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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发布▏《全国海洋经济发展“十三五”规划》要点梳理

2017-05-12 溪流之海洋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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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溪流

为贯彻落实海洋强国战略、促进海洋经济发展,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海洋局会同有关方面编制了《全国海洋经济发展“十三五”规划(公开版)》(以下简称《规划》)。全文分总体要求、优化海洋经济发展布局、推进海洋产业优化升级、促进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加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加快海洋经济合作发展、深化海洋经济体制改革和保障措施共计八个方面进行了全面论述,共计38页。为了帮助大家对《规划》的阅读理解,我们对全文进行了梳理,说明如下。

一、总体要求

⒈“十二五”发展成就回顾

《规划》首先对“十二五”期间我国海洋经济发展进行回顾,总体而言:海洋经济总体实力进一步提升,年均增长8.1%,高于全国国民经济的平均增加;海洋经济布局进一步优化,重要涉海功能平台相继获批设立,海洋经济发展试点地区工作取得显著成效,重点领域先行先试取得良好效果,海洋经济辐射带动能力进一步增强;海洋经济结构加快调整,产业结构由2010年的5.1:47.7:47.2,调整为2015年的5.1:42.5:52.4,传统海洋产业加快转型升级,海洋油气勘探开发进一步向深远海拓展,海水养殖比重进一步提高,高端船舶和特种船舶完工量有所增加;海洋科技创新与应用取得新成效,“蛟龙”号载人潜水器、深海遥控无人潜水器、3000米水深半潜式钻井平台、南极深冰芯钻探、海水淡化、海洋潮流能等一批关键技术取得重大突破;海洋管理与公共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海域使用管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海洋灾害预警、管辖海域巡航执法、海洋渔业生产安全和海上搜救环境保障服务系统等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海洋经济对外开放不断拓展,上海、天津、广东、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相继设立,“一带一路”建设战略顺利实施,对外贸易和直接投资显著增长。

⒉“十三五”期间所面临的形势

“十三五”时期,海洋经济发展面临重大机遇与挑战,重大机遇为:全球治理体系深刻变革,生产要素重组和流动进一步加快,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全球范围内孕育兴起,为我国海洋经济转型升级和“走出去”提供了良好条件和重要支撑“一带一路”建设战略加快实施,为我国海洋经济在更广范围、更深层次上参与国际竞争合作拓展了新空间;所面临的挑战为:全球经济仍未摆脱低迷、国际市场需求依旧乏力、地缘政治关系复杂多变,给对外投资带来诸多不确定性,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海洋生态环境退化、部分海洋产业存在产能过剩、海洋经济发展布局不完善、自主创新和技术成果转化能力有待提高、海洋灾害和安全生产风险日益突出等,仍制约着我国海洋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⒊海洋经济“十三五”规划的指导思想

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树立海洋经济全球布局观,主动适应并引领海洋经济发展新常态,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优化海洋经济区域布局,提升海洋产业结构和层次,提高海洋科技创新能力,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科学统筹海洋开发与保护,扩大海洋经济领域开放合作,推动海洋经济由速度规模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为拓展蓝色经济空间、建设海洋强国做出更大贡献。

⒋“十三五”规划的基本原则

改革创新、提质增效,引导海洋新技术转化应用和海洋新产业、新业态形成,依托“智慧海洋”工程等培育海洋经济增长新动能;陆海统筹、协调发展,统筹陆海资源配置、产业布局、生态保护、灾害防治的协调发展;绿色发展、生态优先,加强海洋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强化海洋环境污染源头控制,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开放拓展、合作共享,以增进人民福祉为目的,共享海洋经济发展成果。

⒌“十三五”规划的发展目标

到2020年,我国海洋经济发展空间不断拓展,综合实力和质量效益进一步提高,海洋产业结构和布局更趋合理,海洋科技支撑和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显著成效,海洋经济国际合作取得重大成果,海洋经济调控与公共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形成陆海统筹、人海和谐的海洋发展新格局。

