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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资管合规问答2022年第4期

券商合规小兵 合规小兵 2022-07-09






二〇二二年

第四期


大资管合规问答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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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1章 募集销售

【资管产品受让代销费用】

【单一资管计划风险揭示书】

【产品风险等级方法和说明信批管理】

【券商自营委托设立单一资管计划】

【宣传推介材料涉及投资具体行业】

【募集户与托管户间资金划转】

【多对多单一资管计划】

【私募基金多层嵌套尺度】

【私募资管产品信息和业绩第三方资讯展示】

第2章 投资范围及比例

【穿透计算投资比例】

【雪球同一资产界定标准】

【现金资产范围】

【ABS集中度控制】

【风控条款系统设置管理】

【固收+小集合参与往下新股申购】

【流动受限资产界定】

【中短债基投资长期限资产】

【非标债权不超管理规模35%口径】

第 3章 开放运作

【投资收益凭证期限匹配问题】

【产品提前终止】

【产品清算】

【单一资管计划变更委托人】

第4章 内部控制及其他

【异地合规岗设置】

【投资经理授权管理】

【投资经理通讯工具管理】

【管理费内部激励】

【投资顾问】

【托管费由管理人支出问题】

【券商子公司申请设立条件】

【估值外包与管理人职责】

【债券交易核对】

第5章 其他

【债券交易核对】

【ABS业务性质】

【资管投顾业务统计】

【代销机构资质公示】









1

募集

销售


【资管产品受让代销费用】

问:如果资管产品通过第三方代销渠道申购公募基金,第三方代销渠道能否将收取的公募基金代销费用再部分让渡支付给资管产品?

观点:这样的话,代销机构涉嫌不公平对待客户。

追问:从资管产品作为投资者的角度考虑,是否有问题?

观点1:属于不合理收入,难以以合理明目入账。

观点2:认购费减免。

追问:公募基金支付给代销机构的是代销费,代销机构有认购费减免权限?

观点1:个人理解,基金管理人作为专业机构,在业务模式中一般不仅需要控制自身合规风险,对于交易环节中其他第三方机构存在显著合规性问题的,按照穿透原则,原则上也应该回避(比如当年新八条说不允许券商基金的私募资管计划以结构化信托作为委托人,信托端设置预警平仓+劣后追加补仓的条款,并配合其进行平仓的交易结构),以免对方被处罚后受到连带。

观点2:感觉不能叫让渡,就是按赠与算了,因为代销机构获得的费用就是自己的收入。而且这些形式是不是也有一点点利益冲突的可能,可以理解为为了拿这个分成而去买公募基金,而不是因为本身的投资策略等。

观点3:减免要事前明确的,而且统一对同类客户进行,单个返还有问题。


【单一资管计划风险揭示书】

问:单一计划的风险揭示书还需要销售经办人签字吗?

观点:不需要。


【产品风险等级方法和说明信批管理】

问:私募产品的风险等级划分方法和说明需要告知投资者,大家都是如何告知的呢?在官网统一公示可行吗,还是需要细化到产品?这个“方法和说明”是原则性的说明就可以,还是需要提供打分表之类的?

观点:个人认为应该细化到产品,在官网上可能别人不注意看,引起合规风险。实现起来比较简单,体现在产品风险匹配表上,匹配表一般就含有投资者风险偏好,有产品风险等级说明、划分方法。

追问:这个风险匹配表是放在哪个法律文件里?还是单独作为一个文件披露呢?

观点:单独作为一个文件,里面包含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产品风险等级,这才能实现“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向投资者推荐适当的产品,禁止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禁止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做成一个文件,在适当性环节提供给投资者做确认。


【券商自营委托设立单一资管计划】

问:券商资管能否接受自营委托设立单一资管计划呢?

观点:纾困计划除外,不得接受本机构自营委托(自营需与资管业务隔离),可以接受其他券商自有资金委托。有母公司委托券商资管子公司的案例(但需是自营范围内的资产)。


【宣传推介材料涉及投资具体行业】

问:私募权益类产品的推介材料里,未来阶段策略中可以提及具体行业?

