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近民法典|从十大亮点看民法典的人文情怀
编者按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障人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律师队伍作为新中国法治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对加强民法典普法宣传、推动民法典实施具有重要作用。
近期,广州市律师协会举办民法典立法专家精解系列直播大培训,在广州律师行业掀起深入研读理解民法典的学习热潮。广州律协微信公众号顺势推出“走近民法典”专栏,聚焦民法典的亮点、新规及其重大的社会意义,精选发布广州律师研读民法典专业文章,充分发挥广州律师专业优势推进民法典普法工作,营造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明年1月1日就要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是人们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保障人民权利的法律宝典,是每个人从生到死都离不开的规范和指引。
《民法典》也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来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民法典》的内容,涵盖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先后出台的《民法通则》《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一系列民事单行法律的内容。《民法典》将前述单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修订、整合,并增加了许多新的法律制度,因而其内容更加丰富完备,体系也更加科学、强大。
纵观整部《民法典》的内容,可以看出其立足我国国情,回应人民需求,反映了中国特色和时代要求,彰显了权利本位的民法精神。
为认真学习《民法典》的法治内涵,理解其所体现的人文精神,笔者特撰文列举《民法典》诸多亮点中十个方面的内容,以与广大网友探讨交流。
亮点一:
民事权利的宣言书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曾用“慈母”来形容民法精神。他说,“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个个人就是整个国家。”我国《民法典》字里行间所透露着的人文关怀,也无不体现出民法对每个民事个体所赋予的这种慈母情怀。
《民法典》第四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这里,《民法典》明确赋予所有民事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也即,不论是国家机关、国有单位,还是私营公司、民营企业,也不论你身居何位,是何出处,在《民法典》的眼里,都没有差别,一视同仁。
此外,《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还明确宣告,“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以及“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并且,为体现民法对高速发展的互联网时代的呼应,《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法律将数据信息、网络虚拟财产等新型财产权益也一并纳入保护的范围。
《民法典》的前述规定,充分体现了民法保护人的权益、彰显人的价值、维护人的尊严的“人本”立法理念,体现了其作为“公民权利法典”的本质。因此,从这个意义上看,笔者认为,《民法典》可谓是新时代民事权利的宣言书。
亮点二:
人格权独立成编
人格权关乎每个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所有自然人均应享有的基本权利。笔者认为,《民法典》最大的亮点要数其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列为第四编,并用了六个章节共五十一个条文来规定人格权编的相关内容。
人格权单独成编,弥补了传统民法“重物轻人”的先天缺陷,彰显了民法作为“人法”的属性,也体现了我国《宪法》关于国家维护公民人格尊严的宪法精神。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这一宪法条款明确了国家的任务,就是要通过立法、司法、行政等各种方式,来维护自然人的人格尊严。人格权单独成编,将这一宪法精神落到了实处。
早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人格权”一词就首次写入了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当中。报告指出,“保护人民生命权、财产权、人格权”,既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实现人民群众美好幸福生活的必备条件。如今,《民法典》以独立成编的方式对人格权法律制度作出了科学设计,不仅符合民法典人文关怀的基本价值,也凸显了“人”的法律地位的重大提升,为让人民群众“有尊严地活着”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并且,《民法典》将人格权单独成编,更是在全世界范围内民事立法的创新之举,代表着我国民法学界的自主性,是为人类法治文明的进步贡献中国智慧。
此外,当前社会经济发展日新月异,司法实践面临的诸多人格权问题如隐私权保护、性骚扰防治、基因编辑的伦理性、人体器官的捐献、人格物化的趋势等等,均存在着无“法”适用、无“法”可依的情形。人格权独立成编,恰好为我国的相关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亮点三:
保护见义勇为“不寒心”
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做好人好事已成为了人们心中一件纠结的事情。遇到老人摔倒,路人首先想到的是拍照取证。农夫与蛇的故事,在现代社会生活中频频上演。
但值得欣慰的是,仍然有大量好人,在他人遭受危难时挺身相助。前段时间,广州一名男子在行经广州火车站附近时倒地昏迷。危急之中,一位下班护士以及一位城管大哥,在烈日下跪地20分钟为这名路人作心肺复苏。这两位救人者得到了大家一致好评,但也有人为他们捏了把汗——万一在救助过程中造成被救者人身损害,或者未能成功救下该名路人,反遭索赔怎么办?