二、优化海洋经济发展布局

⒈北部海洋经济圈

北部海洋经济圈由辽东半岛、渤海湾和山东半岛沿岸及海域组成。

辽东半岛沿岸及海域:发展的功能定位是东北地区对外开放的重要平台、东北亚重要的国际航运中心、全国先进装备制造业和新型原材料基地、重要的科技创新与技术研发基地、重要的海洋生态休闲旅游目的地、生态环境优美和人民生活富足的宜居区;“十三五”时期,重点是积极拓展深水网箱等离岸养殖,加强人工鱼礁和海洋牧场建设,重点推进东北亚国际海洋海岛旅游,进一步优化港口资源配置与布局,加强海洋生物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加强辽河流域和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建立并实施海洋生态红线制度。

渤海湾沿岸及海域:发展的功能定位是京津冀协同发展和环渤海合作发展的重点地区,是区域整体协同发展改革引领区、全国创新驱动经济增长新引擎、生态修复环境改善示范区;“十三五”时期,重点是依托京津冀地区的建设优势,着力优化港口资源配置与整合,加快推进天津北方国际航运核心区建设,积极发展高端旅游,稳步推进渤海油气资源开发,推进天津滨海新区、河北曹妃甸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基地建设,加快发展海洋高端船舶和装备制造业,建设国家海洋文化展示集聚区和创意产业示范区,加强渤海湾海域污染防治,强化陆源污染控制。

山东半岛沿岸及海域:发展的功能定位是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现代海洋产业集聚区、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海洋科技教育核心区、海洋经济改革开放先行区、全国重要的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十三五”时期,重点是打造“海上粮仓”,实施水产基因库项目,着力打造现代港口集群,发展国际滨海休闲度假等高端海洋旅游业,加速推进海洋装备自主化、高端化、智能化、集成化发展,推进青岛蓝谷、威海国家浅海综合试验场建设,推进海洋能深水网箱养殖综合利用,进行海湾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修复。

⒉东部海洋经济圈

东部海洋经济圈由江苏、上海、浙江沿岸及海域组成。

江苏沿岸及海域:发展的功能定位是“丝绸之路经济带”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交汇点,新亚欧大陆桥经济走廊重要战略节点,陆海统筹和江海联动发展先行区,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生态环境优美、人民生活富足的宜居区;“十三五”时期,重点是实施陆海统筹、江海联动,建设以连云港港、南通港及沿江主要港口为主枢纽,积极研发海洋高端船舶及配套设备,因地制宜适度发展滩涂农林业,优化海上风电开发布局,积极培育海洋文化创意产业,统筹陆海环境保护与防治。

上海沿岸及海域:发展的功能定位是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和科技创新中心;“十三五”时期,重点是加快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提升国际枢纽港对长江流域的服务能力,努力使上海成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节点,加快邮轮游艇经济发展,发展海洋工程装备和大型邮轮等高技术船舶设计建造,提升上海邮轮产业的国际地位和竞争力,加强长江口、杭州湾近海海域污染综合治理及生态保护。

浙江沿岸及海域:发展的功能定位是我国重要的大宗商品国际物流中心、海洋海岛开发开放改革示范区、现代海洋产业发展示范区、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示范区、海洋生态文明和清洁能源示范区;“十三五”时期,重点以宁波—舟山枢纽港为依托,建设大宗商品储备加工交易基地和国际海事航运服务基地,努力打造“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战略支点,推进舟山绿色石化产业基地建设,支持开展深海装备研制,建设国内重要的远洋渔业基地、渔业转型发展先行区和海洋生物产业基地,加快高技术船舶和海工装备研发制造,建设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海水资源开发利用工程研究平台、产品中试与产业化基地,推进舟山国家潮流能试验场建设,继续办好海洋文化节,维护重点港湾、湿地水动力和生态环境。

⒊南部海洋经济圈

南部海洋经济圈由福建、珠江口及其两翼、北部湾、海南岛沿岸及海域组成。

福建沿岸及海域:发展的功能定位是两岸人民交流合作先行先试区域,“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核心区,东部沿海地区先进制造业的重要基地,我国重要的自然和文化旅游中心,生态文明试验区;“十三五”时期,重点是全面提升“海丝旅游”“海峡旅游”品牌,深化海洋渔业、港口、航运等领域全方位合作,构建两岸海洋开发深度合作平台,稳步发展远洋渔业,打造厦门东南国际航运中心,大力发展海水利用产业,加强邮轮游艇研发制造,加快发展涉海金融服务业,积极培育海洋文化创意产业,加强重点流域环境整治。