观点:可以,但需要考虑后续是否真能做到以及真的做到不变化,否则对管理人不利,建议在措辞及表述方式上要慎重(监管严查公募基金风格偏移问题)

志愿者观点:可以提及对行业的观点,如果提及具体拟投资的行业可以加一些管理人视市场情况择机配置、不代表实际投资的免责条款或者风险揭示。


【募集户与托管户间资金划转】

问:金融机构代销资管产品募集期结束后,代销账户上的钱划付到托管户这个动作有没有相关外规规定?

观点1:一般会在托管协议中约定。

观点2:现在很多都是自TA,以前都是中登TA,可以去中登官网找找有没相关资金清算的文件,再就是找找代销协议相关的约定

观点3:可以参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问:如果一个产品仅采用股票量化交易策略,产品是否可以进行同日反向交易?如果可以,每个交易日收盘前卖出所有持仓股票,产品类型上应归属哪一类?

观点:可以,需要投资经理提前对产品策略进行报备。


【多对多单一资管计划】

问:银行理财设立的委外专户,如果有多个理财计划,原则上要么只能设立多个一对一单一资管计划,要么就设立成集合吧?

观点:是。

志愿者补充:如果是多个单一资管计划投向同一底层资产,就有变相用单一计划开展集合业务的嫌疑。


【私募基金多层嵌套尺度】

问:私募基金管理人(社会私募)能否设立多只产品作为募集层,投资于多只交易层产品吗?募集层和交易层产品都是同一管理人,且募集层也不是FOF基金。

观点:实操中见过该结构的产品,且通过基金业协会的备案。(一般是为了投资层产品间的运作和分仓)

群主补充:但不能违反多层嵌套的规定,交易层最多只能再投一层(公募除外),如果是FOF那就不能再加层了,否则不合规。即使现在存在,也不代表合规,日后可能会被处罚。

问:社会私募管理人发的契约型私募去备案时能否豁免多层嵌套?实践中能否备案,是否与指导意见精神不符?

观点:不适用,可以直接备案。


【私募资管产品信息和业绩第三方资讯展示】

问:券商私募资管产品可以在万得上面展示产品和业绩吗?

观点1:需要授权,wind需要有代销资格。

观点2:涉及到私募资管产品,宣传和销售的问题,需要定义wind用户的资格问题。

观点3:销售宣传,更侧重于非公开宣传,而不应当把向合格投资者进行销售这个作为先置条件。宣传方式是管理人主动选择的,但受众群体是被动接受的,不应该把被动接受群体限制要求,强制加在管理人主动宣传的限制中。合格投资者这个判断更多的应该是侧重在售卖环节的资格审核,即履行完毕一般适当性程序后。

2

投资范围及比例


【穿透计算投资比例】

问:私募资管计划投资公募基金时,如何穿透计算底层资产属于固定收益类或是权益类?投资其他私募产品怎么计算?

观点:按照定期披露的组合持仓及资产类别计算(监管文件规定的表述)。

志愿者观点:定期报告披露后可能会存在比例被动不符合的情况,且延迟性明显、日常监控实质性意义不大;一般按被投产品属于权益类还是固收类产品直接计入权益类资产或者固收类资产。


【雪球同一资产界定标准】

问:对于投资标的为雪球的集合资管产品,如何界定同一资产,是根据交易对手还是挂钩标的不同来区分,还是说都要不一样?

观点:雪球的场外期权和收益凭证都是非标,按照非标债认定标准认定交易主体、参照非标债权口径算同一资产。


【现金资产范围】

问:《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这里面的现金包含协议活期吗?

志愿者观点:不包括。


【ABS集中度控制】

问:ABS的集中度都是按16%进行管控么?

观点:券商自营投资是(参照债券逻辑),私募资管计划是25%控制。

志愿者补充:资管计划不得购买劣后级、关联方发行的承销期内的需要经过审批(一般会在合同约定投资者同一管理人可以购买解决需投资者同意的问题)。对于有多个优先级和差额不足人的ABS的控制,需要管理人内部商定口径(存在是按单个代码控制占比还是整只ABS控制,另外涉及差额补足人可能会和其他债券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需要合并计算为同一资产)


【风控条款系统设置管理】

问:恒生O32风控系统的风控指标(外规规定的以及契约型的)分别是由什么部门进行复核?是否需要风险管理部进行复核?

