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脱法网的性侵少年犯
又是一次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息事而人心不宁。
陕西蓝田县一名13岁的小学女生,在校内课间休息时被四名男同学(其中两名11岁,两名12岁)拖拽至男厕侵害。
女孩家长报警后,公安机关的处理结果是:因涉事男学生未满十四周岁,不够立案条件,不予立案。
「依法不予立案」,不寒而栗。
事情的结果以「涉事4名男学生已送至工读学校」草草收场,女孩得到的只有「加强心理疏导,并选择合适学校就读」。
蓝田县委宣传部在事件说明中还着重指出: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考虑,希望社会各界不要再关注报道评论此事,让孩子尽快步入正常生活。
哪个孩子的正常生活?你品,你细品。
未成年人恶性犯罪近年来已经屡有所闻。
2019年,大连市一名11岁女孩被残忍杀害,抛尸地点距离女孩家仅有2分钟路程。凶手蔡某未满14周岁,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进行3年收容教养。
2018年,湖南12岁男孩吴某,不满母亲管教,连砍母亲20多刀,残忍弑母。事后,同样因为未满14周岁,免于刑事责任。
2015年,湖南邵东县三名中学生闯入教师宿舍,杀害了一名女教师。案发时,为首的刘某(离14周岁相差几个月)对两位犹豫不决的同伴说:我们还小,杀人不犯法。
一句「还是个孩子」,就能抹掉少年犯们的各种恶行,不是「免死金牌」,而是「免罪金牌」?
整个社会都在更新对青少年的观念,倡导要尊重他们人格,当做成年人一样平等对话。那么,当他们犯错甚至犯罪时,是不是也应当教会他们像成年人一样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纪录片《震撼教育:少年犯》,就把镜头对准了依据此原则而受到惩罚的未成年犯人。
6月1日,最高检发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14—2019)》,肯定我国在未成年人保护、控制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方面成绩的同时,也通过数据显示:未成年人犯罪数量近年来有所回升,流动未成年人犯罪有所反弹,未成年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奸犯罪人数上升。
在这个属于成年人的世界里,未成年人就像半透明的社会成员,只能遵从别人制定的规则,接受别人设计的教育,直到他们成为了问题。
全世界都对未成年人犯罪网开一面。考虑到青少年生理和心理发育不成熟,以及社会经验不足,意识不到自己行为的后果,所以多数情况下,对未成年人的错,大多以同情视角描述、辩解,比如「他只是一时冲动」……
但从另一个角度考量,个体的恶,就这样被遮挡在集体道德感这把「保护伞」下。
毋庸置疑,法律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是一种进步,但它的B面,当未成年人是施暴者,这种保护是否妥当?如果受害者也是未成年人,谁来保护他们的权益?
少年作恶,也是恶。「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不等于免除惩罚。
然而现实是:「我们只是提了父母严加管教(未成年犯),必要的时候政府收容教养,可制度实践当中没有具体的规定,所以导致在司法机关遇到类似案件不知道如何处理。」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的主任佟丽华接受央视采访表示,「尽管法律从轻减轻处罚,但是应该有司法制度给予解决,不解决也是放纵。」
回到开篇提到的那四名被送往工读学校的性侵少年犯。工读学校是为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而办的特殊学校;工读学校毕业后,或调换学校继续上学,或参军,或安置就业,政治上不歧视——这样的处罚是否过轻?没有人可以回答,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款规定。
