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监管动态2022年第49期
监管动态
2022年第49期
张超 高雁群 周菲
目 录
第一部分 监管动态
一、上交所召开2022年股权投资机构交流会
二、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中美审计监管合作进展情况答记者问
三、证监会将正式实施货银对付改革
四、深交所启动大湾区债券平台跨境债券挂牌业务试点
五、富达国际获得在华销售公募基金的牌照
六、天津证监局联合有关单位举办天津市基础设施REITs专项培训
七、中基协公布截至三季度末公募基金规模26.59万亿元
八、上期所发布2023年上半年上期综合业务平台结算资金存款活期利率的通知
九、中金所发布关于上证50股指期权合约上市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十、中金所发布股指期货和期权合约交易限额的通知
十一、中金所发布关于期货和期权品种信息披露标准的通知
十二、大商所发布就乙二醇和苯乙烯期货期权合约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十三、中金所发布关于增加10年期国债期货合约可交割国债的通知
十四、证监会同意螺纹钢期权和白银期权注册
十五、大商所发布关于境外交易者参与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期货和期权交易的公告
第二部分 法律法规跟踪
一、中金所发布上证50股指期权合约及相关业务规则的通知
二、大商所发布关于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期货合约及其期权合约引入境外交易者相关规则修改的公告
三、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的公告
第三部分 监管处罚案例
一、厦门证监局发布关于对H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厦禾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二、证监会发布关于对杨某、张某某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6个月措施的决定
三、证监会发布关于对方某、袁某采取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文件3个月措施的决定
四、江苏证监局发布关于对D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五、江苏证监局发布关于对许某某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六、江苏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殷某某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七、宁夏证监局发布关于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吴忠裕民东街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八、宁夏证监局发布关于对于某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九、宁夏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李某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十、河北证监局发布关于对Z基金和段某等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十一、上海证监局发布关于对上海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冯某伟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十二、江苏证监局发布关于对J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十三、上期所发布《关于2022年11月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情况的公告》
十四、上期所发布《关于对徐XX采取限制开仓监管措施的公告》
十五、吉林证监局发布关于对D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十六、厦门证监局发布关于对H期货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01
监管动态
一、上交所召开2022年股权投资机构交流会
12月9日,上交所组织召开2022年股权投资机构交流会,共48家股权投资机构和15家证券公司参会。证监会发行监管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相关负责人参加会议。这是上交所连续举办的第五届股权投资机构交流会。
上交所总经理蔡建春在会议上指出,经过三年多建设,科创板已成为我国硬科技企业上市的首选地,支持科技、资本和产业良性循环取得积极成效。股权投资机构作为重要的参与主体,与科创板形成了互相促进、共生发展的良好格局。科创板畅通了股权投资机构在科技创新行业“募投管退”全环节,实现了创投资本与机构投资者的有序“接力”。股权投资机构则源源不断输送优质企业,夯实了科创板高质量发展的基础。今年以来,上交所共IPO上市144家企业,融资额3415亿元,位列全球第一。蔡建春并表示,上交所始终坚持共建共治共享,高度重视股权投资机构的意见建议,前4届交流会共收到75项意见建议,上交所均进行了认真评估,其中50项已落实或得到优化。上交所将继续发扬“三开门”精神,打造系统化、立体式服务;继续发挥科创板改革试验田功能,促进创新资本高效循环;坚持胸怀“国之大者”,促进形成支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合力。希望股权投资机构和证券公司充分利用上交所平台,将有限的资源配置到国家科技创新最需要的地方,持续加大对关键领域、重要区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与上交所加强合作、互相赋能,共同助力打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
会议上,上交所向与会股权投资机构和证券公司通报了上交所股票市场发展和科创板建设的有关情况。与会代表围绕科创属性把握、开门办审核、优化定价机制、完善并购重组等议题进行了充分交流;并就如何进一步提升科创板吸引力、搭建有效估值体系,助力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实现一二级市场有序联动提出意见建议。与会股权投资机构代表并对今年的股权投资市场形势进行了分享。(12月10日,上交所网站)
二、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中美审计监管合作进展情况答记者问
问:当地时间12月15日上午,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发布报告,确认2022年度可以对中国内地和香港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检查和调查,撤销2021年对相关事务所作出的认定。市场普遍认为这标志着中美审计监管合作取得积极成效,对中国企业在美上市释放出积极信号。请问中国证监会有何评论?