观点:需风控部门设置及复核。

志愿者观点:这个属于内部管理、职责分工的问题,可以业务部门设置、风控部门复核;也可以业务部门一风控岗设置、另一风控岗复核,总部风险管理部定期检查设置及运行效果。重点在于有设置及单独复核。

追问:O32风控的设置都控制在什么时点前呢?是产品成立前就要设好吗?还是备案前设好即可?

观点:产品备案后、正式运作之前。


【固收+小集合参与往下新股申购】

问:券商资管固收+小集合能否参与网下新股申购?法规有规定债券类证券类投资基金和信托计划不得参与。

观点1:固收+属于混合类,不属于纯债类。

追问:权益不超20%,按债券型备案的。

观点1:可以参加。

观点2:债券型基金的账户不能做新股网下申购,一级债券型基金也是。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要求,可以在上市公司的网下配售公告中找一下C类账户中中签的账户参考。                                               

【流动受限资产界定】

问:在实操中遇到其他机构有将PPN、银行二级资本债作为流动性受限资产管理的,但是从新规规定,受限资产应该只包括“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请教各位在实际风控中是如何管理的?观点:PPN就是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一种,但这条规定的前提是因债务人违约无法进行转让和交易而丧失流动性。 

【中短债基投资长期限资产】

问:如果公募基金的名称里带有“中短债”字样,可以配10年、30年这种期限的资产吗?

观点:一般要求中短债资产不低于80%。


【非标债权不超管理规模35%口径】

问:《资管细则》问答中提到,对于非标债权35%的指标,允许按照母子公司整体私募资管业务的合并口径计算。这里母子公司的合并口径包括私募基金管理子公司的规模吗?

无人回答,志愿者观点:不包括,且不包括作为管理人管理的ABS规模。


3

开放运作


【投资收益凭证期限匹配问题】

问:私募基金投资范围含证券公司收益凭证的,开放期设置有必须与非标资产到期日匹配的要求吗?

观点1:是的,属于间接投资非标债权。私募基金现在实际上是无法投资私募债权的,备案须知已经限制了。

观点2:券商收益凭证其实对于私募证券基金来说是不作为被禁止的非标债权来看待的,个人觉得整体做好流动性安排即可,不用严格做到开放期和持有收益凭证的到期日匹配。


【产品提前终止】

问:如果存续集合产品规模缩减后管理人希望终止产品,但是合同未约定管理人可以单方面宣布终止,该怎么操作的呢?

观点:找委托人、托管人协商一致

追问:所有客户签署联名的同意函吗?但是集合产品通常面向散户销售,客户数量可能比较多,协商工作量大,且可能遇到某个别客户不同意的情况,那怎么处理呢?

观点1:是不是先做一次合同变更,约定低于一定规模即可清算?并设置合同的变更征询退出路径,不同意变更的委托人可以退出,退出到低于变更后最低存续规模,就在变更生效日宣告结束?

观点2:或者发起合同变更,新约定赋予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合同权利  不同意的先退出,同意的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处理 ,规则清楚就行。

追问:这种变更是否会引发客户大规模赎回,反而会引发流动性风险呢?如果不作为合同变更,仅仅是在开放期公告里说明设置了一下规模下限,是否可行?

观点:公告里设置规模下限依据不是很充分。


【产品清算】

问:集合计划在清算过程中如果有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利息等未能及时收回,这部分资产在清算时是不是一般会由管理人自有资金先行垫付?关于这一点可以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吗?

志愿者观点:实操中一般是会管理人自有资金垫付。


【单一资管计划变更委托人】

问:是否有单一计划变更委托人的实操案例?证券账户可以同步更名吗?还是中登允许应这种特定需求配合做非交易过户?

观点:除资管新规整改外,单一资管计划变更委托人基金业协会一般不受理了。如果协会受理通过的话,中登变更应该问题不大。因去通道所需的,协会可以事先沟通,不过一般会要求和属地局沟通汇报先。


4

内部控制


【异地合规岗设置】

问:债券交易的内控指引要求业务部门与总部异地办公的,总部应当派驻合规人员,请问大家这个总部是理解为业务部门还是合规总部呢?是业务部门派驻合规岗还是合规总部派驻合规岗呢?

