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上半年券商投行业务处罚案例分析
2022年上半年券商投行业务处罚案例分析
分析:吴慰 复核:高雁群
整理:刘兴华
前言:
2022年上半年,证监会、地方证监局、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对券商资管关注度明显提高,外部从严的监管趋势对投行业务的合规经营与风险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拟通过对各监管机构2022年上半年公布的处罚信息进行数据统计和样本分析,以罚单为视角,审视证券监管机构在2022年上半年的监管重点。
一、上半年投行业务监管处罚的
总体情况
根据公开信息统计,2022年上半年证券公司、证券从业人员共收到投行业务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及自律性监管措施(以下简称“监管处罚”)82件。
(一)从监管主体来看,证监会采取监管处罚措施13件,地方证监局采取监管处罚措施39件,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自律性监管措施14件,上海交易所1件,北京交易所7件,全国股转公司采取自律性监管措施8件。其中,地方证监局采取监管处罚措施占比高达47.56%。
(二)从处罚对象来看,对证券公司的监管处罚43件,对证券从业人员的监管处罚42件。个人受处罚占比51.22%。
(三)从处罚措施看,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常用的处罚措施包括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谈话、通报批评、口头警示、书面警示、警示函、行政处罚等,其中出具警示函比例最高。
二、上半年投行业务监管处罚的
主要特点
(一)压实管理层责任,全链条追责趋势明显。上半年投行收到的罚单除公司外,问责对象涵盖项目人员、内控人员、管理人员、分管领导等,质控部门负责人及内核负责人均成为问责主体。
(二)全方位立体监管,业务及内控不到位均成为处罚事由。上半年投行涉及处罚的案由包括尽职调查不规范、未能持续履行督导职责、内控不完善等各个方面。其中,监管对内控问题的关注度日渐提高,廉洁从业、利益冲突等内控管理内容或成监管检查重点。
(三)处罚措施种类多样,且逐渐升级。上半年投行涉及的处罚措施涵盖出具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文件、口头警示、警示函、行政处罚、监管谈话等,其中出示警示函成最常见处罚手段。
(四)北交所坚决贯彻“零容忍”方针,持续强化自律监管。2022年上半年,北交所共对7家券商的保荐代表人出具口头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三、监管处罚的具体案由及建议
(一)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尽职调查不规范
【涉及主要外规】
1.《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第五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不得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2.《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 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所引用的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评级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等,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制定的监管规则、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守则、证券交易场所制定的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建立并保持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独立性管理和投资者保护机制,审慎履行职责,作出专业判断与认定,并对募集说明书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与其专业职责有关的内容及其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执业人员应当对与本专业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注意义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管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报送或披露相关资料、信息,并保证其提供、报送或披露的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六条 为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遵循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履行职责,对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前款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不得教唆、协助或者伙同委托人编制或者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报告、公告文件,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谋取不正当利益。
4.《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第三十条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出具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等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人应当严格遵守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的要求,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全面核查验证,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作出专业判断,审慎作出推荐决定。
【表现形式】
未勤勉尽责对关联关系履行充分的核查程序并披露相关信息;对发行人相关流水核查存在依赖发行人提供资料的情形;招股说明书存在遗漏;文件内容前后不一致;对成本、收入核查不充分;未对异常事项尽到注意义务;核查程序存在缺陷;发表的意见不真实不准确等。
【建议】
1.“避免拿来主义”。应同时采取询问、查阅、走访、函证、抽盘等手段对尽调内容进行充分核查,程序符合内外规要求,未经核查,不宜直接引用企业方、其他参与方资料。
2.注重“打破+重建”。由业务人员反馈现行做法,质控制定标准化指引,业务人员遵照执行。
3.加强培训及问责力度。采取多种方式对尽调核查相关内容的培训,提升业务人员的合规意识;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尽职调查的,内部进行问责。
(二)未能持续履行督导职责
【涉及主要外规】
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第1.7条 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相关业务,应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行业规范,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并对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
第二条 主办券商及其持续督导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持续督导挂牌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规范运作、信守承诺等义务,不断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第二十八条 主办券商在持续督导过程中发现挂牌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重大违法违规情况的,以及挂牌公司不予配合或者拒绝按照要求整改的,应及时报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3.《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第六条 为公司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以及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全面配合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工作。
【表现形式】
在受托管理过程中未保持职业谨慎;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督导不到位;未发现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未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持续督导计划的编制流于形式等。
【建议】
1.建立健全“问题清单”制度,健全公司与项目公司日常沟通机制,实现督导与服务并重。
2.优化核查机制,完善现场核查和非现场核查情形,强化风险控制措施,提升核查效率和效果。
(三)投行业务内控不完善
【主要外规依据】
1.《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业务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的完整体系,运用包括敏感性分析在内的多种手段,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技术风险、政策法规风险和道德风险等进行持续监控,明确风险管理流程和风险化解方法。
2.《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投资银行类业务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薪酬考核体系,合理设定考核指标、权重及方式,与不同岗位的职责要求相适应。
证券公司不得以业务包干等承包方式开展投资银行类业务,或者以其他形式实施过度激励。
第四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利益冲突审查机制,对拟承做的投资银行类项目与公司其他业务和项目之间、拟承做项目的业务人员与该项目之间等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形进行审查,并对利益冲突审查结果发表明确意见。
3.《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 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业务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当配备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规管理人员。
合规管理人员可以兼任与合规管理职责不相冲突的职务。合规风险管控难度较大的部门和分支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合规管理人员。
【表现形式】
制度不健全;收入递延覆盖不全;合规人员配备不足;内部控制存在漏洞;利益冲突审查机制存在缺失;内部控制不完善;廉洁问题等。
【建议】
对标外规,对公司投行业务内控管理进行自查,重点关注制度体系、收入递延、专职合规人员配备等方面,防范监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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