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近民法典|解读《民法典》“合同法定解除权”
编者按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障人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律师队伍作为新中国法治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对加强民法典普法宣传、推动民法典实施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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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人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并颁布,标志着中国的法治建设进入了法典时代!本文旨在法典撷珠,对照《合同法》解读《民法典》关于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规定,汇总列举《民法典》合同编典型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权情形。
民事法律行为的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自然衍生出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请求权,这是合同当事人各方意思自治原则的一大体现。合同解除权归属于形成权。所谓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为实现鼓励交易、诚信履约的立法宗旨,法律同时规定了合同对于相关各方的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实践中合同解除权包括“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两种形式。
《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562条做了类似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约定解除权的成立和行权,应以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无效、可撤销情形为依据(《民法总则》第143条至第151条规定,《民法典》延续了前述规定。),在此不予详述。
基于鼓励和维护交易、依法行权的宗旨,《民法典》对于合同的法定解除权进行了较为周密的规定(见后面的合同法定解除权《法条对照表》,表中红字部分为新规定),表现为四个方面:
增加了合同法定解除权情形规定
《民法典》第563条继续沿用《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五种法定情形之外,增加了“持续性不定期合同”的法定解除权。为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合同僵局”情形,在吸收《九民纪要》第48条规定的基础上,《民法典》第580条规定了“非金钱债务违约方主张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由于实践中金钱类债务合同僵局居多,该法条的具体解释和适用今后实务中尚需探索和完善,如实务中是否可综合适用《九民纪要》第48条“违约方主张解约”规定、“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原则(《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民法典》第533条、590条规定)等因素认定合同解除权和行权合法性。
行权期限的分层次量化规定
《合同法》第95条对于法律无规定和当事人未约定期限情形下的解除权行权期限仅以“合理期限”规定,实践中一般采取3个月标准(《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5条规定)。《民法典》第564条借鉴沿用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1年解除权除斥期间的规定,但催告期限仍延续了“合理期限”的提法,体现了鼓励交易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合同解除程序的规范完善
相比于《合同法》第96条第1款规定,《民法典》第565条第1款强化了“解除通知—合理催告—诉讼/仲裁异议主张”的合同解除和法律认定程序,增加了两个内容:一是明确催告债务人一定期限届满的合同解除时点认定(第1款);二是明确解除权人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主张解除权的合同解除时点认定(第2款)。《合同法》第96条第2款“办理批准手续”的内容,体现在《民法典》第502条第3款规定中。
针对合同编第二分编19类典型合同,《民法典》对9类合同规定了在一定条件下合同各方享有法定解除权,对9类合同规定了在一定条件下合同单方享有法定解除权。(见《典型合同法定解除权汇总表》)相比于《合同法》规定,《民法典》充实了典型合同法定解除权行权情形(即第753条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解除权、第754条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权规定、第778条承揽合同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解除权、第806条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解除权、第946条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任意解除权、第948条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权、第976条合伙合同解除权),增补了解除合同后的补救措施(即第634条出卖人主张解除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后对于标的物使用费的请求权规定、第933条委托合同解除后区别无偿和有偿两类委托合同不同赔偿范围的规定),体现了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治思想。应予注意的是,《合同法》272条规定了对于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禁止性规范条款,实践中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相关合同进行无效认定;而《民法典》第791条保留《合同法》第272条内容的基础上,第806条第1款直接赋予发包人以合同解除权。
合同法定解除权《法条对照表》
1、法定合同解除权的行权突出两个要点,即“法定权利”和“法定程序”,实务中宜区别不同的合同种类,以及合同各方或单方的违约情形,对照法律规定确定行权基础,进而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通知/催告”程序履行告知义务,依法主张合同解除权。
2、主张合同解除权,要解决好三个问题。一是要判定谁有合法解除权的问题;二是违约方违约事实和证据的固定和搜集问题,必要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三是依法积极行权的问题,并注意行权过程中形成证据的固定和保留。
3、宜本着诚信履约、平等协商的原则,有理有节行使法定合同解除权。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后,关注合同相对方的后续行动,如应对相对方异议、诉讼或仲裁程序认定解除行为效力等,同时积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经济损失进一步扩大。
相关法律规定《九民纪要》第48条、《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民法典》第533条、《民法典》第590条、《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5条、《合同法》第52条、《民法总则》第143条至第151条、《民法典》第143条至第151条
《民法典》典型合同法定解除权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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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王勇 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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