观点:个人理解为总部合规部门。


【投资经理授权管理】

问:私募资管投资经理长时间离岗期间(如休产假),大家是如何管理的。是换投资经理,还是挂双投,还是走临时离岗授权给其他投资经理?

观点:还投资经历或者挂双投资经理,不能长时间临时授权。


【投资经理通讯工具管理】

问:目前监管是否有规定投资经理在工作时间需要上交手机,对该类人员的操作进行录音录像的要求?

观点1:通讯工具管理的要求,监控也是监管一直以来的要求,大集合整改现场检查也是重点。

观点2:公募严格控制的。私募资管外规应该没有,各家私募资管管理要求也不完全一致。

观点3:一级市场的交易时间手机管理,毋庸置疑;禁止老鼠仓是三条底线之一,通讯工具不管控,为老鼠仓提供便利;从管理的角度而言,不应区分公募私募。

群主观点:近期有监管案件对券商资管(私募)的产品投资经理未交手机做了处罚,可供参考监管尺度。


【资管业务与投顾业务隔离问题】

问:债券交易之外的资管业务和资管投顾业务是否需做隔离的问题,除了那个处罚案例(业务岗位未有效隔离,资管五部同时开展资产管理、投顾业务,人员混合办公,且投顾业务关键岗位混同操作),有除了债券交易之外的明文外规规定吗?

观点:资管投顾和其他资管业务隔离。

问:债券交易内控指引要求对自营、资管、投顾业务进行隔离;资管细则要求资管业务要与其他业务在场地、人员、账户、资金、信息相分离。那么监管是要求将投顾业务与全部的资管业务隔离?还是只要求投顾业务与债券投资资管业务隔离?请问投顾业务是有建立单独的投顾业务部门么?

观点1:全部要隔离,应该设立单独的投顾业务部门,或者与资管业务处于不同的内设部门,不然很难彻底隔离,要做到人员隔离、物理隔离。

观点2:单独设部门最好。二级部门隔离的也有,共同领导是同一个,但是领导不参与具体的决策。人员隔离的程度怎么把握,如果投资和投顾分别是不同的二级部门,且部门人员(包括经办、审批)完全无重合,但再往上走,一级部门的分管领导是同一人的话,这种架构是否算人员隔离?

观点3:不一定要建立单独的投顾业务部门,但是隔离是肯定。

观点4:不单独建部门,信息、人员、场地这些都很难独立,比如审批流程肯定都要过同一个部门负责人。

观点5:此前已经有几家友商因为隔离不充分被处罚过(涉及债券投资)。要做好账户隔离,不要相互交易。“二是,业务岗位未有效隔离,资管五部同时开展资产管理、投顾业务,人员混合办公,且投顾业务关键岗位混同操作。”

观点6:人员隔离是最基本的,做投顾的就不要做别的业务了,做到人员隔离,其他的看情况。物理隔离可以解释的,位置不坐在一起也算物理隔离的。人员、账户这两点做好了问题不大。

观点7:债券处罚案例里大部分是反向操作,一个卖一个买,账户隔离也是基本的要求。

观点8:不做债券交易也要隔离,债券内控指引之前也要隔离,基本利益冲突的逻辑。

观点9:湖南局认为,投顾是资管的衍生业务,类似于资管计划,做好像资管计划之间的隔离就行,资管和投顾可以不做隔离(债券交易的除外)。

观点10:利益冲突肯定是存在的,隔离作为普遍的防范手段也是大家基本都会采用的一种。只是不一定有利益冲突就要隔离起来,隔离也不一定能解决全部利益冲突的问题。利益冲突不直接等于隔离!

追问:人员隔离的程度怎么把握,如果投资和投顾分别是不同的二级部门,且部门人员(包括经办、审批)完全无重合,但再往上走,一级部门的分管领导是同一人的话,这种架构是否算人员隔离?

