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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上半年券商资管处罚案例宣导

券商合规小兵 合规小兵 2022-09-22



2022年上半年

券商资管处罚案例宣导


分析:刘家琛


前言:

      2022年上半年,地方证监局、基金业协会等监管机构对券商资管关注度明显提高,外部从严的监管趋势对券商资管合规经营与风险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拟通过对证监系统2022年上半年公布的处罚信息进行数据统计和样本分析,以罚单为视角,观察证券监管机构在2022年上半年的监管重点。



一、2022年上半年整体监管背景


      2022上半年,证监系统针对券商资管共披露20张罚单,共对8家券商及14名从业者采取了行政监管措施。在采取的行政监管措施中,针对机构主要采取出具警示函;而针对个人,主要采取的措施为进行监管谈话。但针对部分严重违规机构也存在采取限制业务活动的严重处罚。处罚内容涵盖风险管理、产品运作、投资决策、估值技术等重点领域,证券公司资管业务合规经营与风险管控的内控要求明显提升。体现出以下趋势:

(一)“机构+人员”双罚渐成主流,处罚责任落实到人

      本年度针对ZS资管、ZT资管的处罚时均对相关直接责任人员及分管领导采取了出具警示函件及监管谈话等措施,从中我们不难看出在治理证券市场乱象、规范券商资管业务经营活动时证监系统“双罚制”渐成主流,在管理人层面加大处罚力度,通过约束所处不同角色“人”的行为,进而规范“法人”的行为。一方面体现了《资管新规》投资经理应主动管理的义务,同时也印证了《证券法》中对高管“一线管理”责任的重申。

(二)监管区域较为集中,头部机构频繁受查

      2022年上半年针对券商资管机构进行的处罚相比以往多点开花的局面而言,做出处罚的机构集中度明显提升,上海证监局(3次)、北京证监局(5次)以及浙江证监局(11次)发力较猛。同时针对处罚的机构也以头部券商为主。

(三)监管方向逐渐由传统非标尽调转为标准化业务把控

      随着资管新规的正式运行,2022年上半年针对券商资管机构进行的处罚主要集中于“估值技术不合理”、“披露信息不充分”、“持续开放申赎”、“未明确债券库入库标准”等涉及标准化投资要素。可见在非标投资退环境的情形下,监管处罚的重心直指标准化投资行业套利及发展乱象。



二、处罚案例风险点说明


(一)资管产品估值问题

【涉及外规】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第九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开展或参与具有“资金池”性质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存在以下情形或者投资存在以下情形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四)资产管理计划在开放申购、赎回或滚动发行时未按照规定进行合理估值,脱离对应标的资产的实际收益率进行分离定价。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对资产管理计划实行净值化管理,确定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真实公允地计算资产管理计划净值。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指导意见》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对金融工具进行核算与估值的规定、资产管理计划净值计价及风险控制要求,确认和计量资产管理计划净值。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定期对资产管理计划估值执行效果进行评估,必要时调整完善,保证公平、合理。当有充足证据表明资产管理计划相关资产的计量方法已不能真实公允反映其价值时,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与托管人进行协商,及时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方法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进行调整。

【合规提示】

      随着资管新规的正式实施,估值问题越来越凸显其重要性和综合性。采取适当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公允反映资管产品的价值成为行业共同关注的问题。2022年上半年,各地监管机构持续加码针对“估值”问题的监管力度,其中较多涉及估值合规性的问题,归纳上述处罚理由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点:

1、存在使用成本法对资管产品中部分资产进行估值的情况

2、对具有相同特征的同一投资品种采用的估值技术不一致,对不同资管产品持有的同类资产采用不同估值方法;

3、对资管产品中的部分资产估值方法不合理,对资管产品持有的违约资产估值不合理。

【应对措施】

      为响应财政部、基金业协会,证监系统对估值问题的要求,规避因资管合同估值方法条款表述不完整、不准确影响后续估值工作。各市场参与主体应尽快明确估值管理归口部门,制定《资管产品估值方法合同条款模板》进行统一规范。


(二)投资交易管理缺失

【涉及外规】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第五十九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在场地、人员、账户、资金、信息等方面相分离,不同投资经理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的持仓和交易等重大非公开投资信息相隔离,控制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切实防范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第一百一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严格系统进入控制以及信息系统的权限、密码管理,权限的审批、设置、变动以及密码的使用、修改应有严格的控制措施并保留完备的记录。用户权限设置应当遵循权限最小化原则。