答:我们注意到美方发布的报告和公开表态。我们一贯主张通过监管合作机制解决跨境上市审计监管问题,实践证明只要双方秉持相互尊重、专业务实的合作精神,一定能够找到一条符合各自法律和监管要求的可行合作路径。
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与美国PCAOB于2022年8月26日签署的中美审计监管合作协议,将双方对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和调查活动纳入双边监管合作框架下开展。合作协议签署以来,双方监管机构严格执行各自法律法规和协议的有关约定,合作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检查和调查活动,各项工作进展顺利。合作过程中,双方就检查和调查活动计划作了充分沟通协调,美方通过中方监管部门获取审计底稿等文件,在中方参与和协助下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人员开展访谈和问询。中方遵守法律法规并参照国际惯例,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对检查和调查所涉底稿文件中含有的个人信息等特定数据进行了专门处理,在双方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同时,满足了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安全保护的要求。
我们欢迎美国监管机构基于监管专业考虑重新作出的认定,期待与美国监管机构一道,在总结前期合作经验的基础上继续推进今后年度审计监管合作,相互尊重,增进互信,形成常态化、可持续的合作机制,共同营造更加稳定、可预期的国际监管环境,依法维护全球投资者合法权益。(12月16日,证监会网站)
三、证监会将正式实施货银对付改革
为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建设“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证监会于今年初启动货银对付(DVP)改革,修订《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目前,改革各项准备工作已全部就绪,将于12月26日正式实施。
DVP是证券登记结算基础制度,是国际市场普遍采用的结算原则,用于防范证券和资金交收中的本金风险。本次改革遵循DVP原则的基本内涵,借鉴国际最佳实践,体现中国特色和阶段发展特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推进。改革保持投资者现有交易结算制度和习惯基本不变,通过打标识的方式建立证券交收与资金交收之间的关联,明确违约处置安排,对广大个人投资者没有影响。改革统筹发展与安全,有利于从制度上增强结算系统安全性,进一步吸引境外资金进入中国市场,扩大高水平制度型对外开放。
证监会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健全资本市场功能,持续提升证券结算系统风险管理能力,指导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切实做好DVP改革正式实施各项工作,保障改革平稳落地实施。(12月16日,证监会网站)
四、深交所启动大湾区债券平台跨境债券挂牌业务试点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有关要求,助力债券市场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好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在中国证监会统一领导下,深交所发布《大湾区债券平台跨境债券挂牌业务试点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启动大湾区债券平台跨境债券产品挂牌服务试点工作。
《指引》明确,大湾区债券平台定位于跨境债券的信息披露及相关服务,试点范围为在中国香港地区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发行的离岸人民币债券产品(以下简称跨境债券),且发行人应为中国政府类发行人以及优质企业类发行人。试点阶段,挂牌债券发行人将通过平台进行持续信息披露,平台还将为发行人等用户提供线上路演及线上会谈等相关服务支持。
下一步,深交所将坚持“稳中求进,循序渐进”的原则,稳步推进试点工作,及时评估试点效果,立足跨境债券市场各参与方需求,逐步探索完善大湾区债券平台服务功能,为服务大湾区建设发挥更大作用。(12月17日,深交所网站)
五、富达国际获得在华销售公募基金的牌照
富达国际(Fidelity International)已获得中国监管机构的最终批准,将开始在这个全球第二大经济体销售公募基金,加入其他直接为中国散户投资者管理资金的全球投资公司的行列。富达的子公司富达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FIL Fund Management (China) Co. Ltd.)周五在一份声明中说,该公司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许可,允许其向散户投资者提供人民币计价的投资产品。(12月10日,华尔街日报)
六、天津证监局联合有关单位举办天津市基础设施REITs专项培训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资本市场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进一步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推动天津企业积极利用基础设施REITs盘活存量资产、实现高质量发展,12月9日,天津证监局联合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金融局、天津市国资委、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天津市基础设施REITs专项培训。天津市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上市后备企业、新三板挂牌公司、公司债券发行人、ABS原始权益人、基础设施REITs储备和意向企业、国有企业、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企业、相关中介机构以及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近700人在线参加培训。
天津证监局在培训会上提出三点意见。一是深入领会基础设施REITs在有效盘活存量资产、降低企业负债水平、支持国家战略等方面的重要功能作用,在当前国际形势严峻复杂、国内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背景下,更好利用资本市场服务天津经济高质量发展。二是紧紧抓住基础设施REITs常态化发行的机遇,积极参与试点申报。今年8月,证监会制定了加快推进基础设施REITs常态化发行的十条措施,推动形成规模效应、示范效应。天津市具备发展基础设施REITs的直辖市、区位和资源优势。希望拥有优质基础设施资产的企业,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试点项目申报。三是中介机构要充分发挥“看门人”责任,在资产筛选、项目培育、项目申报、存续期管理等各个阶段恪守职业道德,勤勉尽责,确保执业质量,同时加强投资者教育。天津证监局将继续深化与天津市有关部门、交易所的密切协作,进一步深入推进天津市基础设施REITs试点,助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表示,天津市高度重视基础设施REITs工作,市领导多次作出指示批示,提出明确要求。今年以来,印发《关于天津市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的支持措施》等文件,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天津市发展改革委通过组织各区和企业梳理资产、开展培训、走访调研等多种方式,积极推动相关工作。目前天津市基础设施REITs储备和意向项目20余个、资产规模400多亿元,部分项目积极开展前期工作,积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下一步,将加大工作推动力度,组织各区和企业进一步细化梳理符合条件的基础资产,协调解决项目申报中的问题,争取尽快取得成果突破。