观点1:投顾可以不过一级部门负责人,合规风控审核后就出去。

观点2:有观点认为领导如果不具体参与决策,可以。

追问:现在债券交易之外的资管业务和资管投顾业务是否需做隔离的问题,除了那个处罚案例(“二是,业务岗位未有效隔离,资管五部同时开展资产管理、投顾业务,人员混合办公,且投顾业务关键岗位混同操作。”),有除了债券交易之外的明文外规规定吗?

观点:外规应该也就是些原则性规定。

追问:资管和资管投顾业务是否需要做隔离?做fof的投顾没有隔离要求的原因是?

观点1: 主要是债券的这个规定是后面出的,所规定的几项业务相隔离其实和证券公司的业务线、业务部门不是完全对应的上的。投顾这个之所以单独强调是因为GH当时代持出事的时候涉及到资管做投顾的产品和资管产品、投行债券发行之间利益输送的问题。所以造成监管规定割裂了,另一方面如果做股票投资的投顾或者FOF的投顾,是没有隔离要求的。

观点2:没有任何法规有要求,作为资管业务的延伸也没必要再和资管业务隔离了。资管给产品做这两项投顾的情况哈。没有明确的严格隔离要求,昨天讨论到债券内控指引里面对自营,投顾,资管的债券业务明确的隔离要求。权益类的波动一般比债券类的更大,债券类都需要隔离,所以其他的投顾服务也需要,资管投顾 大部份应该还是以固收为主 加上些权益。可能是权益类这种一对一的利益输送的空间比较小吧,再加上业务规模小,也没出过什么事,所以监管没关注这个。FOF投顾是今年开始不少机构想做。主流肯定还是债券投顾。

之前GH代持连带着查出一种利益输送模式,几家不同机构的投资经理和交易员,一起在外边出资设立个信托计划,再由其中一家资管做信托的投顾,那这个信托实际上就是由其中一个出资的投资经理实际控制,然后这几家的自营和资管都围绕这个信托反复做交易,把自营和资管的利润输送给信托,这个信托还可以用来在外边养券。 

追问:资管投股业务属于投资咨询还是资管性质?

观点1:我们这边目前的主流理解资管投顾业务属于证券咨询业务,和我之前理解的属于资管业务的延伸业务是不同的

观点2:投资咨询的大的管理办法一直也没有落地

主要按照证券咨询业务去要求,但是也不敢完全放弃资管业务延伸业务的理解,有点双管齐下的意思,

观点3:我们也基本是这个思路。资管投顾的合同义务约束一般是挺严格的,基本上要从管理人的角度是给建议,不仅是考虑投资问题,也要考虑头寸、流动性问题等等。

观点4:我见过的资管投顾协议中有约定投顾给的建议必须满足资管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投顾合同中约定了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和限制等等内容

观点5:是否需要适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主要的疑惑是不是客户是否包括资管产品管理人这类专业机构。传统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顾问的客户对象主要是经纪业务客户,是否等同于这些外规仅适用面向经纪业务客户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实际上,不管是传统的证券投资咨询,还是资管投资咨询,其实质都是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具有很多共性,例如投资建议仅供参考,投资决策由服务对象自主做出(服务实质),提供的咨询需要有研究支持(服务规范),都需要处理好利益冲突的问题等。能否理解为资管投资服务的对象特殊性,在传统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顾问的基础上,需要满足更高的要求?


【管理费内部激励】

问:资管产品的管理费、后端超额部分的内部激励政策,能否视员工和客户区别对待?比如管理费0.8%,员工买则收到管理费后0.8%全给到员工,客户买则在收到管理费后0.4%给到营销的客户经理

观点:属于管理费内分配、内部激励政策,应该可以。


【投资顾问】

问:券商投顾能否给客户提供以境外标的的投资建议?若能,是否需要取得特殊资格?

观点:港股通有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使用香港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暂行规定(20200320)》,其它境外的其实各地都有要求,投资境外债券没看到特别的规定。 


【托管费由管理人支出问题】

问:托管费是否可以约定由管理人承担?例如约定管理费加托管费2%,由管理人从管理费中划出一部分给托管人。

观点:有利益冲突、会导致托管人对于管理人的监督职责失效。 


【券商子公司申请设立条件】

问:《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中“一年主要业务的市场占有率不低于行业中等水平”,这个条款删了没有?

