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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税收微课”丨关联交易及国别报告申报(上)
“‘走出去’税收微课”着眼于“走出去”纳税人的需求,对关联交易申报、国别报告、境外税收抵免优惠、税收协定优惠等内容进行介绍,针对“走出去”日常管理服务中发现的“走出去”企业的痛点、难点和热点,提醒“走出去”纳税人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帮助“走出去”纳税人了解如何防范跨境税收风险,以达到帮助企业了解税收政策,降低跨境税收风险,助力“走出去”纳税人扬帆远航,行稳致远。
01
课程简介
本课程对纳税人进行关联申报、国别报告报送等事项的相关要求进行详细解读,具体包括需要进行关联交易申报、国别报告报送、同期资料管理的适用条件、申报时限和填报原则等,目的在于帮助纳税人了解关联交易申报、国别报告报送、同期资料报送的要求,提高纳税遵从度,降低涉税风险。
02
课程提纲
第一部分 关联交易申报第二部分 国别报告报送第三部分 同期资料管理03
重点难点介绍
一
- 重点难点介绍 -
如何理解“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假设夫妻二人分别持有某公司15%的股权,那么在计算持股比例的时候就要合并计算,夫妻共同持股达到30%(超过25%),则夫妻双方均与该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二
- 重点难点介绍 -
哪些居民企业需要填报国别报告?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关联申报表》时,填报国别报告:(1)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最终控股企业是指能够合并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财务报表的,且不能被其他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成员实体应当包括:1.实际已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2.跨国企业集团持有该实体股权且按公开证券市场交易要求应被纳入但实际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3.仅由于业务规模或者重要性程度而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4.独立核算并编制财务报表的常设机构。(2)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豁免规定:最终控股企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跨国企业集团,其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豁免填报部分或者全部国别报告。
三
- 重点难点介绍 -
某中国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如果集团最终控股企业的会计年度与中国不同,比如会计年度截止日是6月30日,到2020年5月31日时集团会计年度尚未结束,如何报送国别报告?
应该报送申报当期集团最终控股企业已经结束的会计年度的国别报告。即:报送2019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结束的会计年度的国别报告。对于该企业来说,2020年5月31日前,其最近已经结束的会计年度是2018年7月1日- 2019年6月30日的会计年度。
04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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