珠江口及其两翼沿岸及海域:发展的功能定位是全国新一轮改革开放先行地、我国海洋经济国际竞争力核心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重要枢纽、促进海洋科技创新和成果高效转化集聚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南海资源保护开发的重要基地、海洋综合管理先行区;“十三五”时期,重点是携手港澳共同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加快建设开放包容的世界级城市群,开辟海上丝绸之路旅游专线,推进珠三角港口协调发展、打造世界级港口群,加快深海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和综合加工利用,优化布局海洋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产业,建设广州、江门船舶配套基地,珠海、东莞、中山等游艇制造基地,发展海洋药物和生物制品,推进万山国家波浪能试验场建设,推进利用海水作为循环冷却水等工业用水,加强泛珠三角区域海洋污染防治,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和重要海洋生境保护。

广西北部湾沿岸及海域:发展的功能定位是构建西南地区面向东盟的国际出海主通道、打造西南中南地区开放发展新的战略支点、形成“丝绸之路经济带”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有机衔接的重要门户;“十三五”时期,重点推动海洋渔业集约节约、高端型转变,推动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建设国家级水产品加工贸易集散中心,加快远洋渔业基地建设,将广西北部湾港建成面向东盟的区域性国际航运枢纽,构建中国—东盟海洋旅游合作圈,发展高端船舶修造和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加强对北部湾盆地油气勘探开发力度,加强珍稀濒危物种、水产种质资源及沿海红树林、海草床、河口、海湾、滨海湿地等保护。

海南岛沿岸及海域:发展的功能定位是我国旅游业改革创新的试验区、世界一流的海岛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国际经济合作和文化交流的重要平台、南海资源开发和服务基地、国家热带现代农业基地;“十三五”时期,重点是做精做强特色滨海旅游,全面推进渔业结构优化和转型升级,加快发展国际物流和保税物流,提高油气加工存储能力,推进能源勘探、生产、加工、交易、储备、输送及配套码头建设,推进海洋药物与生物制品、海水利用、海洋可再生能源产业等海洋新兴产业发展,加强对海口湾、三亚湾、洋浦等近岸湾口污染总量控制和动态监测,加强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等保护。

⒋海岛开发与保护

推进重点海岛开发建设,继续推进浙江舟山群岛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广东横琴岛的开发建设,加快推进舟山自由贸易港区和绿色石化园区建设,打造我国大宗商品储运中转加工交易中心、东部地区重要的海上开放门户、重要的现代海洋产业基地、海洋海岛综合保护开发示范区、陆海统筹发展先行区;加快建设平潭国际旅游岛、海峡西岸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海洋经济示范基地和国际知名的海岛旅游休闲目的地;重点发展广东横琴旅游休闲健康、商务金融服务、文化科教和高新技术等产业,打造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新载体。合理开发近岸海岛,集约节约利用近岸海岛资源,因岛制宜发展特色海岛生态经济,支持海岛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工程建设,鼓励海岛可再生能源开发,在保护资源环境的前提下,加快推进有条件海岛的对外开放。支持边远海岛发展,根据边远岛礁区位和发展条件,发展海洋渔业、邮轮旅游、生态旅游等,加强边远海岛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善居民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建设海洋观测与科学试验站。严格海岛资源保护和开发管理,对开发利用程度较高、生态环境遭受破坏的海岛,实施生态修复,规范海岛新建工程项目,在重点海岛实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建立完善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相关制度,加强对建有导航、观测等公益性设施海岛的保护与管理。

⒌深远海空间拓展

积极推动新矿区申请,加强对国际海域勘探区、通航区及典型区域的环境调查与评价,着力提升深海技术装备能力,建设国家深海生物资源库及服务平台,推进深海矿业、深海装备制造、深海生物资源利用产业化,推进国际海域资源调查与开发由国家为主体向国家主导、社会广泛参与转变,实施“雪龙探极”工程。雪龙探极:在北极合作新建岸基观测站,在南极新建科考站,新建先进破冰船,初步构建极地区域的陆—海—空观测平台,建立极地环境与资源潜力信息和业务化应用与服务平台;蛟龙探海:突破“龙宫一号”深海实验平台建造关键技术,建造深海移动式和坐底式实验平台,推进深海装备应用共享平台建设。

