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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战疫|疫情形势转变下对进出口、运输以及货运代理企业的影响及应对

李武智 广州律协 2022-03-31

编者按

为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充分发挥广州律师专业力量,广州市律师协会成立了由305名各法律专业领域律师组成的广州市律师行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服务团。市疫情防控律师服务团将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为党委政府提供专业法律建议、积极宣传疫情防控政策法规、为民营企业做好疫情防控专项法律服务工作。


近期,广州律协微信公众号推出“律·战疫”专栏,陆续发布市疫情防控律师服务团律师及其他广州律师编写的系列专业文章,聚焦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法律问题,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法律智慧,为全面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2020年3月份,新型冠状病毒引起的疫情(下称“新冠病毒疫情”)在世界范围内爆发并迅速蔓延。3月7日,世卫组织发布了《世卫组织关于2019冠状病毒病病例超过10万的声明》。欧美各国也逐渐成为新冠病毒疫情的重灾区,日前,包括欧美各国在内许多国家对货物进口、出口采取了不同程度的限制措施。现针对新冠病毒疫情全球蔓延之势,着重围绕新冠病毒疫情形势转变对进出口企业、运输企业及货运代理企业的影响,以及应对之策。


据英国《金融时报》网站3月12日报道,世界卫生组织给新冠病毒疫情贴上“大流行”的标签。截至格林尼治时间11日19时,全球确诊病例总数激增至12.4665万人,死亡人数达到4586人。


根据中国国际商会统计信息,截止3月12日,共有18个国家(地区)对货物进口进行限制;共有26个国家(地区)对医疗物质出口进行限制;亚洲和欧洲共有42个国家(地区)对航班/列车/船舶进行限制。





01对进出口企业(主要是进口企业)

Q1:新冠病毒疫情形势转变的影响下,进出口企业大多面临的主要困难有哪些?


A:宏观来看,除国计民生的“刚需”外,其他方面的物资需求量总体下降,造成了进出口企业“外贸”总量随之下降;具体来说,随着欧美各国(地区)对疫情采取措施的升级,许多重要港口对货物的进口检查、检疫等措施均有了不同程度的加强,导致了船舶、航班的待港、待泊时间拖长,降低了进口效率。对于私主体的企业主来说,因为担心目的港的政策影响或者目的港堆存时间冗长,交易成本(包括但不限于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码头检验检疫费用等)难以预估,故出货单减少,导致对外贸易额严重下滑。


截止本文出稿日,笔者看到不少国家(地区)对上一航次停靠疫情较重地区港口的船舶采取必须登轮检查措施,确保对该轮船员进行逐个检查,并排查敏感货物,诸如生鲜肉类产品,甚至禁止进口此类产品。


Q2:随着中国本土新冠病毒疫情的逐步控制,欧美各国(地区)的疫情日渐加剧扩大,货物进口是否会受到相应的限制?


A:这一问题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在国家政府政策层面,据不完全统计,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国家已经采取了“封国”措施,也就是说,这些国家已经“收紧”了物资外运通道,尤其关闭了医疗物质的出口途径。我国对进口货物也相应地采取了较之以往严苛的检验检疫、防疫措施,自欧美国家(地区)的货物进口日趋紧张。


其次,在私主体层面,由于欧美许多国家(地区)等货源地成为新冠病毒疫情的重灾区,那么我国进口企业所面临这些国家(地区)企业的履约风险加大,同样地,也要面临着需要外国企业可能对“不可抗力”、甚至是解除合同等主张。当然,管控措施的严苛程度,也或多或少地需要考虑此类措施对交易成本的影响。


Q3:由于新冠病毒疫情影响,若外国货物无法顺利进口,主要影响因素有哪些?