对此,《民法典》做出了回应:见义勇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免责!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此外,该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还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显然,前述“好人条款”闪烁着人性的光辉。它顺应了人心民意,体现了自然正义。它就像给见义勇为的好人上了一道保险,让他们能够勇敢行善而无后顾之忧,杜绝了“让英雄流血又流泪”情形的发生。
亮点四:
居住权入法,让人们“住有所居”
要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就需要为老百姓的“安居”提供制度保障。“安居”既是人们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也是关系民生的头等大事。《民法典》物权编的一大亮点,便是专列一章设置了“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
《民法典》物权编第十四章在第三百六十六条至第三百七十一条,共用了八个条文规定了居住权设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转让和继承的禁止、居住权消灭、居住权登记、对设立居住权的住宅的出租限制等有关居住权的一系列内容。并规定了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内容,经办理登记手续后,获得合法占有、使用他人所有的住宅的权利。
显然,设定居住权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居住权人对于他人所有的房屋所享有的居住权利。居住权依法设立后,房屋所有人并不能依据所有权而排除居住权人对相关房屋的用益物权,从而更大范围地解决了“住有所居”的民生问题,并极大实现物尽其用。
因此,设立居住权制度,再次体现了《民法典》“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彰显了《民法典》作为“民权保护之母”的慈母精神。这样一来,夫妻双方离婚后,未分配到房产的一方可以在房产上设定居住权,来保证其离婚后不至居无定所;父母将所有积蓄拿出来为子女购买房屋后,可以通过设定居住权继续占有和使用房屋,以免将来老无所居;老人可以通过立遗嘱方式为悉心照料自己的保姆设定居住权,以免老人去世后保姆被被继承人赶走等。
亮点五:
对性骚扰严厉说“不”
通过语言、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现象,在公交、地铁、办公室等场所时有发生。然而,由于以往法律对此并无明文规定,导致性骚扰现象尽管在各行各业不乏存在,但受害人却难以维权,加害人也往往逍遥法外。但是,这次《民法典》的出台,直视了这个社会生活中难以启齿却又不容忽视的问题,并对性骚扰的防治和责任承担,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这里,法条以列举和兜底规定并存的方式,将复杂多样的性骚扰形式统统纳入到性骚扰防治范畴,并予以全方位禁止。同时,对于性骚扰的高发区域如机关、企业、校园等场所,明确要求相关单位制定防范措施,承担相关责任,以便更好实现性骚扰防治的立法目的。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该条规定,性骚扰受害人的主体不再局限于女性,只要违背他人意愿实施了性骚扰的行为,均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此前,我国对于性骚扰的规定,均存在于一些为女性特别制定的法律法规当中,如《妇女权益保障法》、《女员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如今《民法典》的出台,明确将男性也纳入到被保护的范畴,再次彰显了《民法典》“人本”理念。
亮点六:
守护私生活的安宁
信息技术高速发展为人们生活带来快捷便利的同时,也为个人隐私安全带来了巨大的威胁。大数据时代,人们仿佛置身于透明的玻璃箱内,一举一动都被时刻关注、分析、上传。骚扰电话、广告短信、垃圾邮件无处不在。更有不法分子通过在试衣间、洗手间等私密空间装摄像头,在房间、车内装窃听器、在网页中植入病毒等一切不法手段来获取公民的个人隐私。
此外,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个人对于自身隐私保护的意识也越来越强烈,对于个人信息的保密性、生活空间的私密性和安宁性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因此,为回应社会关切,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守护自然人私生活的安宁,《民法典》在人格权编第六章专列一章,并设置了八个条款来规定自然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该条第二款还规定了“隐私”的法律含义。即“隐私”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该条第二款则规定了“个人信息”的具体内容,即“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前述规定,表明了立法者对个人隐私安全问题的高度关注,强调了国家保护个人隐私及个人信息的严正立场,开启了个人隐私和信息保护的新时代。
亮点七:
协议离婚需过“冷静期”
婚姻自由的含义,包括离婚自由。但是,法律保障公民的离婚自由,并非支持轻率离婚、冲动离婚。而且,夫妻离婚,不仅仅涉及到男女双方个人,还涉及到子女情感抚慰、未成年子女抚养、双方亲属之间的社会关系处理等一系列问题。因此,理性对待离婚,避免一时冲动,既是对自己的婚姻负责任,也是对家庭和社会负责任的一种表现。
此外,身处互联网时代,各种人、事纷繁复杂,工作、学习、生活等各方面的压力,容易让婚姻当事人陷入各种精神焦虑的状态当中。如果一时冲动,在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的情况下,作出草率离婚的决定,就很有可能在回归理智后追悔莫及。
