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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资管合规问答2022年第3期

券商合规小兵 合规小兵 2022-07-09






二〇二二年

第三期


大资管合规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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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资管产品参与股票一级市场申购,参加承销机构路演,需要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吗?

观点:配合承销机构的要求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即可。


2、问:如何定义“异地团队”?

观点:按照“市”。


3、问:FOF资管产品买自己公司发行的资管产品,如何确立标准避免产品关联交易的利益冲突?

观点一:一是建议FOF投资经理与非FOF产品投资经理分开,对投资经理进行绩效评估;二是产品合同披露可投资管理人的产品,揭示风险,且满足投资策略、选择标准;三是从投资合理性上分析,例如是否为了满足其他产品流动性需求而投资,是否充当了募集通道,投资产品过往业绩、投资经理管理能力等等。

观点二:外规未禁止,所以只能从业绩评价等设置一定的条件并充分披露产品投资策略和方向,符合条件的资管产品入池才可以投资。


4、问:资管产品在二级市场购买集团内关联方发行的股票,实操方面如何自证避免利益冲突?

二级市场交易应该问题不大,如果是非正常交易,例如利用内幕信息,帮助进行市值管理操纵市场,很难自证清白。


5、问:资管合同中约定“本集合计划业绩报酬计提日仅计提业绩报酬,不提取业绩报酬。本集合计划业绩报酬提取频率不得超过每6个月一次。”如果计提业绩报酬频率低于6个月,但提取频率不超过6个月,是否会被认为违反《运作管理规定》中关于“业绩报酬提取应当与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收益分配和投资运作特征相匹配,提取频率不得超过每6个月一次”的规定?谢谢

观点一:计提就是提取了;

观点二:计提与支付会有时间差,实质重于形式,提取频率不能超过每6个月一次;

观点三:如果计提和提取会对产品的运作和净值产生同等的影响,那就要符合同样的要求。


6、问:新股申购时同一管理人管理的不同产品是否可以分别参与网上网下?不能同时参与指的是否是同一个产品?

观点一:看簿记管理人在簿记系统里的设定规则。管理人是投资者,不同的产品是配售对象,一个投资者不得同时参与网上网下。

观点二:同一个管理人管理的不同产品网上、网下、战略配售可同时参与。假设有一个产品参与战略配售了,其他所有产品都不能打新这样不合理。网下打新控的是同一个产品不能参与网上打新。


7、问:管理人能否把业绩报酬100%支付给投资顾问?

观点一:没有外规的依据。机构自己把握,这种做法类似通道,给投顾分100%的业绩报酬需要有合理性。

观点二:业绩报酬作为管理费的一部分,需要同时考虑占管理费的比例。如果是管理费的100%,则通道嫌疑较大,不合理。

观点三:以前较多“投顾+信托”模式,但现在很多信托都不做了,背锅太多,收益与风险不匹配。一旦出现风险,通道方不想参与最后的纠纷,然而合同里的免责条款都是自作多情,合同是有相对性的,所以只能是投资者与通道先处理纠纷,通道再去找投顾。


8、问:ABS载体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是专项计划。但规定专项计划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已失效,新细则里只有单一和集合两种产品。那现在专项计划的外规依据是什么?

观点:把《管理规定》作为外规,资产证券化不适用指导意见,最高层级的规范就是《管理规定》。《管理规定》本身并没有把一法两则作为自己的上位法,它制定依据里写的是《证券法》,《基金法》和《私募基金暂行办法》。


追问1:ABS专项计划的具体设立,备案,销售,尽调依据的是哪个外规?

观点1: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201411】、《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尽职调查是《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投行内控指引》、以及PPP,应收账款债权、融资租赁3个细则。

相关法规:

1、《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已失效)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可以依法从事下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一)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二)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三)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2、《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四条:“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通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适用本规定。前款所称特殊目的载体,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专门设立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


9、问:“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5%”,25%的限制是否只针对集合计划?单一计划是否可以持有一只股票超过25%的限制?