英国哲学家弗朗西斯·培根曾经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然无视法律,如同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如同污染了水源。」
1889年,美国芝加哥设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庭。近百年后,1980年代,美国又开始在司法实践中尝试「恶意补足年龄原则」,即如能证明未成年嫌犯在犯罪行为实施时具有恶意(能够辨别是非、善恶),那么可以按照成人的方式进行审判。
《震撼教育:少年犯》的拍摄地在美国印第安纳州一座名为沃巴什谷的最高级别监狱。占地90英亩,配备了6座警备塔和750名警力的监狱里,有一个与众不同的区域,名为D区——关押着40名未成年犯人。
片子对这些未成年犯人的介绍是:暴力无度、胡作非为,所以即使他们未成年,也要接受和成年人一样的审判,面临2至65年的监禁。
这群人中有个18岁的少年,叫马奇斯·李,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入狱15年。妈妈被人殴打,他和舅舅、妈妈一起杀上门报复,混乱中,马奇斯开枪打断了对方的脊梁骨。
在采访中,他给自己了一句评语:「犯得起罪,就要坐得起牢。」
马奇斯·李
另一位被拍摄的少年对着镜头,详细描述了自己「为什么会来到这个地方」。他说自己「只是」缺钱花,想找点钱买毒品,就和其他人一起找到一个他认识的人的家里,打算抢劫。按响门铃后,46岁的男主人打开门,少年拿起随身带的扳手打了下去。可能是太过兴奋,他一直打一直打,根本没有想过停手,直到满手通红的鲜血。
人生里区区几分钟,换来的是男主人在医院抢救四五天才勉强保住性命,以及少年的10年监禁立即执行。
纪录片呈现出了这些少年犯真实的精神状态:他们绝大部分人非常清楚自己的所作所为,也都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
青春无假释
在探讨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源时,美国教育学家们习惯从社会、家庭因素等影响中去寻找答案。循着这一思路,美国人拍过另一部经典纪录片:《Lost for Life(丢失人生)》——我更喜欢另外一个译名,《青春无假释》。
纪录片《Lost for Life》
片子主角依然是未成年犯,但更加极端,他们都是犯下不可饶恕之罪,被判「终身监禁不得保释」的重犯。
这部片子探讨的主题是:怎样的经历会把普通的男孩,变成杀人恶魔?
爱达荷州,16岁男孩布莱恩和同学托雷一起,残忍地用刀扎死了同班女孩凯西。更残忍的是,他们还拍下录像,记录了整场谋杀的策划和实施过程。
谋杀案当天,布莱恩摄像机中的凯西
布莱恩看上去很普通,有轻微口吃,典型的班级中从会不缺少的小透明。凯西曾经是他最好的朋友:「一开始,她对我很好……我对她很有感觉。可是后来,她开始和别人出去玩……这让我觉得,我自己是个失败者。」
在家里,托雷是妈妈的「掌中宝」,即便他已经因为残忍的犯罪行为受到法律的制裁,妈妈仍然对着镜头为他辩解:「托雷是个好孩子,他非常、非常、非常友善。」
「我妈总把我当孩子。」在狱中,托雷说,「她现在仍然提醒我要好好刷牙,早点睡觉什么的。」
与凯西疏远后,托雷成了布莱恩的新密友。
与托雷不同,布莱恩是被父母忽视的那一个。凶案发生三个月之后,妈妈曾给他打过这样一个电话:「儿子,如果你有事都能和妈妈说一说,那就好了……」布莱恩:「我告诉过你的,我需要心理咨询。」「你说过吗?」「是的,你还记得吗?」「我不记得了……」
托雷和布莱恩在一次聊天中,谈到了电影《惊声尖叫》——一部关于神秘面具人将一位高中生和他周围的人当做谋杀目标的恐怖电影。
布莱恩作案时戴的面具
「我们想,这太酷啦!所以,我们就开始制订自己的‘死亡名单’和‘死亡计划’。」布莱恩说。
凯西不幸成为「死亡名单上」的第一个人。
男孩约西亚比布莱恩两人做的更加过分,被他杀害的是一对无辜的夫妻。他和他们无冤无仇,只是为了「好玩」。
约西亚成长在一个充满暴力的家庭中,姐姐对纪录片镜头回忆:「我父母暴打家里所有的孩子……每一个房间都有恐怖回忆……我们原本应该得到更好的保护。」