因此,为了避免婚姻当事人在离婚问题上一时头脑发热,作出非理性的情绪化表达,挽救那些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尚有和好可能的婚姻关系,《民法典》规定了协议离婚的“冷静期”制度。《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据此,以往协议离婚仅约半个小时可以办妥的离婚登记手续,今后至少需要经过三十天的冷静期才能办理。尽管办理离婚手续再不会像过去那么快捷,但却可以很大程度地避免非理性“离婚”。而对于那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即使经过冷静期的思考,双方仍一致自愿离婚的当事人,也可以为自己理性思考后作出的慎重决定不再懊悔。
亮点八:
“自甘风险”为文体活动“松绑”
在日常生活中,因为参加文体活动而遭受意外伤害的事情时有发生。而该等事件发生后,受伤者往往会向其他参加活动的人提出索赔。比如近日就有媒体报道,因打篮球遭受伤害的谢某向广州某法院起诉碰撞者袁某索赔13万元。
对于类似纠纷,在过往的司法实践中,往往按照公平原则来予以处理。这就导致那些主观上并无任何过错的文体活动参加者,最终也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对于相关文体设施、活动场馆的提供单位来说,也会出于“被担责”的考虑,往往减少相关设施、场馆对社会公众的开放程度。因此,按照公平原则处理类似纠纷,看似对受伤者“公平”,但实则对其他无辜者不公平。并且,也严重影响了社会公众参与文体活动的积极性。长远来看,这种状况对于建设体育强国和加强全民健身显然是不利的。
为扭转这样一种局面,避免“因噎废食”,《民法典》特此规定了参加文体活动的“自甘风险”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据此,今后对于类似前文所述的谢某因打篮球向法院起诉无过错方索赔的案件,司法机关就可明确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驳回原告的诉求。据了解,在该谢某诉袁某案件中,广州中院已于今年6月以生效判决的形式,驳回了原告的索赔请求。笔者认为,尽管《民法典》尚未实施,但法院的前述裁判,也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民法价值,值得点赞。
亮点九:
“自助行为”彰显自然正义
在日常生活当中,人们自身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但又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及时保护的情况时有发生。尽管在此情形下权利人的自力救济形式在民间普遍存在,但我国法律一直对此未予明确规定。故此往往导致合法权利人在不得已采取自助措施后,反而处于被他人起诉侵权的尴尬境遇。
实际上,自助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三者皆属于符合自然法规则的自力救济行为。对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我国《刑法》早已将其作为违法阻却事由予以明确规定。与正当防卫类似,自助行为也是行为人在紧迫的情况下,为了保护本人的合法权利而同不法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手段,是行为人在紧急情况下所表现出的一种人性本能,是造物主赋予个人的一种自然权利。因此,如果法律不对此项自然权利予以确认,对人性来说将会是一种压抑。
因此,为确认自助行为的合法性,再次体现“人本”理念,《民法典》在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据此,人们今后对于吃饭不付账、住店不给钱、消费不买单等吃“霸王餐”的不诚信行为,似不会再像过往那样束手无策。
亮点十:
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在高楼耸立的城市,“高空抛物”已经变成城市上空最大的安全威胁。据了解,一枚小小的鸡蛋,从几十米的高空坠落时,其产生的冲击力足以杀死一个成年人。近日又有媒体报道,深圳一女子抱着婴儿行走时,从空中掉落下来的洗发水砸中婴儿,导致其严重骨折。面对“高空抛物”行为屡禁不止,该如何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面对难以明确的侵权人,又该如何维护被害人权益呢?
对于这个关系到每一个城市居民切身利益和人身安危的问题,《民法典》也作出了回应。《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根据该规定,过去“一人抛物,全楼赔偿”的局面将得到重大改变,真正的加害人将不会被姑息。且即使暂时找不到加害人,只要该加害人被确定,那些无辜的邻居在对被害人进行补偿之后,仍然有权向真正的加害人追偿。
此外,处理“高空抛物”案件最大的难点,就在于普通民众难以查找到真正的加害人。而《民法典》特此规定,公安机关具有“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的积极作为义务和法定职责。显然,有了公安干警及其专业侦查手段的介入,必将大大提升加害人的查找确认速度,以及时维护被害人权益。并且,通过公安机关的介入,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震慑高空抛物的不法行为,有效预防“祸从天降”,切实守护人民群众的“头顶安全”。
以上,就是笔者整理的《民法典》的十大亮点内容。显然,前述内容,只是《民法典》有别于过去民事立法的诸多新规定中的一小部分。但是,管中窥豹,我们仍然可以就此感受到《民法典》的字里行间所散发出的浓郁的人文情怀。
古希腊哲学家普罗泰戈拉曾说过,“人是万物的尺度”。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更明确指出,“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我们相信,在《民法典》“慈母般”的呵护下,个体的自由必将得到更充分的彰显和发展,个人的权利也必将得到更好的尊重和守卫。
文|陈亮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两个恰恰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