观点:可以,单一没有限制。


10、问:资管计划开展股质业务时盯市如何实现,系统,还是人工盯市?

观点一:仅系统盯市;

观点二:与自营是同一个系统盯市;

观点三: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11、问:大集合公募化改造的外聘律师费用能否在产品中列支?可否算到集合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这一类?

观点一:不可以。比较新设基金,成立前的费用是不能纳入产品的。改造是审核制的,建议咨询审核老师。

观点二:不可以,整改是券商的事,成本算到投资者身上不合适。


12、问:专户的募集是否适用《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规定的24小时冷静期的限制?

观点:不适用。


13、问:FOF产品穿透全是标类资产,是否可以约定月度开放?是否突破了资管新规关于非标开放期频率不高于季度的规定?统计投向是标类还是非标的时候,是否穿透看底层资产?

观点:按穿透判断标和非标,可以约定月度开放。


14、问:根据新出台的债券质押式回购结算指引,资管产品作为回购融资主体是否需要做压力测试?这一条是否仅针对经纪业务?

观点一:产品需要针对质押式回购做压力测试;

观点二:之前中登通知排查的时候问过中登老师,给的口径是按结算参与人来开展,所以当时资管就只排查了券商结算模式的产品;

观点三:托管人结算模式的不需要做压力测试。


15、问:银行理财产品购买资管计划,购买时是每个产品独立的账户,到期时银行方称原独立账户已销户,该系列所有产品赎回款均归集到一个统一账户中(原为一个系列几个产品,例如:“xx系列”银行理财1号、2号购买的资管计划,现在委托人要求将钱划入“xx系列”账户中)。由于监管要求赎回款应划入申购时的银行账户,请问对于客户变更回款账户通常是如何执行的?要求客户提供哪些材料?

观点一:建议写情况说明及承诺函,承诺保证不涉及违法违规,侵害第三方利益以及反洗钱方面的问题。并加盖银行公章。

观点二:建议银行书面说明这么处理的原因,以及说明所开立的账户是银行开立且独立管控的账户,确保该账户资金与银行自有资金独立分开,由此引发的风险和责任由银行承担。要求委托人提供新的银行账户信息,并提供新账户对应理财产品的证明信息,尽调是否为银行开立的专用于理财产品的账户。


16、问:资管产品如购买自家担任计划管理人的abs是否触犯“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将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投资于该机构管理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是否属于这条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是否属于管理人承销的证券?

观点一:不属于“其他资产管理计划”,但属于管理人承销的证券,建议按关联交易处理。

观点二:不属于“其他资产管理计划”,不属于承销证券,建议按关联交易处理。


17、问:资产管理计划能否以投资者的身份参与公募基金管理人的基金投顾业务,费用从计划列支?这种情况下投顾的角色是否需要按照传统资管计划聘请投顾的要求落实?

观点:如果涉及管理型投顾,不妥,相当于把私募资管计划的投资决策权全权委托出去了,与资管新规后对于管理人主动管理的要求相悖。


18、问:豁免25%的封闭式集合计划,投资者是一个2人以上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必须穿透核查私募基金客户符合1000万的专业投资者?还是不允许该只私募基金参与?

观点:上述私募基金如果参加就不能豁免25%。

相关法规资管新规细则四十三条:专业投资者不包括募集两个以上投资者资金设立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


19、问:资管可以在自家开两融账户和自家做两融吗?

观点一:有的局可以,有的局不可以,安全起见,不要做两融。

观点二:要注意的是开户问题。因为转融通业务要在证金公司开出一堆户来,但是目前转融通监督管理办法支持的是和证券公司开,但交易所转融通细则又没说资管计划不可以做,所以要落实开户是否能做到账户隔离,如果都算到证券公司开的那个转融通户上,则不可以。

观点三:科创板的转融通价格是可以约定,但是别的板块的股票价格和时间都是证金公司定好的,并没有任何商量的空间。


20、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上述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上述证明年均收入的证明主要有(以下证明文件任选一个即可):1、收入证明,所在单位出具的近三年收入证明原件;2、工资流水单证明,银行出具的代发工资银行卡近三年入账单原件;3、纳税证明,税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原件。”中的300万是个人还是家庭的金融资产?