培训邀请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专家讲解基础设施REITs试点情况和审核关注要点,安信证券分享基础设施REITs方案设计、操作难点和解决方案,汉坤律师事务所讲解项目合规性要求,戴德梁行讲解资产估值关注要点,中关村发展集团、北京保障房中心分享基础设施REITs案例与经验。(12月12日,天津证监局网站)
七、中基协公布截至三季度末公募基金规模26.59万亿元
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消息,截至2022年三季度末,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总规模约68.34万亿元,其中,公募基金规模26.59万亿元,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规模7.90万亿元,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规模7.58万亿元,基金公司管理的养老金规模4.07万亿元,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规模约3,649亿元,私募基金规模19.99万亿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规模1.97万亿元。(12月16日,基金业协会公众号)
八、上期所发布2023年上半年上期综合业务平台结算资金存款活期利率的通知
根据平台于2020年10月30日发布的《关于上期综合业务平台调整结算资金存款活期利率的通知》,2022年12月21日至2023年6月20日上期综合业务平台结算资金存款活期利率为1.5%。(12月12日,上期所网站)
九、中金所发布关于上证50股指期权合约上市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证监函〔2022〕458号)已正式批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上证50股指期权合约。现将上证50股指期权合约上市交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交易时间
上证50股指期权合约自2022年12月19日(星期一)起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合约和挂盘基准价
上证50股指期权首批上市合约月份为2023年1月(HO2301)、2023年2月(HO2302)、2023年3月(HO2303)、2023年6月(HO2306)、2023年9月(HO2309)和2023年12月(HO2312)。
各合约挂盘基准价由交易所在合约上市交易前一交易日公布。
三、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
上证50股指期权各合约限价指令的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20手。
四、交易保证金
上证50股指期权各合约的保证金调整系数为12%,最低保障系数为0.5。
五、持仓限额
同一客户某一月份上证50股指期权合约单边持仓限额为1200手(在不同会员处持仓合并计算)。
六、相关费用
上证50股指期权合约的手续费标准为每手15元,行权(履约)手续费标准为每手2元。交易所暂不收取上证50股指期权合约的申报费。
七、做市商
上证50股指期权做市商可以在交易日9:30-15:00,通过会员向交易所申请双向期权持仓自动对冲平仓,自动对冲平仓暂不收取手续费,申请后持续有效。做市商也可以在上述时间申请取消自动对冲平仓。做市商所有月份上证50股指期权合约单边持仓限额为15000手。做市商所有月份上证50股指期货合约单边持仓限额为4800手。交易所将加强做市商梯队建设和精细化管理。
八、询价限制
客户对同一期权合约的询价时间间隔不得小于60秒。
期权合约最优买卖报价价差小于等于下表价差时,不得询价。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本通知规定的具体标准、实施时间、相关措施等进行调整。上证50股指期权合约上市交易其他事项另行公布。
请各会员单位认真做好上证50股指期权合约上市交易的各项准备工作,严格控制市场风险,确保上证50股指期权平稳推出和安全运行。(12月14日,中金所网站)
十、中金所发布股指期货和期权合约交易限额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股指期货、股指期权合约交易行为,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现将股指期货、股指期权合约交易限额相关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交易限额标准
自2022年12月19日交易时起,在沪深300、中证500、中证1000、上证50股指期货上,客户某一合约日内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为500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交易的开仓数量不受此限。
自2022年12月19日交易时起,在沪深300、中证1000、上证50股指期权上,客户某一期权品种日内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为200手,某一月份期权合约日内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为100手,某一深度虚值合约日内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为30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交易、做市交易的开仓数量不受此限。
日内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是指客户某一交易日在某一品种、某一月份合约或某一合约上的买开仓数量与卖开仓数量之和。深度虚值合约是指同一月份合约中,行权价格高于上一交易日合约标的指数收盘价的第十个及以上的看涨期权合约和行权价格低于上一交易日合约标的指数收盘价的第十个及以下的看跌期权合约。
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开仓数量合并计算,其标准与单个客户相同。客户单日在同一品种上多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按照一次认定。
二、处理措施
客户第一次出现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形,交易所将对其采取限制开仓5个交易日的措施;第二次出现,交易所将对其采取限制开仓10个交易日的措施;第三次及以上出现,交易所将对其采取限制开仓1个月的措施。情节严重的,按《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本通知规定的具体标准、相关措施等进行调整。
本通知自2022年12月19日起实施,《关于股指期货、股指期权合约交易限额的通知》(中金所发〔2022〕39号)同时废止。(12月14日,中金所网站)
十一、中金所发布关于期货和期权品种信息披露标准的通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信息管理办法》规定的各品种活跃期货合约、活跃期权月份标准如下:
一、沪深300股指期货、中证500股指期货、中证1000股指期货、上证50股指期货、2年期国债期货、5年期国债期货、10年期国债期货的活跃期货合约标准为单边持仓量达到1万手以上(含)的合约和当月合约;