三、推进海洋产业优化升级

⒈调整优化海洋传统产业

海洋渔业,严格控制近海捕捞强度,实行近海捕捞产量负增长政策,严格执行伏季休渔制度和捕捞业准入制度,推进以海洋牧场建设为主要形式的区域性综合开发,发展远洋渔业,鼓励远洋渔业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大力发展海水健康养殖,构建现代化良种繁育体系,规范养殖饲料和药物的生产与使用,提升水产品精深加工能力,提高国际大宗水产品定价权,大力发展多元化休闲渔业,开展“互联网+”现代渔业行动,提升海洋渔业信息化水平。海洋油气业,继续推进近海油气勘探开发,支持深远海油气勘探开发,加大对海上稠油、低渗等难动用油气储量开发的支持力度,推动深远海油气合作开发,加强沿海LNG接卸能力建设。海洋船舶工业,推进企业兼并重组与转型转产,淘汰落后产能,提升高技术船舶的自主设计建造能力,引导和支持重点骨干企业建设在国内具有影响力的研发中心,推进军民船舶装备科研生产融合发展和成果共享,促进船舶配套业由设备加工制造向系统集成转变。海洋交通运输业,推动海运企业转型升级,优化海运船队结构,统筹协调各港口的发展规模,优化调整各港口的发展方向和功能定位,建设区域港口联盟,优先发展公用码头,集约利用港口岸线、土地、海域等资源,发展以港口为枢纽的物流体系,加快建设港口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海洋盐业及化工业,重点发展海洋精细化工,加快盐田改造,形成一批重点海洋化学品和盐化工产业基地,重点开发生产海洋防腐涂料、海洋无机功能材料、海洋高分子材料等新产品,建设一批海洋新材料产业基地,积极开发海藻化工新产品,推进石化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建设安全、绿色的石化基地。

⒉培育壮大海洋新兴产业

海洋装备制造业, 开展关键共性技术和工程设备的自主设计与制造,重点突破浮式钻井生产储卸装置、液化天然气浮式生产储卸装置、浮式液化天然气储存和再气化装置、3600米以上超深水钻井平台等装备的研发设计和建造技术,提升海工装备设计和建造能力, 推动海洋工程装备测试基地、海上试验场建设,加强大功率海上风电设备研制, 提升潮汐能、波浪能及潮流能施工安装与发电装备的研发和制造能力,建设海水淡化装备制造基地。海洋药物和生物制品业,重点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广阔的、健康安全的海洋创新药物,开发绿色、安全、高效的新型海洋生物功能制品,发展海洋生物来源的医学组织工程材料,在具备发展基础的城市组建产学研相结合的创新战略联盟。海水利用业,积极开展海水淡化试点城市、园区、海岛和社区的示范推广,推动海水冷却技术在沿海电力、化工、石化、冶金、核电等高用水行业的规模化应用,加快海水提取钾、溴、镁等系列化产品开发。海洋可再生能源业,鼓励在深远海建设离岸式海上风电场,加快海洋能开发应用示范,建设海岛多能互补示范工程,重点加强山东海洋能试验区、浙江潮流能潮汐能示范区、广东潮流能波浪能示范区、南海海洋能综合利用示范基地等示范电站建设。

⒊拓展提升海洋服务业

海洋旅游业,发展观光、度假、休闲、娱乐、海上运动为一体的海洋旅游,统筹规划邮轮码头建设,支持沿海地区开发建设各具特色的海洋主题公园,发展海上竞技和休闲运动项目。航运服务业,加快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与布局,丰富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指数,推进航运交易信息共享和服务平台建设,引进涉海行业组织、中介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推进涉海金融、航运保险、船舶和航运经纪、海事仲裁等业态发展。海洋文化产业,建立一批海洋科普与教育示范基地,积极推进“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专项调查和研究,推动国家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基地建设,挖掘具有地域特色的海洋文化,发展海洋文化创意产业,重点推进“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海洋特色文化产业带建设。涉海金融服务业,加快构建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海洋经济金融服务体系,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发展海洋经济金融业务,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发展以海域使用权、海产品仓单等为抵(质)押担保的涉海融资产品,壮大船舶、海洋工程装备融资租赁。海洋公共服务业,加快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与海洋产业的深度融合,推进信息资源的统筹利用和共享,建设我国全球海洋立体观测网,提升海洋环境专项预报水平,提高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海域使用论证、海洋工程勘察等服务水平,推动海洋测绘工程建设,构建现代海洋测绘基准体系,建设全国海洋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对海上渔船安全实行实时监控,完善海上搜救应急服务。

