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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英语术语选粹(2):Anticipatory breach

2018-04-15 秘书处 法律英语教学与测试

法律英语术语选粹(2):Anticipatory breach

编者按:伴随着英美法漫长的发展历程,法律英语衍生出大量的法律术语,代表着独特的法律含义。不能正确理解法律术语的独特含义已经成为学习法律英语的首要障碍。对于广大法律英语学习者来说,掌握一定量的英美法律术语是学好法律英语的前提(张法连,2014)。为此,本公众号小编将精选刊出一系列法律英语术语,以帮助读者更深入地理解有关法律术语的来历、含义和用法。

Anticipatory breach

n. <Contract Law> a breach committed before the arrival of the actual time of required performance. It occurs when one party by declaration repudiates his contractual obligation before it is due. The repudiation required is a positive statement indicating that the promisor will not or cannot substantially perform his contractual duties.【合同法】预期违约

E.g. To resolve this potential risk which may happen during the period from the contract taking effect to the starting of the performance period, a system of anticipatory breach of contract is established in the Anglo-American law. 为解决合同生效后至履行期开始前可能发生的这一潜在履约风险,英美法建立了预期违约制度。

预期违约指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前,已有根据预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不会履行其合同义务。预期违约制度的来源追溯到英国法院1853年审理的霍切斯特诉德拉图尔(Hochester v. De La Tour)一案。

该案中原告与被告于1852年4月签订了一份被告雇佣原告为导游的合同,约定同年6月1日开始履行合同,为期3个月,并且约定了报酬。5月11日,被告写信告诉原告他将不履行合同。原告于5月22日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主张被告的这一拒绝履约行为构成了违约。被告则反驳说合同的履行期还未到,在6月1日以前不存在违约。最后,英国法院判决:受雇人为了6月1日起向该雇主提供服务,不得不做履约的准备,并只能拒绝他人的雇佣,该雇主对合同的毁弃使受雇人处于无事可做的状况,这样有违法律所应体现的政策,故该受雇人可以起诉,而不用等到6月1日再起诉。就此,王座法院确立了一项普通法上的新规则:如果合同一方在履行期到来以前拒绝履行(即放弃该合同),受害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立即请求损害赔偿。

该案是以明示声明的方式预期拒绝履行合同的先导性案例,而以自己行为表明将不履约的预期拒绝履行合同的案例则以1894年英国王座法院审理的辛格夫人诉辛格(Synge v. Synge)案为典型。

在该案中,被告于婚前向原告许诺他婚后将一栋房屋转让给原告所有,但此后被告又将该房屋卖给第三人,从而不仅以自己的转卖行为表明了将不再履行许诺的意图,也使任何一个合乎理性的人认为今后把房屋转让给原告已经成为不可能。因此,法院判决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该案的判决也宣告了默示预期违约规则的确立。这两个案例很快得到英、美国家其他法院的引用和借鉴,预期违约规则也在实践中得到正式确立。

由于美国法深受英国法的影响,法院在实际的判决中经常援引英国法上的相关判例,因此英国法上的预期拒绝履行规则在美国也逐渐得到了普遍的承认。与英国法一直以判例法为主不同,美国合同法则更具有成文化的趋势。本世纪以来,美国法学会和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一直致力于起草并推进各州采纳的《统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和美国法学会组织众多学者、法官和律师编写的《合同法重述》(Restatement of Contracts)都是合同法成文化的杰作。《统一商法典》还被誉为世界上最完备、最先进的商法典。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这两部成文示范法并不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件,但它们却具有广泛的影响力,都在总结大量合同法判例的基础上归纳和阐释了美国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和规则。它们不仅对美国的司法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将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合同法理论研究。

我国立法充分借鉴了英美预期违约制度。我国现行的《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这条规定宣告了中国预期违约制度的确立。

参考书目

[1] 张法连.英美法律术语双解[Z].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6。

[2] 张法连. 英美法律术语辞典(英汉双解)[Z]. 上海: 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 2014。

本文编辑:CALETT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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