二、沪深300股指期权、上证50股指期权的活跃期权月份标准为累计单边持仓量达到3万手以上(含)的合约月份和当月合约月份;中证1000股指期权的活跃期权月份标准为累计单边持仓量达到2万手以上(含)的合约月份和当月合约月份。
本通知自2022年12月19日起实施,《关于期货、期权品种信息披露标准的通知》(中金所发〔2022〕37号)同时废止。(12月14日,中金所网站)
十二、大商所发布就乙二醇和苯乙烯期货期权合约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将《大连商品交易所乙二醇期货期权合约(征求意见稿)》和《大连商品交易所苯乙烯期货期权合约(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欢迎业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如有意见建议,请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等形式于2022年12月21日之前反馈至大连商品交易所,联系方式如下:
电子信箱:derivatives@dce.com.cn
联系电话:0411-84808247、0411-84808581
通讯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商品交易所期货衍生品部,邮政编码:116023(12月15日,大商所网站)
十三、中金所发布关于增加10年期国债期货合约可交割国债的通知
2022年记账式附息(二十七期)国债已招标发行。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合约交割细则》及相关规定,该国债符合T2303和T2306合约的可交割国债条件,转换因子分别为0.9873和0.9877。该国债从上市交易日后的下一交易日开始,纳入T2303和T2306的可交割国债范围,可用于交割意向申报。
相关信息可在参与人服务平台和交易所网站查询。(12月15日,中金所网站)
十四、证监会同意螺纹钢期权和白银期权注册
证监会同意上海期货交易所螺纹钢期权和白银期权注册。螺纹钢期权和白银期权合约正式挂牌交易时间为2022年12月26日。(12月16日,证监会网站)
十五、大商所发布关于境外交易者参与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期货和期权交易的公告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期货和期权被确定为境内特定品种,大连商品交易所将引入境外交易者参与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期货和期权交易,公告如下:
一、实施时间
自北京时间2022年12月26日上午09:00起。
二、交易合约
A2301、B2301、M2301、Y2301和后续期货合约,以及以上述期货合约为标的期权合约。
三、外汇资金作为保证金有关事项
境外交易者可以用人民币、标准仓单、国债和外汇资金作为保证金。
目前可以作为保证金的外汇币种为美元,折扣比率为0.95。每日闭市前,大连商品交易所以前一交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当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基准价计算其市值;当日结算时,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当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基准价调整其市值和折后金额。(12月16日,大商所网站)
02
法律法规跟踪
一、中金所发布上证50股指期权合约及相关业务规则的通知
《上证50股指期权合约》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指期权合约交易细则》(修订版)已报告中国证监会,现予以发布。
以上合约、细则自2022年12月19日起实施。(12月14日,中金所网站)
二、大商所发布关于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期货合约及其期权合约引入境外交易者相关规则修改的公告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期货业务细则》《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2号期货业务细则》《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期货业务细则》和《大连商品交易所豆油期货业务细则》的修改已由大连商品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26日起施行。(12月16日,大商所网站)
三、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的公告
《大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的修改已由大连商品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2月16日,大商所网站)
03
监管处罚案例
一、厦门证监局发布关于对H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厦禾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H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厦禾路证券营业部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营业部负责人自2016年任职以来未强制离岗,也未开展强制离岗现场稽核,内部控制不完善,违反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五条第五项的规定。
(二)营业部2021年9月变更反洗钱工作小组,上述情况未及时向厦门证监局报送,违反了《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证监会令第68号)第十条的规定。
(三)个别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员工销售私募基金产品,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厦门证监局决定对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营业部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厦门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厦门证监局将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12月15日,厦门证监局)
二、证监会发布关于对杨某、张某某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6个月措施的决定
经查,杨某、张某某保荐的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首发项目,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当年即亏损。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认定其为不适当人选,在2022年12月13日至2023年6月12日期间,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12月16日,证监会网站)
三、证监会发布关于对方某、袁某采取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文件3个月措施的决定