⒋促进产业集群化发展

海洋渔业:支持大连、威海、烟台、青岛等沿海适宜地区建设海洋牧场,依托大连、威海、舟山、福建、广西等发展水产品加工业等产业集群,依托大连、舟山、福州、北海等发展远洋渔业集群;海洋装备制造业:加快推进海洋装备产业发展,重点建设以大连、天津、烟台、青岛为主的环渤海地区,以上海、苏中地区、浙东地区为主的长江三角洲地区,以广州、深圳、珠海为主的珠江三角洲地区三大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集群;海洋船舶工业:优化海洋船舶产业产品结构,支持海洋高端船舶发展,重点打造以大连、青岛为主的环渤海地区,以上海、苏中地区、舟山地区为主的长江三角洲地区和以广州为主的珠江三角洲地区三大造船基地;海洋油气业:以天津、上海、深圳、广西、海南为依托,推进海洋油气开发基地建设,构建海洋油气资源开发带和油气产业集群;海洋药物和生物制品业:大力发展海洋生物医药、海洋生物制品、海洋生物材料,建设以上海、青岛、厦门、广州为中心的海洋生物技术和海洋药物研究中心;海洋可再生能源业:依托资源优势和技术能力,建设威海、青岛海洋能装备制造基地以及舟山、万山海洋能试验场和示范区;海水利用业:推进天津、青岛、大连、唐山、舟山等地建设海水淡化及综合利用示范基地;海洋旅游业:推进上海、天津、深圳、青岛建设“中国邮轮旅游发展实验区”,大力发展邮轮产业,构建中国—东盟海洋旅游合作圈;航运服务业:推进上海、天津、大连、厦门等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把广西北部湾港建成面向东盟的区域性国际航运枢纽。

四、促进海洋经济创新发展

⒈支持海洋重大科技创新

围绕深水、绿色、安全等重大需求,加快推进海洋资源开发、海洋经济转型升级亟需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的产业化和国产化。深海关键技术与装备领域,重点突破全海深潜水器和载人装备研制、深远海核动力浮动平台技术等关键技术,建设深海空间站,开展深海能源矿产开发核心技术装备研发及运用;深水油气资源开发领域,突破深水钻井设施、深水平台及系泊等核心关键技术;海水养殖与海洋生物技术领域,发展深远海养殖装备与技术,加强海洋候选药物成药技术研究,攻克海洋药物先导化合物发现技术;海水淡化领域,加快推进海水淡化反渗透膜材料及元件等核心部件和关键设备的研发应用,开展新型海水淡化关键技术研究;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制造领域,进一步加强绿色环保船舶、高技术船舶、海洋工程装备设计建造的基础共性技术、核心关键技术、前瞻先导性技术研发,加强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配套系统和设备等研制。

推动海洋科技成果转化

支持涉海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鼓励企业开展海洋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加快构建以市场为导向、金融为纽带、产学研相结合的海洋产业创新联盟,大力发展海洋众创平台建设,继续推进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工作、海洋高技术产业示范基地和国家科技兴海产业示范基地的试点工作,支持涉海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向社会开放,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国家深海生物基因库、深海矿产样品库等。

⒊深化海洋经济发展试点

围绕优化海洋经济空间发展格局、构建现代海洋产业体系、强化涉海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海洋公共服务体系、构建蓝色生态屏障、创新海洋综合管理体制机制等重点任务,选择有条件地区建设一批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探索海洋资源保护开发新路径和海洋综合管理新模式。

创新海洋人才体制机制

加快海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紧密结合重大项目和关键技术攻关,引导推动海洋人才培养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 落实涉海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政策,建立健全科研人员双向流动机制, 引导和鼓励涉海企业建立创新人才培养、引进和股权激励制度,支持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分享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五、加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

