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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资管合规问答2022年第1期

券商合规小兵 合规小兵 2022-07-09






二〇二二年

第一期


大资管合规问答


    特别声明:

    本群问答观点为群成员对法规、监管政策等个人理解及实践操作经验分享,不构成对法规、监管政策、自律规则的正式解读,更不构成任何合规、风控的咨询意见,本群群主及全体成员不对任何人因使用本群问答观点所遭受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本群问答观点仅为群成员内部交流使用,欢迎转发微信公众号文章,谢绝任何媒体、公众号或网站未经授权转载。本群问答观点具有时效性,代表当期情况,请酌情参考。


目录

第一章 资管产品相关问题

【大集合转平层净值化】

【公募基金宣传】

【资管计划单一卖空策略】

【重大关联交易】

【非权益类证券比例】

【托管人变更】

【公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条件】

【资管计划投资商品期货】

【资管合同估值表述】

【成本法】

【投顾要求管理人提供信息】

【投资股票收益权的产品备案】

【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投资额】

【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

【员工购买自家基金申报】

【认购费减免】

【自营认购ABS】

【自有资金】

【资管计划投资定向融资计划或委托债权】

【交易对手入库】

【关联交易认定】

【应收账款业务增信】

【券商产品参与场外期权】

【理财产品估值】

【产品投资审批权限】


大集合转平层净值化

问:大集合转平层净值化时,除了资管合同征询投资者意见外,托管协议是否需要一并征询意见?

观点:不用。


公募基金宣传

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暂行规定》第4条1、“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过往业绩的,应当同时登载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表现”,这个表现怎么写?第6条  2、如果宣传单个管理人某只产品过往业绩的,还要把此管理人其他全部同类产品的过往业绩都写明吗?  3、“时间拉的越长,基金业绩越优异”的表述是否合规?比如“A在任职B基金的管理期内B的回报率为110%”之外,还要写B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的表现”(是啥?)以及A管理的CDEF等基金的业绩?

观点:1、“业绩比较基准”不同于“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业绩比较基准不能是固定数字,可以是对比的指数。一般管理人自己确定自己的对标计算公式,比如股票的可以是沪深300,中证500;债券的可以是债券指数之类的。比如业绩比较基准是沪深300,原来100点,期间涨到了200点。比如产品收益是100%,但业绩比较基准是150%。那即使产品看着涨的对,但其实也不是基金经理的功劳,都跑不赢大盘。2、如果宣传A管理的B业绩,也得把A管理的同类的CDEF基金都写一下,不能只宣传业绩好的某一个产品。3、不妥,没有支持数据,且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或者忽视风险的表述,最近私募爱此表述。可以加个前提,比如说从基金整体历史业绩来看,最好是有数据支持额。

相关法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可以登载该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6 个月的除外。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过往业绩的,应当同时登载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表现,展示的任意业绩区间均应当超过 6 个月,且符合以下要求:

(一)基金合同生效 6 个月以上但不满 1 年的,应当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业绩;

(二)基金合同生效 1 年以上但不满 5 年的,应当包含自合同生效当年开始所有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

(三)基金合同生效 5 年以上的,应当包含最近 5 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

(四)业绩登载期间基金合同中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改变或者基金经理发生变更的,应当予以特别说明。

第六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基金过往业绩的,应当以显著方式特别声明,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不得以明示、暗示或其他任何方式承诺产品未来收益。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基金经理过往业绩的,应当客观、准确登载该基金经理与产品投资相关的任职情况。相关过往业绩原则上应当覆盖该基金经理管理的全部同类产品的过往业绩,不得片面选取特定或部分产品、特定或部分区间过往业绩进行宣传。


资管计划单一卖空策略

问:成立单一资管计划,后续只执行单一卖空策略(通过融券卖空),执行层面会不会有监管关注风险?不是单一券,但是产品成立后大概率只执行做空。

观点1:理论上可以,也是一种策略,融的券通常不是只有一只。

观点2:需要关注杠杆比例问题。


重大关联交易

问: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从事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关于“重大标准”是否可以通过制度定义的。一般重大标准是哪些?