经查,方某、袁某保荐的帝欧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可转债项目,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在2022年12月13日至2023年3月12日期间,暂不受理其出具的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在此期间,中止审查由其出具行政许可有关文件并已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12月16日,证监会网站)
四、江苏证监局发布关于对D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D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2020年,公司开展有关债券的承销业务过程中,一是债券一、二级市场业务未进行有效隔离;二是未及时向江苏证监局报告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情况;三是簿记建档过程不规范。上述行为反映出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违反了《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6号)第八十七条、《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二十七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二)2019年至今,公司部分前任高级管理人员因违法违纪被判处刑罚或正在接受调查,反映公司廉洁从业内部控制不完善,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六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12月16日,江苏证监局网站)
五、江苏证监局发布关于对许某某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2020年,D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开展有关债券承销业务过程中存在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6号)第八十七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许晓明作为时任债券发行部负责人,对部门的合规管理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12月16日,江苏证监局网站)
六、江苏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殷某某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2020年,D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开展有关债券承销业务过程中存在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6号)第八十七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殷某某作为D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裁且分管债券发行业务,对上述问题负有管理责任。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12月16日,江苏证监局网站)
七、宁夏证监局发布关于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吴忠裕民东街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宁夏证监局在对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吴忠裕民东街证券营业部进行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该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营业部未保存交易时段客户交易区的监控录像资料;二是作为B型营业部,信息技术岗人员长期空缺;三是营业部缺少信息系统管理相关技术文档,未执行网络及信息系统相关管理制度;四是营业部个别员工存在替客户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且营业部发现该情况后,未及时向宁夏证监局报告。
上述问题,反映出营业部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不到位,违反了《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30号)第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9号)第六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一百一十四条、《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十五条,以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以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宁夏证监局决定对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营业部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向宁夏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12月16日,宁夏证监局)
八、宁夏证监局发布关于对于某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宁夏证监局在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吴忠裕民东街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营业部未保存交易时段客户交易区的监控录像资料;二是作为B型营业部,信息技术岗人员长期空缺;三是营业部缺少信息系统管理相关技术文档,未执行网络及信息系统相关管理制度;四是营业部个别员工存在替客户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且营业部发现该情况后,未及时向宁夏证监局报告。
于某某作为营业部负责人,未有效落实管理责任,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宁夏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12月16日,宁夏证监局)
九、宁夏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李某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李某某在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吴忠裕民东街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一款,以及《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宁夏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12月16日,宁夏证监局)
