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深圳:拟对这类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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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市住建局
近期,深圳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建筑业稳增长奖励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对符合本实施方案第三条规定的企业,按其奖励年度总产值增量的0.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具体奖励标准见下表:
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如存在弄虚作假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一经发现即由市住房和建设局追回奖励资金并与国库系统对账,且一年内不受理其相关评优、奖励申请及相关资质申请(含增项、升级等),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原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建筑业稳增长奖励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总则】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粤府办〔2021〕11号),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培育龙头骨干企业,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实现我市建筑业稳增长和高质量发展目标,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实施范围】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本市建筑业企业稳增长奖励的申报、审查、公示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条 【奖励条件】企业申报建筑业稳增长奖励时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纳入本市建筑业统计的建筑业企业;
(二)奖励年度总产值30亿元以上,且增速不低于16%(产值含30亿元,增速含16%,以上报市统计局的单家企业年度总产值统计数据为准)。
(三)奖励年度在本市未因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者未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违法分包等行 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以及未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的;
(四)奖励年度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相关部门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第四条 【奖励标准】对符合本实施方案第三条规定的企业,按其奖励年度总产值增量的0.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具体奖励标准见附表。
市住房和建设局可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结合财政资金预算调整情况和奖励年度建筑业产值增速情况对上述具体奖励标准进行适度优化调整,并对外公布。
第五条 【申报材料】符合本实施方案第三条规定的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具体时间将以正式通知形式对外发布)向市住房和建设局提交以下书面申报材料(加盖企业公章):
(一)企业书面申报书及承诺书;
(二)近两年(自申报年度起倒推)生产经营状况表;
企业所提供的各年度生产经营状况表应与上报市统计局保持一致。
第六条 【审查程序】市住房和建设局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移交市统计局复审。经市统计局复核无误后确定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名单及奖励金额。
市住房和建设局收到市统计局的复审结果后,通过官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市住房和建设局书面提出异议,由市住房和建设局进行调查。经调查情况属实的,由市住房和建设局重新审定,并将调查结果告知异议人。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和建设局将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下达奖励计划。企业按要求办理请款手续后,市住房和建设局安排资金拨付。
第七条 【监督检查】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如存在弄虚作假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一经发现即由市住房和建设局追回奖励资金并与国库系统对账,且一年内不受理其相关评优、奖励申请及相关资质申请(含增项、升级等),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方案,在奖励资金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资金保障】本实施方案由市住房和建设局负责解释,所涉及的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九条 【附则】本实施方案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XX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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