观点1:上市公司治理规范好像有提及,金额三千万。

观点2:可以从金额、交易对手和性质、交易行为的性质等方面来定义。对投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內投资关联方承销的证券,可直接认定为重大。

观点3:区分一下产品的关联交易和公司的关联交易,维度不一样。法规说的管理人、托管人的控股股东那些就是重大,如果还要进一步规定,可以从金额,交易对手等方面考虑。

观点4:章程中可能会约定。


非权益类证券比例

问:根据《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规定》,证券公司持有一种非权益类证券的规模与其总规模的比例不能超过20%(监管标准),假设证券公司投资资管产品,请问这个比例的计算口径是:自有资金投资单只产品的规模与该产品的总规模之比,还是自有资金投资所有产品的规模与所有产品的总规模之比?

观点:单只产品。


托管人变更

问:资管产品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变更,可以在协议里约定公告生效么?不需要投资者另行签署资管合同。

观点:签署主体都变更了,应该要重新签署。


公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条件

问:请问哪个规则规定了公募基金管理人的申请条件?

观点1:《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

观点2:《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目前虽是征求意见稿,实际已在执行。


资管计划投资商品期货

问:证券公司资管计划投资商品期货的多吗?

观点1:没怎么见过,大部分投向都是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这些,还有一些有场外金融衍生品。

观点2:商品期货要么投机,要么做套保,证券公司有这些策略的好像不多。

观点3:看到的做场外金融衍生品的都不是很多,商品期货可能更加不多了。


资管合同估值表述

问:资管合同中关于估值部分内容,估值方法是否要细化到每个具体品种都写出一个估值方法来?比如说,私募债,一定要XXX估值方法,然后超短期融资券,XXX估值方法。

观点:同类合并,比较特殊的可以单独拎出来。如债券XXXX估值方法,然后有特殊的单独写出来。


成本法

问:协会现在对直接成本法的是什么态度?

观点:实践中成本法依旧在用,比如说私募债在实践中就是成本法;和成本法有关的还有未上市未挂牌的那种品种。

群主及志愿者补充:年底多家资管机构因为成本法估值不公允,同种类标的用不同估值方法被处罚。


投顾要求管理人提供信息

问:是否可以在专户投顾协议里面约定,投顾可以要求管理人提供证券交易、估值这类信息,以便开展投顾服务?

观点:可以协商,看投顾服务实际需要。


投资股票收益权的产品备案

问:现在投股票收益权的产品目前能通过备案吗?

观点1:资管新规后,不能投,不能备案。

观点2:现在收益权就法律明确规定的那三四个,其他的如股权收益权、债券收益权都是通过合同创设出来的,没有法律基础,而且这些创设出来的收益权是类金融借贷属性。

观点3:法律上应该没有股权收益权这个概念了,这种收益权实质是交易双方间约定的一种给付义务,股东获得相关分红等款项后,按约将款项向交易对手进行给付,是新的合同关系,不属于购买现实资产了。如果合规上放宽,法律上有对价,且不属于限制或禁止流通的标的,应该都行。但合规上也有障碍。不知有否新的意见确认其合规性。长期以来,收益权并非法律上的财产概念。收益是所有权的权能之一,与占有、使用、处分并列。但实践中,金融交易中的概念和法律概念,对应不上的太多了。如果能将其好好梳理,是一个对行业很有意义的事情。

观点4:从协会口径,目前除了信托受益权,有明确产权的不动产收益权,还有一些可预测现金流特许收费权,其他的收益权应该全部做不了。

观点5:监管培训的时候明确说了不让做,除了法律明确规定且可以办理质押登记的。

追问1:明确规定的三四个收益权之外,股权收益权是不是也可以?

观点1:估计股权收益权还是不行。

观点2:好像有做的,指导意见书面理解,也好像可以。

追问2:以分红和股权增值为目的的股权收益权投资这个行么?因为资管新规确实也写了这个收益权。

观点:不可以。


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投资额

问:二级契约型资管产品,后续退出期,要满足合格投资者最低参与金额(100万元)最低要求。合伙制的私募股权基金,如果后续减资,投资人的出资额也需满足不低于合格投资者最低参与金额(100万元)吗?

