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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在职职工住院
医疗综合互助保障计划
(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保障费用
95元(高危行业100元)
保障期限
一年
保障对象
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属于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内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
参保办法
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计划。参加本计划的职工人数不得少于全体在职职工的 80%;50人以下的单位要全体参加。
保障待遇
(一)住院医疗保障待遇和相关规定
1.被保障人因病住院治疗(含急诊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且其住院前留观治疗费用并入住院费用的),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后,首次住院按照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最高不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报销额的20%)的80%领取住院医疗互助金,第二次住院按照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最高不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报销额的20%)的70%领取住院医疗互助金。被保障人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多次住院治疗的,只能领取两次住院医疗互助金;
2.被保障人经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机构批准转外地治疗的,在申请住院医疗互助金时,应在本计划规定的互助金领取标准基础上扣减 10个百分点,即首次住院医疗互助金领取标准为70%,第二次为60%;
3.首次参加本计划的被保障人在互助保障期生效30日(含本数)内因病住院治疗的,不享受领取互助金待遇。被保障人参加本计划后在30日免责期内住院治疗,并且出院日期已超过本计划规定的 30日免责期时,被保障人可以按照免责期后实际住院治疗天数占此次住院治疗的总天数的比例计算被保障人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按照第四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
4.被保障人因病住院治疗,在出院之前互助保障期满,且没有继续参加本计划的,按照被保障人互助保障有效期内实际住院治疗天数占此次住院治疗的总天数的比例计算被保障人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按照第四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被保障人因病住院治疗,在出院之前互助保障期满又继续参加本计划的,按照上一保障期的保障待遇领取互助金,领取次数计入上一次保障期。
(二)意外伤害保障待遇和相关规定
1.被保障人因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残疾时,按照不同伤残程度最高可以领取伤残互助金20,000元;如果被保障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照第180日的身体伤残状况领取伤残互助金。被保障人因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身故时,或者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其家属一次性领取身故互助金40,000元(被保障人之前已经因该原因领取了伤残互助金,则在领取身故互助金时抵扣);
2.被保障人在因病住院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残疾时,按照不同伤残程度最高可以领取伤残互助金40,000元;如果被保障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照第180日的身体伤残状况领取伤残互助金。被保障人因病住院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身故时,或者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其家属一次性领取身故互助金80,000元(被保障人之前已经因该原因领取了伤残互助金,则在领取身故互助金时抵扣);
3.被保障人因意外事故、烧烫伤领取伤残互助金后,在互助保障期内继续享受意外伤害保障待遇。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被保障人发生一次或多次意外事故、烧烫伤,其领取的伤残互助金累计不超过20,000元(住院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另行计算,累计限额40,000元);
4.参加本计划属于列明高危险行业的高危工种职工必须事先声明且已按高危险行业高危工种保费标准缴纳保费,否则在被保障人因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残疾或身故时,将按照规定互助金支付金额的85%领取互助金。
理赔报案期
自医疗费用结算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
注:具体实施以广东省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计划(2016年1月1日起执行)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