观点一:个人。

观点二:券商是家庭个人都可以,不同标准,家庭是净资产,个人是收入。

观点三:这是规则不统一的问题,目前社会私募的合格投资者概念与证券期货基金等持牌机构的合格投资者概念还是未统一,无论对于客户还是基金销售机构而言都比较麻烦。

观点四:社会私募采用的是个人300万。

补充:相关法规: 《运作管理规定》第三条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计划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 2 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 万元,或者近 3 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40 万元;


21、问:集合资管计划可以投资同一管理人管理的4只资管产品吗?如果可以,该集合计划是否必须为FOF?

观点:可以。投了4个产品,那么投资策略应该就是FOF,理应是FOF类型。


22、问:单一资管产品的托管人可以是委托人吗?

观点:可以,很常见。


23、问:刚成立的合伙企业购买资管产品,合伙企业提供银行流水可以作为资产证明材料吗?还是一定要验资报告才可以呢?

观点一:新成立合伙企业,没有办法提供年度审计报告的情况下,XM监管局老师反馈可以考虑提供最新一期的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观点二:投资经验难以证明,买不了私募资管产品。只能先买一些理财、公募,累积投资经验后才能买门槛更高的私募产品。


24、问:商业保理类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承销费率大概多少?千一是否过低?

观点一:没有统一标准,可以类比实际融资人信用债承销费率。如果这个主体的债很好卖市场追捧,千1也是可以,毕竟内卷厉害,市场上再低的承销费也有。最近银保监会还处罚了一单,600亿规模收了6万承销费。

观点二:不低,一般实操中基本就是这个区间左右 如果加上销售费用可能有千三。租赁会高些。现在这块不怎么赚钱。

观点三:问了几家信托,也说是地板价了


25、问:资管计划参与定增,可以由大股东在计划端设置担保吗?即定增达不到一定收益时由大股东补足,超过一定收益与大股东分成。

观点一:九民纪要对于第三人担保没有提出疑虑。

观点二:法规只规定了管理人不能保本保收益,但投资端没限制。不认为这是管理人保本保收益的安排。

观点三:九民纪要及近两年的司法实践导向,个人感觉大股东定增兜底协议的仍然存在被认定为危害金融市场秩序等因为,存在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


26、问:上市公司定增母公司资管业务和私募子公司均有开展的,如何划分业务范围?

观点一:按锁定期限。

观点二:按区域。

观点三:按行业。

观点四:按投资者类型。


27、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案例通报是在哪查收的?

观点:好像是在基金业协会的amber系统里面下载。


28、问:ABS的《计划说明书》、《标准条款》、《认购协议》和《服务协议》、信用评级报告、《律师事务所意见》和专项计划成立备案、《合规审查意见书》,这几个文件事件的先后顺序?

观点: 1、做好、《计划说明书》、《标准条款》、《认购协议》和《服务协议》、2、公司内部《合规审查意见书》 3、《律师事务所意见》 4、信用评级报告(见律师报告才出)5、上面一起给交易所申报发行,交易所备案反馈,  6、交易所审核完,专项计划销售打款,7、专项计划卖够了。成立。到中基协备案。


29、问:纯承揽人员,可以签劳务合同不签劳动合同吗?

观点一:居间介绍与承揽还不同,承揽属于投行业务的前端,属于投行这一持牌业务的一部分,理解不能给第三人完成(否则从业人员都可以不需要从业资质展业了)。目前的第三方都是介绍项目信息..还不能是承揽。

观点二:那不就是付款给第三方且第三方还是个人的..更不安的情形了,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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