「遭受精神创伤的孩子,当他们长大成为青少年的时候,身上会一直留有创伤的痕迹——抑郁、焦虑、富有攻击性……」美国少年司法顾问马蒂·拜厄说,「有些孩子控制不住自己,过激反应,最终会导致犯罪。」
面对镜头,托雷仍然毫无悔意,没有一点点负罪感:「我为什么要为别人的错误付出这样的代价呢?」——即使他提出谋杀建议,一起策划了谋杀,开车带布莱恩到达和离开案发现场,锁上凯西家后门阻断她逃生的路,还在凶案之后毁灭证物……
狱中的托雷
我的一位律师朋友曾经说过一句话——也许有些偏颇——他说法律的目的从不是为保护,法律只是把代价列出来,让你自己去衡量违法后果是否在承受范围之内。
网络时代,孩子掌握着大量的信息渠道,他们也在比以往任何一个时代更迅速地成长、成熟。他们的欲望,他们的手段,未必比成年人少。
他们不清楚的,是「代价」这个词的真正重量。
在中国,北京海淀法院做过调查,随机抽取调查100个少年犯的家庭情况后发现:
① 51%的少年犯来自单亲、继亲或婚姻动荡家庭;
② 半数以上的未成年犯曾脱离家庭监护;
③ 超三成未成年犯受家长溺爱;
④ 四成以上未成年犯与父亲关系不好,三成以上与母亲关系不好。
一个孩子,成长为一个合格的社会公民,需要付出极大的后天努力,学会克己、友爱、独立、理性,以及遵纪守法。
当不顾后果的行为可以逃避惩罚时,看上去,做坏人比做好人要轻松地多。
及时惩处恶,才是对善的保护。
美国属于海洋法系(又称英美法系),依靠法典之外,遵循先例也是影响判决的重要因素。而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做任何判决都要依靠法典中的明文规定:「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禁止即自由」。
因此,随着媒体、公众的关注度增加,近年来,几乎每一起未成年人实施的恶性事件被曝出,都会引发修法呼吁,但迟迟只闻楼梯响。
根本原因在于,围绕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年龄等诸多问题,各方仍有不小分歧,并未形成共识。
电影《少年的你》,剧情中也涉及未成年人犯罪问题
全球范围内,最低刑责年龄小于14周岁的国家和地区占一半以上,从这点来看,调低刑责年龄似乎是一个追随主流的做法。
但一些国家曾尝试过调低最低刑责年龄,收效不佳。
丹麦曾在2010年将最低刑责年龄从15岁改为14岁,随后研究者发现,此举并未达到警示作用,未成年犯罪者的数量并没有因此减少,还产生了一些反作用,比如再犯率有所升高。两年后,丹麦的最低刑责年龄又回升至15岁。
1997年,震动日本社会的神户14岁少年连续杀伤儿童事件爆发后,日本国会于2000年将最低刑责年龄从16岁降至14岁。但此后的三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同样不降反升,2004年还发生了11岁少女杀害同班女生的恶性事件。
「刑事责任年龄调低到12岁,依然会出现11岁的罪犯。关键不是年龄,而是行为人是否意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中国政法大学疑难证据问题研究中心主任吴丹红在文章中写道。而且一刀切式的处理,也太过僵化。
借鉴英美法系的「恶意补足年龄」制度,看上去是个颇有可行性的建议。但实践中,与我国法律体系的兼容性难以解决,证明标准及(法官)自由裁量权,都是逃避不开的问题。
未成年人犯罪之所以难以根除,根源错综复杂。回顾犯罪案件,我们总能在犯罪者的原生家庭、生长的社区环境、就读学校等环节找到可能的诱因。
在尚无法清除根源问题情况下,相较于讨论降低刑责年龄和加重刑罚,把重点放在建立更健全的预防体系,尽量降低有犯罪倾向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概率和已犯罪者的再犯率,成为许多法学专家呼吁的修法方向:「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但似乎,这些讨论中,缺少了最重要的那个人:受害者。他们中也有未成年,他们的「公平正义」谁来守护?
资料来源
《震撼教育:少年犯》
撰稿 鲜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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