观点:子公司试行规定应该没修改过。

志愿者补充:按照现行申请资管子公司监管给的窗口指导意见,需要最近一年资管业务收入排在行业中位数以上、主动管理规模200以以上、母公司担保承诺。 


【估值外包与管理人职责】

问:估值外包和托管人能否为同一机构?最后责任由管理人承担,但是此处托管人是否有利益冲突?

观点:管理人外包出去,一般是想减少工作量,应该不会安排特别多的人员再进行估值了。托管人托管估值和外包服务估值是不是同一部门负责,如果是这样管理人与托管人之间的监督是有限的。如果托管人是两个团队在做,估值系统先进,内部控制完善,且托管人没有代销产品的话,问题不大。但是建议管理人关注风险资产等特殊情况估值公允性。


【债券交易核对】

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投资交易业务内控指引》中第十八条每个交易日日终核对所有交易明细是什么目的?一般设在什么部门?核对什么内容?

观点:公募基金设在运营部(估值核算)部门居多,主要是核对指令与成交单的结果,有的可能包括日终持仓、可用之类(资金头寸)。

志愿者补充:券商自营和自营一般是业务部门的中台、或者公司的风险管理部或者公司的运营管理部(估值清算部门)。除了核对交易要素等,风险管理部门一般会去看是否涉及操作风险(交易对手、交易价格、结算方式、结算时间录是否存在异常)和异常交易(偏离、同反向、公平交易)。


5

其他


【ABS业务性质】

问:ABS是投行还是资管业务? 

观点1:从形式上看(SPV层面),早期因为历史原因,ABS制度是证监会机构部牵头起草的,制度里面明确了SPV(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法律性质为私募基金,用的是资管业务牌照(规则依据中提到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不过从业务本质上讲,ABS更像一个证券的创设,目前ABS业务证监会主要依据《投行内控指引》,由公司债券部牵头,参照投行业务来监管,大资管新规也明确ABS不适用资管新规及私募配套细则。实践中,从能力圈角度而言,投行部门比资管部门开展此类业务的专业度更高,因此对于综合类券商ABS目前基本已经放在投行部门,按照投行业务开展,但是对于基金子公司和券商资管子公司来看,定性为投行业务就会导致无业务开展的牌照,地位尴尬。因此,个人觉得要解决此问题,不如考虑借鉴债券中“受托管理人”的概念,由具备投行业务资格的主承销商直接担任ABS的“受托管理人”角色,SPV不再拘泥于资产管理业务牌照,从而理顺其中关系。

观点2:几年前ABS刚出来时,我是眼前一亮的,多好的创新,多好的一个专业化产品,也丰富了融资渠道。可惜可能是能力、市场细分和缘分还没到那个地步,破产隔离无法实现,无法脱离原始权益人主体信用,分散度一再减少到最少2笔,法律框架还没成熟,税收制度也没跟上,原始权益人过于强势,加上各种差额补足,买卖关系变成了借贷关系,基本变成私募债,可以说是个令人有点失望惋惜的创新。

观点3:这个课我几年前听过,那时候还没有投行内控指引,但是道理讲的很透了,王欧老师的观点是当时起草的时候并没有想好到底属于什么业务,怎么处理这两项业务的关系,但问题是存在的。证券化在国外是个投行业务,后续管理由服务商来做,次贷危机以后国内认为这种模式只考虑卖方利益,道德风险比较大,所以把服务商的义务加重了变为了管理人的管理义务,就是要求要兼顾买卖双方的利益,本质上是两种业务的嫁接。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角色可以借鉴,但是受托管理人是和发行人签协议,不向投资者收费,能否代表投资者利益处理好利益冲突,本身是个存在问题的关系,但是既然债券可以,ABS也不是不可以。

相关文章:《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利益冲突防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部副主任 王欧


【资管投顾业务统计】

问:中基协或者其他地方,有资管投顾业务的数据统计吗?

观点:资管做投顾业务,都没给协会备案过,没有这块数据的统计。


 【代销机构资质公示】

问:代销机构的资质有外部查询方式吗?工商?基协?

观点1: 是不是能代销公募就能代销私募 ?公募基金销售机构是找到了amac。

观点2:会里有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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