十、河北证监局发布关于对Z基金和段某等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河北证监局对Z基金违反私募法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Z基金涉嫌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Z基金2015年1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公司发行的A财富3号资产管理计划和B混合基金,分别于2015年12月、2016年2月备案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一)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个人募集资金。Z基金在销售A财富3号资产管理计划产品时,对于投资额不足100万元的投资者,安排其通过与他人签订《委托投资协议》,以“代为投资”的方式购买私募基金产品。(二)向不特定宣传对象宣传推介私募产品。Z基金在销售私募基金产品时,通过人传人、腾讯视频等公众传播媒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产品。(三)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承诺最低收益。Z基金在销售A财富3号资产管理计划产品时,通过与投资者签订《补充协议》、《委托投资协议》等方式,以到期“补足差额”为名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并承诺给予最低收益。(四)挪用基金财产。Z基金作为A财富3号资产管理计划和B混合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关于“除资金转出到证券、期货保证金账户外,不得转出到资金募集账户以外的银行账户”的约定,擅自将募集资金划转至基金管理人及关联人账户,累计净转出金额3.80亿元。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协议、鉴定意见、讯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私募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私募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段树某虽然不是公司登记股东,也未在公司任职,但资金募集及使用、交易指令由段树某决定,是Z基金运营的总决策人;段科某作为公司股东,同时负责具体执行交易决策;段某兴作为公司股东,同时负责管理基金财务。以上三人为父子、父女关系,实际控制Z基金,组织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是对Z基金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某作为Z基金市场部负责人,实际参与上述第一、二、三项违法行为,是Z基金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曹某作为Z基金法定代表人,应当对公司的经营行为承担责任,是Z基金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私募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河北证监局决定:(一)对Z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罚款;(二)对段树某、段科某、段某兴、刘某、曹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万元罚款。河北证监局认为,当事人段树某、段科某、段某兴控制Z基金,组织实施上述重大违法行为,违法情节严重。依据《私募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七)项、第五条第(七)项的规定,河北证监局决定:对段树某、段科某、段某兴分别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自河北证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以上三人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12月13日,河北证监局网站)
十一、上海证监局发布关于对上海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冯某伟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的有关规定,上海证监局对X资管违反私募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X资管存在以下违规事实:(一)案涉基金基本情况。YX私募股权投资1号-8号基金、10号基金(以下简称YX系列基金)系由X资管作为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系列基金,成立于2016年9月至2017年4月。YX系列基金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基金季度报告应披露“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基金年度报告应披露“本私募基金的财务情况”“本私募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如有),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等内容。(二)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与基金投资相关的重大信息。YX系列基金投资于由上海J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深圳Q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Q合伙)的有限合伙份额;Q合伙作为有限合伙人入伙由T(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北京B四号产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B四号);B四号资金以内保外贷方式出境后,最终投资于境外Supercell公司股权。内保外贷费用包括境外贷款的利息和手续费,相关费用自2017年4月起每季度发生。上述相关资金以内保外贷方式出境及产生境外贷款利息和手续费的相关情况是可能影响YX系列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X资管知悉YX系列基金可能涉及资金出境及可能包含出境成本,但未能审慎勤勉地及时了解基金进行投资后相关资金出境相关情况,未在YX系列基金2017年二季度报告、三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和2018年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相关资金以内保外贷方式出境及内保外贷费用等基金投资相关情况。(三)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基金承担的费用。YX系列基金于2016年12月至2018年12月期间一次性计提了相关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和外包服务费。公司未在YX系列基金的2016年四季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所有定期报告、2018年所有定期报告中充分披露上述费用计提情况。上述违规事实,有相关公司提供的信息披露相关资料、情况说明、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及任职资料,内保外贷业务资料、制度、合同、相关银行账户资料、基金相关资料及工商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X资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私募办法》第三十八条所述违规行为。