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永州一房地产老板被判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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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道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周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追缴被告人周某某违法吸收公众存款3931.9163万元退赔给各集资参与人,追缴被告人周某某用违法所得支付的利息返还给各集资参与人,弥补各集资参与人损失后剩余部分再上缴国库。
2011年至2016年期间,周某某为开发道县“顺泽天成”房地产项目,以该项目开发建设需要大量资金为由,许以月息2分至5分不等的高额利息或承诺给予高额回报或以在建的顺泽天成房产作还债抵押,通过“口口相传”的宣传形式,周某某直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存款4397万元,周某某聘用羊某某(另案处理)为道县天宇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员,通过羊某某以“顺泽天成”房产项目急需建设资金的名目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存款1504.87万元,合计共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存款5901.87万元,给众多集资参与人造成实际损失3931.9163万元。
在此过程中,因部分债权人要求周某某偿还本息,周某某无力还本付息,将“顺泽天成房地产项目”在建部分房产用于抵债或用于新的借款抵押,与债权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顺泽天成房地产项目”部分房产重复进行出售或抵押,以此欺骗债权人。
周某某至2016年9月30日为止共收到购房人的定金和购房款总计为199.09万元。周某某以永州市春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向道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800万元,周某某以个人名义或他人名义向该行累计贷款154万元。周某某以永州市春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在“天宇投资公司”以各种名目支取368.74万元,以个人名义在该公司支取192.43万元。
案发后,周某某于2016年9月28日主动到道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经营的公司资金周转为名,以承诺支付高息为诱饵,先后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被告人周某某的犯罪情节,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掌上道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