A:这一问题其实主要涉及三个层面:首先是国家对贸易管控层面,通常而言,除一些国家(地区)列明的诸如医疗物资不准出口外,其他非限制、禁止类大宗商品的交易并不在国家、地方政府的限制、禁止之列。也就是说,对于某国非限制出口商品而言,国际社会鲜有看到政府层面干预私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我国亦然,在我国民商事合同法领域中,以备案审批为生效要件的合同类别屈指可数,且这类也大多均为关系国家重要资源、专有技术合作领域等的合同。


其次,私主体的贸易关系层面,很可能会因为新冠病毒疫情或者受灾地区的管制措施等原因,向我国进口企业主张不履行合同,甚至解除合同。这就回到笔者上一篇文章所谈到的“不可抗力”亦或“情势变更”的问题,这里不作赘述。当然,下文还会重点针对若外国客商提出情势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国内进口企业如何应对等。


最后,交易方式的不同亦影响着境外货物买卖能否顺利履约。新冠病毒疫情的影响范围、大小不同,受灾地区所采取管制措施的严苛程度不尽相同。那么,这种情况下,若外国客商在能够继续履行合同的前提下,还需关注不同的交易方式是否会对交易成本、责任产生不同的影响。这一点,亦在下文中阐述。


Q4:新冠病毒疫情情形势转变,若外国客商主张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那么中国进口企业应该如何应对?


A:作为进口企业,笔者认为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应当首先尽己所能地查询、核实外国客商所在国家(地区)相关政策、命令对贸易的限制、管控,以及这些政策、命令发布的时间;


(2)外国(地区)对当地劳工、企业生产、运营的管控措施。这些举措通常会影响到外国客商的履约能力,故也需要进行关注。当然,由于此方面的举证难度较大,因此,通常建议进口企业游说外国客商提供;


(3)及时关注与外国友商的交易模式,注意风险节点。如前文所述,不同的交易模式,风险节点和责任范围均不相同。例如,若我国进口企业与外国客商的交易模式为FOB“外国港口”,那么应当注意到,外国客商的责任范围止于该国港口;若交易模式为CIF“中国港口”,那么外国客商的责任范围应及于中国港口。在新冠病毒疫情影响下,二者有着巨大的差异,甚至影响到双方交易成本。若双方交易模式为FOB“外国港口”,那么外国客商仅仅负责将货物交付到码头堆场(或者装运前)即可,而我国进口企业则需要考虑疫情影响下在外国港口安排船期是否会增加成本,时间是否会拖长等因素;反之,若交易模式为CIF“中国港口”,那么货物能否顺利从外国出境,则是外国客商需要考虑的问题。进一步来说,当前疫情形势转变,外国(地区)所实施的各项管控措施,要么劳工停工,要么码头操作成本增加等,诸如此类的这些都是我国进口企业需要考虑的问题。当然,并没有绝对的便宜和公平,仅仅需要考量的是,在新冠病毒疫情影响下,外国客商或中国进口企业能否把握贸易各个环节所可能产生的、突发的成本和风险;


(4)及时跟进贸易合同的法律适用、争议解决方面问题,毕竟这里涉及到如外国客商违约成立与否、争议如何处理,甚至中国进口企业如何有效执行胜诉判决(仲裁)等问题;


(5)及时跟进保险公司,关于货物进口贸易方面的险种,以及是否还有投保的可能,尽可能地将风险转嫁。


02货运代理企业、运输企业

Q:新冠病毒疫情形势转变的影响下,货运代理企业、运输企业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A:1、及时更新订舱单(booking)格式,以显著、着重的方式强调某某航线可能存在政府管控的风险,要求委托人(订舱人)进行核实、确认,并转嫁法律风险;


2、特别强调,在新冠病毒疫情形势转变下,货物出口而产生的目的港费用(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堆存费)很可能转变成为“常态”费用,因为许多外国政府可能会对中国出口的货物进行每票必查,由此产生查验成本,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用、堆存费用等。因此,请务必与委托人(托运人)沟通清楚,事先说明;


3、与托运人沟通、核实货物出口报关事宜,尽量鼓励托运人正常办理报关业务,在新冠病毒疫情形势转变下,外国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对中国出口的货物查验的可能性较大,由此,若出现外国海关查验发现出口货物申报不符情况,强制销毁、拍卖货物或者强制退运的可能性很大;


4、在新冠病毒疫情形势转变下,务必注意尽可能少做“门到门”的运输方式,考虑到外国政府可能已经颁布命令,外国码头等停工状况,因此,此类运输方式具有较之以往相当高的风险和成本;


5、较之以往,更加注意控制货权,否则轻易被国内托运人以“无单放货”之名提起诉讼,得不偿失;


6、根据货物情况,联系保险公司、核查保单情况,注意保单特别约定条款和免责条款的约定,及时沟通疫情期间的相关理赔要求和条件。


其他建议与笔者此前相关文章类似,在此不作赘述。


文 | 李武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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