根据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私募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于X资管上述行为,冯某伟时任X资管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实际履行总经理职责,是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海证监局决定,对X资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根据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私募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冯某伟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12月14日,上海证监局网站)
十二、江苏证监局发布关于对J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江苏证监局对J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基金销售业务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J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销售业务存在以下问题:(一)J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零售业务部和网络金融部均负责基金销售业务,但未对基金销售产品实行集中统一准入管理,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二)J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基金销售业务人员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三十条的规定。(三)J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服务的情况,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7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依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五十三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7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J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J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天内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江苏证监局将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12月15日,江苏证监局网站)
十三、上期所发布《关于2022年11月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情况的公告》
为切实强化风险防范,加强一线监管,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障期货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期所)持续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2022年11月份查处情况如下:
异常交易行为管理方面,处理异常交易行为29起,其中自成交超限28起,大额报撤单超限1起,通过会员单位对上述达到异常交易处理标准的客户进行电话提示35次,将5个客户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在会员服务系统通报5次。
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认定与协查方面,对229组553个客户进行实际控制关系认定,对5组21个客户进行实际控制关系协查。
违规交易处理方面,处理涉嫌违规交易线索12起。其中,涉嫌相互交易转移资金4起,涉嫌违反交易所持仓管理规定3起,错单交易2起,客户端市价指令报单导致价格波动1起,客户涉嫌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未申报1起,套保头寸频繁交易1起,均已通过会员单位对相关客户进行合规警示教育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本月,上期所对前期发现的2起违规交易进行立案调查。(12月13日,上期所网站)
十四、上期所发布《关于对徐XX采取限制开仓监管措施的公告》
徐××(客户号:03904646)于2022年12月14日在燃料油期货(FU)2309合约上自成交第3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其交易行为违反《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第12条之规定,交易所决定对该客户采取限制其在燃料油期货品种上开仓1个月的监管措施。(12月14日,上期所网站)
十五、吉林证监局发布关于对D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D期货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三会”制度不完善,运作流程不规范。上述问题反映出你公司的公司治理不完善,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四十条的规定。
二、未按要求及时报告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权冻结事项,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三、适当性管理义务履行不到位,“双录”工作操作不规范,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不审慎,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于收到本监管措施决定书一个月内对上述问题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进行验收。(12月5日,吉林证监局)
十六、厦门证监局发布关于对H期货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H期货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部分员工不具备期货投资咨询资格,但向投资者提供期货交易咨询建议,不符合《期货公司期货交易咨询业务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期货交易咨询业务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司应高度重视,严格对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12月15日,厦门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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