启动 1-2 个我国牵头组织的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为落实该《方案》,2019年在本专项中专门部署牵头组织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培育项目。


(一)项目目标。


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是以人类开拓知识前沿、探索未知世界和解决重大全球性问题为目标,由一国或多国共同发起, 多方共同组织实施的研发类或工程类任务,投资强度大、多学科交叉、难度高,涉及科学、技术、工程、产业和管理等诸多领域, 具有多目标、多主体、多要素等特点。

——通过培育项目的实施,为2020年研究遴选并启动1-2个我国牵头组织的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奠定基础。

——通过培育项目的实施,借鉴国际经验,探索建立国际大 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项目的推荐遴选和立项以及管理制度,为 后续工作探索积累有益经验。

——通过培育项目的实施,提升我国在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 科学工程核心专家确定、研究问题提出、技术路线选择、科技资源配置、设施选址等问题上的影响力。


(二)申报资格要求。


培育项目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择优支持。

1.培育项目要求。

(1)培育项目聚焦国际科技前沿、国际科技界普遍关注、对人类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影响深远、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意义 重大的科学问题;

(2)培育项目符合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投入大、涉及广、多学科交叉等特点;

(3)培育项目概念最初由中国科学家提出,已有广泛的研究基础,曾得到国家或地方支持;

(4)我国在该领域具有国际比较优势,拥有一流水平的科研设施,以及较强国际影响力的科研、技术和管理队伍、领军人物;

(5)培育项目曾在国际会议上进行介绍,或具有前期合作基础,多国(方)表达过合作及资源投入的意愿。

2.牵头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求。

(1)牵头申报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和科技社团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牵头申报单位曾主导或参与过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的具体任务;

(3)牵头申报单位在该领域拥有有国际影响力和号召力的领军人才、科学家和专家队伍;

(4)项目负责人取得公认的学术成果,在国内外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具有主持或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的经验 ,或曾在相关国际科技组织高级别岗位任职,或曾获得国际科技 界知名奖项;

(5)围绕同一研究主题的培育项目,国内相关单位应明确牵头单位,进行联合申报。


(三)领域方向与拟支持经费。


2019年度支持宇宙演化和空间、地球系统与环境气候变化、健康、能源、农业、物质科学领域的培育项目。

共拟支持经费15000万元人民币,支持培育项目数为3-5个,实施周期2-5 年。


(四)项目支持的活动。


培育项目主要支持的活动包括科学目标的凝练和前期研究、 国内外研究团队的组织、项目的国际磋商宣介,以及项目组织、 管理和运行机制的设计等。


(五)考核指标。


围绕我国牵头组织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这一目标, 培育项目完成后应至少达到以下 4 个指标。

1.国内外就培育项目的研究目标和内容形成共识;

2.得到国际科技界的积极响应,形成较为稳固的国际实施团队(包括但不限于:已经发起了国际倡议、签署了合作备忘录, 该领域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科学家参与并承担重要管理或研究任务,相关的国际著名科研机构通过签订合作协议等参与并承担重要责任);

3.形成较为成熟、可操作的实施计划,包括明确的任务分工 和预期成果产出、实施路线图、选址、阶段性计划和目标、经费 概算等;

4.建立较为完善的组织管理和运行机制,包括决策、管理、 咨询、监督与评估、风险防控等机制,明确知识产权管理和使用机制;

5.国际出资落实比例应达到 30%(含)以上,包括实物出资和现金出资。


“战略性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 2019 年度牵头组织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  培育项目申报指南形式审查条件要求

申报项目须符合以下形式审查条件要求。

1.推荐程序和填写要求

(1)由指南规定的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推荐函。

(2)申报单位同一项目须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3)项目申报书(包括预申报书和正式申报书,下同)内容与申报的指南方向基本相符。

(4)项目申报书及附件按格式要求填写完整。

2.申报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项目负责人应为 1959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

(2)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重点专项的项目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受聘单位提供全职受聘的有效材料,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受聘单位和境外单位同时提供受聘的有效材料,并随纸质项目申报书一并报送。

(3)项目负责人限申报 1 个项目;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 计划,含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 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改革前计划”)以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 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牵头申报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含任务或 课题负责人)也不得参与申报项目。

(4)特邀咨评委委员不能申报项目;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不能申报该重点专项项目。

(5)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6)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

3.申报单位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法人单位。国家机关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

(2)注册时间在2018 年4月30日前。

(3)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4.本重点专项指南规定的其他形式审查条件要求

牵头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符合指南中规定的申报资格要求。

本专项形式审查责任人:贠涛 李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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