观点1:和资管计划门槛一样,亏损可以,减资不行。

观点2:刚才咨询了中基协老师,认为需要满足的。

观点3:根据资管细则要求,私募股权基金属于封闭式资管产品,产品运作期间不可以增加或减少资产规模,故不会出现减资的情况,因此也不会出现出资额(即合伙企业认缴额)下降。社会私募不清楚具体情况。


相关规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投资者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其退出后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应当不低于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最低参与金额。投资者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低于规定的最低投资金额时,需要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当一次性全部退出。”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资产管理计划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股权类资产的,应当为封闭式资产管理计划,并明确非标准化股权类资产的退出安排。非标准化股权类资产的退出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计划的到期日。”


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

问: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怎么做,职能部门和岗位一般是什么?是由风控岗负责获取数据,计算指标吗?

观点1:应该是以交易单元为单位,向交易所事前申报额度,交易所前端设置额度进行控制。个人觉得可以问下公司负责交易单元管理的部门。

观点2:资管类的前端控制一般是运营在管的,因为资管类的前端控制根据产品规模来的,一般是托管行做的。资管运营只要设置最高额度和自设额度,一般是产品规模。


员工购买自家基金申报

问:证券公司的大集合产品公募化改造后,证券公司员工购买其他家的公募基金、货基,是不是也需要进行申报?

观点1:需要。

观点2:需要,一般都是建系统的。

观点3:根据《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五、基金从业人员应当自投资基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真实、准确、完整地向本单位申报所投资基金的名称、时间、价格、份额数量、费率等信息。公募基金是这么管理的,买基金也需要申报。

观点4:按照目前外规口径是,XX地区除外(XX地区前期有监管文件公募管理人从业人员只向公司上报投资本公司公募基金的情况)。范围涉及相关基金从业人员,主要包括从事私募资管业务和公募基金业务并在中基协注册为基金从业人员的这部分员工。

观点5:关于参公改造大集合是否一定要执行公募基金从业人员管理的所有要求,当地证监局里可能会有对标底稿,对标底稿中会注明哪些是完全对标。

观点6:SZ局的底稿里,其他公司的也要申报,和早年间给公募基金的口径不太一样。

追问:证券公司其他从业员工也不是基金从业人员呀?

观点:证券公司从事资管业务的人员也需要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认购费减免

问:请问一下大家自有资金参与小集合的时候收认购费吗?员工跟投呢?

观点1:管理费就得一视同仁。认购费这个事情上可以减免,不同公募基金的销售渠道,申购费就不同。


自营认购ABS

问:自营可以买自家作为管理人和销售方的ABS吗?如果可以,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观点1:用资管自有资金跟投,会顺畅一点。

观点2:注意信息隔离。一级认购,管理人(资管)要做好簿记,定价配售决策流程要完善。二级认购价格要公允。

观点3:做好簿记建档过程的信息隔离,在数量不足的情况下参与、更改价格会比较敏感。另外自营要自行事前做好决策,做好留痕。


自有资金

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存在第十七条所列情形,或者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或者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其他客户资产、证券投资基金认购资产支持证券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对于这条中的自有资金,是指自营资金,还是资管自有资金,亦或说没明确的情形都可以?如是资管牌照没分离的情况下,公司内部会授权资管部门跟投产品的资金额度,对外来看都是证券公司自有资金。

观点1:不是按内部认定,对外都是XX证券是出资人,这种不论是授权给资管的还是自营的,如果参与了,都是“管理人的自有资金”。

观点2:对内有分额度,对外性质都是券商自营。有从固收、权益、资管、做市来做内部分额度的。


资管计划投资定向融资计划或委托债权

问:资管计划如果投资地方交易所发的定向融资计划或者委托债权,是按照投资非标债权来算还是按照投资了一个资管产品来算?

观点1:非标债。不算一层产品。

观点2:不是国务院规定的,不能算资管产品。

观点3:非标债权直融工具不是资管产品,不属于嵌套。

追问:因为这些挂到地方交易所的都是各种融资计划,券商资管计划去投这些,有没有变向做贷款业务的嫌疑呢?担心资管本来不能做信贷资产,现在都挂到这种交易所上面去了,是不是有种变现规避监管的问题。而且这种地方交易所的管理和水平也是参差不齐。

观点1:资产管理计划不得直接投资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强调了直接投资。

观点2:这种挂牌的地方交易所的债权融资计划就相当于给企业借贷,风险挺大,对实际用款企业的资质审查一般都非常严。建议谨慎。

观点3:有些地方局在2017年就发过通知,根据清理整顿地方交易所的部级联席会议要求,禁止辖区内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投资地方性金融交易所、股权交易所发行的债权融资计划或者类似债权类产品。


交易对手入库

问:资管投资经理发起交易对手入库,这种合规上有瑕疵吗?会涉及投资和交易分离的问题吗?