⒈强化海洋生态保护修复

加强海洋生态保护,建立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实施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加快海洋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海洋公园等海洋类保护区的选划与建设,加强海洋类保护区生态监控,加强海岸带生态保护与修复,在滨海城市实施“蓝色海湾”工程,加强入境船舶检疫监管,完善海洋生态环境补偿制度与机制,加强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推进海洋生态整治修复,开展生态修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实施“生态岛礁”修复工程,选取典型海岛开展植被、岸线、沙滩及周边海域等修复,在胶州湾、辽东湾、渤海湾、杭州湾、厦门湾、北部湾等开展水质污染治理和环境综合治理,增加人造沙质岸线,恢复自然岸线、海岸原生风貌景观,在辽东湾、渤海湾等围填海区域开展补偿性环境整治和人工湿地建设,恢复受损海岛地貌和生态系统。

⒉加强海洋环境综合治理

加强污染源监控的数据共享,实施联防联治,沿海地方政府要加强对沿海城镇入海直排口的监督与管理,严格海洋石油开采、海水养殖、海洋船舶等海上污染检查执法,加强沿海地区生活垃圾收集、储运和安全处置,提升国家海洋环境监测能力,推进国家海洋环境实时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开展区域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实施海上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开展重大工程建设、海洋倾废全过程监管,建立海洋环境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完善公众参与程序。

⒊集约节约利用海洋资源

严格执行《围填海管控办法》、《围填海计划管理办法》,引导新增建设项目向区域用海规划范围内聚集,加强围填海开发建设管理,严格落实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实施差别化用海政策,保障国家重大基础设施、海洋新兴产业、绿色环保低碳与循环经济产业、重大民生工程等建设项目用海需求,实行海岸线严格保护、限制开发和优化利用制度,严格限制改变海岸自然属性的开发利用活动,统筹实施退养还滩、退养还湿、岸线整护、增殖放流、人工鱼礁等综合整治修复工程。

⒋促进海洋产业低碳发展

加快海洋产业能耗结构调整,鼓励发展低耗能、低排放的海洋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加快淘汰落后、过剩产能,鼓励清洁能源发展,围绕海水养殖、海洋药物与生物制品、海水利用、海洋化工、海洋盐业等领域,继续开展循环利用示范。

⒌提高海洋防灾减灾能力

加强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和海洋灾害风险评估,完善海洋预警报产品发布系统,建立海洋环境灾害和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开展海洋环境风险源排查和综合性风险评估,加强海洋气象综合保障,完善海洋气象综合观测、预报预警和公共服务系统,完善海上溢油应急预案体系,提高灾害信息服务水平,发展应对灾害的救援产品与特种装备,研究制定海洋应急处置管理办法。

六、加快海洋经济合作发展

⒈推进海上互联互通建设

推进国内航运港口建设,推进深圳、上海等城市建设全球海洋中心城市,打造成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排头兵和主力军,继续推进环渤海、长三角、珠三角、东南沿海、西南沿海等区域港口群建设,拓展开发国际航线和出海通道;推进海外航运港口支点建设,支持大型港航企业实施国际化发展战略,通过收购、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海外港口管理、航道维护、海上救助,为远洋渔业、远洋运输、海外资源开发等提供商业服务。

⒉促进海洋产业有效对接

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涉海企业、科研院所与国外相关机构开展联合设计与技术交流,推动海洋工程建筑、海洋船舶、海洋工程装备制造等海洋先进制造业对外合作,加快推进海水养殖、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海洋能开发利用等产业的产能合作和技术输出,支持渔业企业在海外建立远洋渔业和水产品加工物流基地,促进海洋旅游便利化,依托海外港口支点建设,与周边国家合作建设临港海洋产业园区。

⒊推动海洋经济交流合作

海洋科技教育,支持海外联合研究中心(实验室)建设,开展海洋与气候变化研究及预测评估合作,开展涉海职业培训合作、涉海资格互认,推动建立并完善海洋科技教育合作机制和海洋科技论坛,联合举办各类海洋教育培训班,加强中外海洋教育机构合作办学;海洋生态环保,开展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海洋濒危物种保护和外来入侵物种监测与防范合作,建立海洋生物样品库和重要海洋生物种质资源库,发起和开展联合航次调查,提高深远海海洋观测能力,合作研发海洋环境保护与生态修复技术,拓展海洋预报预警系统研制的区域合作,搭建海洋保护区交流平台;海洋防灾减灾,进一步完善海上救援合作机制,加强海上救援联合演练,提升南海区域海啸预警能力,推动“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灾害信息共享。