《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交易监管的通知》

      第二条第三项,合规管理应当覆盖各类债券交易相关部门、人员和业务环节。公司应当有专职合规人员负责债券交易合规管理,债券交易相关部门下设二级部门应当有兼职合规人员,并明确其合规管理要求及责任。债券交易相关部门与公司总部异地办公的,公司总部应当派驻合规人员,并通过增加合规检查和稽核审计次数等手段加强管控。

【合规提示】

      券商资管的主动化管理发展伴随着大量标准化投资交易,其中债券交易合规性成为监管处罚的重灾区。2022年各地监管机构继续延续2020年及2021年针对债券交易监管呈现出的“从严”“从紧”的监管趋势,监管重点关注如下问题:

1、资管业务条线之间,资产管理业务与投资顾问业务应进行有效隔离,确保在业务、人员、账户、资金、信息、系统、场地等各方面进行严格分离;

2、各投资经理之间应确保信息相互隔离,重点关注集合资管计划持仓信息保护;

3、应针对交易权限的设置情况进行自查,完善,确保用户权限设置应当遵循权限最小化原则。

【应对措施】

      针对上述问题,各机构在投资交易过程中应充分履行内控审批程序并系统留痕,确保独立询价,实际做到投资、交易相互隔离,妥善保管交易询价记录备查。同时应按照《资管新规》相应要求确保各投资经理之间确保信息相互隔离,重点关注集合资管计划持仓信息保护,针对交易权限的设置情况进行及时自查,确保用户权限的最小化原则。


(三)为政府提供融资

【涉及外规】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明确要求资产管理计划不得违规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融资,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违规提供担保。

【合规提示】

      本次对X证券的监管处罚为近年行业首次针对新增政府债务开出的罚单,根据相关要求,地方政府举债一律需采取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除此以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结合财政部于5月发布的8项违规通报案例,我们不难发现各监管部门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的决心。

【应对措施】

      各市场主体充分评估项目风险,将合规展业放在首位,充分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意见》的要求,明确不得将项目融资偿还责任交由地方政府承担,不得将预期土地出让收入作为国有企业偿债资金来源,严禁在没有预算及合法协议的情况下向企业拨付资金。同时加强对业务承做的监管,严禁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或配合地方政府变相举债。


(四)ABS处罚

【涉及外规】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本规定及所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指引》)对相关交易主体和基础资产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可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相关中介机构出具专业意见......
  (七)监督、检查特定原始权益人持续经营情况和基础资产现金流状况。

【合规提示】

      各机构在开展ABS时需逐项核对计划管理人、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托管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等在项目承做过程中是否按照外部规范要求进行核查。

【应对措施】

      各机构应在项目承做阶段充分按照《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指引》等规定进行落实,包括但不限于对基础资产形成和存续的真实性与合规性、基础资产权属、涉诉、权利负担等情况的核查,同时也应重点关注对基础资产现金流的稳定性和历史记录以及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的合理预测和分析的核查。

      同时也应严格按照《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及公司规章制度等相关规定完成存续期工作底稿归集整理、信息披露及存续期定期排查等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现场和/或非现场排查方式进行存续期内风险监测,根据《计划说明书》约定内容完成存续期内的现金流归集、分配和循环购买等工作。


(五)适当性管理不健全

【涉及外规】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销售机构在募集资产管理计划过程中,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严格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充分了解投资者,对投资者进行分类,对资产管理计划进行风险评级,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向投资者推荐适当的产品,禁止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禁止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计划。

【合规提示】

      随着金融服务的可得性与普惠性逐步增强,金融产品的多样性与复杂化也使得金融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更加严重,金融机构滥用优势地位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层出不穷。作为一种金融交易风险分配机制,适当性义务要求金融机构应将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其对于实现金融市场中的“卖者尽责”与“买者自负”、打破“刚性兑付”等具有重大现实意义。正因如此,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对证券公司而言才至关重要。

【应对措施】

      各市场主体应严格按照内外部规定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适当性相关材料提供时间应于项目开始内审时一并提供,针对对外的宣传材料,需履行内部审批程序,确保宣传材料及内容符合监管要求。



【结语】


      基于当下经济环境、风险特征和业务发展等诸多因素,2021年及2022年上半年各监管主体进一步细化要求并出台多项规章制度,意图通过规范制度和有效监管处罚防微杜渐,控制券商资管业务的经营风险。而伴随着非标业务的退环境,券商资管行业面临着不破不立的宝贵发展机遇,高速的发展必然伴随着动荡。如何平衡业务拓展与严格监管二者之间的关系,无疑更加考验资管机构本身合规风险的把握与控制能力。“壹引其纲,万目皆张”,各主体应积极坚持“合规经营、风险可控”的发展题眼,不断增强合规意识与风险识别能力,严格遵守监管要求,平稳有序推进资产管理业务转型,实现业务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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