观点:入库不是实质做交易。


关联交易认定

问:A、B为同一控制下的两个公司,其中A为信托公司,B购买A某一信托产品份额,这项业务构成关联交易吗?

观点1:A与B是关联方,第一种是采购委托管理服务,属于关联交易,第二种属于产品层面关联交易。第一种建议看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关于关联交易类别定义,一般委托资产管理属于一种类型。基金法和券商资管新规都把这种情形界定为产品层面关联交易。

观点2:第一种款项到不了关联方的资产,第二种账款不是关联方的。关联交易的实质是资源的占用与交换。

观点3:这要看信托的法规,广义上应该算关联的,券商资管的关联方定义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

观点4:这两种在信托公司都算关联交易,并且关联方是不能认购信托产品次级的。信托对关联交易的管理还挺严格的,所有的关联交易都需要事前报银监审。


应收账款业务增信

问:上图的应收账款转让业务,增信措施为融资人差额补足;这种类型业务最近是否有哪家同业做过,能否备案通过呢?好像听闻同业说,差补协议现在基协备案有点障碍。基协老师的建议是公司合规把控。

观点1:这种结构很常见,融资人不是房地产相关的应该没问题。

追问:会不会有保本的嫌疑?

观点1:差额补足是后端资产的增信措施,不是对资管计划客户,所以不涉及。

观点2:保本保收益是指受托机构(也就是券商等金融机构)对投资者保本保收益。这个机构里是融资人向专项计划,不涉及保本保收益。

观点3:九民纪要里对于保本保收益认定有明确的主体限制,是指管理人。

观点4:在产品层的担保不属于管理人保本保收益的承诺。

观点5:差补增信应该还是可以的,只要不是管理人去对投资者差补。

观点6:产品层面和投资层面不同,投资层面可以投一个有担保或者差额补足的东西是没问题的,不要在产品层面就行。

观点7:差补算增信。融资人不承担差额担保协议才是不正常的。管理人应该主动去找增新措施的,不然勤勉义务没法体现。非标的管理人义务是要具体细化下去的,非标债里是要考虑信用风险。


券商产品参与场外期权

问:券商产品参与场外期权是不是只有卖方才需要付保证金?

观点:买方只有权利,只给权利金。



理财产品估值

问:“8月24日监管对六家国有大行及其理财公司做出指导”,请问是否有这个文件的更详细介绍。

观点1:8月24日监管对六家国有大行及其理财公司做出指导,进行两项重要安排:一是过渡期结束后(2021年末),不得再存续或新发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定期开放式理财产品;二是除严格按照现行监管规定使用摊余成本计量外,理财产品(除现金管理产品)自2021年9月1日之后新增的直接和间接投资的资产,均应优先使用市值法进行公允价值计量,暂不允许对除未上市企业股权外的资产采用成本法估值。

观点2:从上面这个新闻来看,不仅仅是摊余成本法,包括成本法在内,似乎监管都不支持继续采用了。


产品投资审批权限

问:如果投资部门的负责人担任产品的基金经理,该负责人还可以参与其他产品投资的分级授权审批吗?(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投资组合投资信息的管理及保密制度,不同投资组合经理之间的持仓和交易等重大非公开投资信息应相互隔离。

观点:根据资管新规第五十九条,也要求不同投资经理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的持仓和交易等重大非公开投资信息相隔离,控制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对于券商私募资管来说,部门负责人担任产品的基金经理同时参与其他产品投资的决策也不合适。主要是担心产品公平交易出现问题。

追问:观如果部门投资人员太少如何处理?参与所有产品的投决人员,一定要和某具体的产品投资经理区分开么。

观点1:要看怎么理解不同投资经理之间隔离,是绝对的隔离还是经过授权可以有突破。敏感信息的管理是不是按照需知原则控制知晓范围就可以了。比如投资经理休假的时候还是要授权其他投资经理的,那部门领导经过公司制度授权或者投决会的授权,应该也可以。

观点2:需要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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