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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减免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不动产登记小提示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等文件,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为落实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贯彻2019年11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申请不动产登记费减免的程序作了优化。
申请不动产登记费减免程序相关事宜具体如下:
1.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企业,对照国家统计总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判断自身是否属于小微企业,并根据判断结果在《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中勾选是否申请不动产登记费用减免、是否属于小微企业;
2.如申请人勾选属于小微企业的,且提交的身份证明材料能够证明其小微企业身份的,直接予以采信;
3.如申请人未能提交有效的小微企业身份证明材料的,应提交《小微企业身份承诺书》,对小微企业身份进行承诺;
4.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可直接在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中申请登记费减免;
5.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动产登记申请,我中心将依法依规减免不动产登记费。本通知适用于我市线上、线下所有需缴纳不动产登记费的不动产登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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