⒋健全对外合作支撑体系

加强政府指导与服务,充分发挥丝路基金、中国—东盟海上合作基金及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等作用,推动商业性投资基金和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国际海洋经济合作,定期发布各国投资环境信息报告,建立沿线国家对外合作风险评估与预警机制,积极引导企业开展国际合作,广泛参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完善市场化服务,完善对外投资社会中介服务体系,完善海外投资保险业务,鼓励在海外投资的涉海企业利用海外资本市场,推动符合条件的跨国涉海企业发行不同期限的债务与股权融资工具。

七、深化海洋经济体制改革

⒈健全现代海洋经济市场体系

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海洋经济市场体系,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海洋产权制度,开展海域使用权抵押及交易,健全知识产权运用体系和技术转移机制,加快海洋公共服务领域开放,建立海洋公共服务有偿使用制度。

⒉理顺海洋产业发展体制机制

加速海洋产业结构调整,引导渔民减船转产,在天津、青岛、舟山等一批沿海缺水城市和海岛,统筹规划、建设、管理海水淡化供给的市政配套设施,制定海水淡化水入网水价政府补贴政策。

⒊加快海洋经济投融资体制改革

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鼓励和引导金融资金和民间资本进入海洋领域,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各类投资主体广泛参与的海洋产业引导基金,引导海洋产业与多层次资本市场对接,拓展涉海企业融资渠道。

⒋推动海洋信息资源共享

建立跨领域、跨行业、跨地区的海洋信息共享机制和军民联动机制,推动涉海部门、行业内部海洋信息整合及部门间核心业务系统的互联互通,加快建立海洋数据资料的社会化和公开性服务机制,逐步实现政府海洋数据面向社会的安全有效开放,形成与建设海洋强国要求相适应的国家海洋信息保障体系。

八、保障措施

⒈加强宏观指导

充分发挥促进全国海洋经济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作用,加强对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评估,协调解决海洋经济发展政策与机制创新中的重大问题,建立促进军民融合发展的工作机制,发挥企业在海洋经济领域的主导作用,支持组建各类涉海行业协会、商会,增强行业自律、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和产业合作。

⒉完善制度体系

发挥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基础性和指导性作用,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加强海洋功能区划实施的跟踪与评估,加强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推进海洋基本法、南极立法相关工作,完善深海海底矿产资源开发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岛保护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矿产资源法、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配套制度,支持沿海地区进行制度创新和改革,完善海洋行政许可制度,实施海洋督察制度,健全海洋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建立海洋质量技术监督体系,加强海洋标准化、计量、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建立海洋质量考核评价制度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⒊强化政策调节

财政政策,通过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统筹支持符合条件的海洋基础科学和关键技术研发,积极支持海水利用、海水养殖、海洋可再生能源、海洋药物与生物制品、海洋装备制造、海洋文化等海洋产业的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海洋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企业,按规定申请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费补贴,继续落实企业从事远洋捕捞、海水养殖、符合条件的海水淡化和海洋能发电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投融资政策,研究制定海洋产业投资指导目录,确定国家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海洋产业,整合政府、企业、金融机构、科研机构等资源,推进建立项目投融资机制,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设立产业发展基金、风险补偿基金、贷款贴息等方式,积极发展服务海洋经济发展的各类投融资模式,为涉海中小微企业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用海用岛政策,推进海域使用权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招拍挂,探索无居民海岛开发模式,严格控制重点养殖区和捕捞区的建设用海和围填海,完善渔业水域补偿制度,完善海域和海岛使用金制度,加强海域海岛集约节约利用,加强项目用海用岛的监督管理。

⒋开展监测评估

推进国家和省级海洋经济运行监测与评估能力建设,定期发布海洋经济发展报告、海洋经济统计公报、海洋发展指数、海洋经济景气指数等产品,健全海洋经济统计制度,完善海洋经济核算体系,推进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海洋经济核算工作,开展全国海洋经济调查,加强海洋经济运行分析和海洋经济重大问题研究。

⒌健全实施机制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建立规划实施与政策落实责任制,加强对本规划实施的指导、检查和监督,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规划确定的发展方向和重点,制定本地区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创新机制,明确责任,加强领导,确保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海洋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规划评估机制,加强对本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对政策落实进行督促检查。

■资料来源:国家海洋局官网,2017年5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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