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首创:性侵未成年人,罪犯个人信息将公开!
2017年12月1日,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四名涉嫌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被告人进行集中宣判。同时,司法机关还将对这四人信息进行公开,并禁止其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这在江苏全省尚属首次,也是中国首创。
被告人张某喜曾经多次因强奸入狱,2017年夏天,张某喜将邻居家的未成年女童骗至偏僻地段,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对其进行猥亵。张某喜被淮阴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另外三名被告人陈某州等也因为强奸、猥亵未成年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在刑事判决生效一个月后,司法机关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将向社会公开这人的个人信息。包括犯罪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照片、年龄、性别、案由等事项。据介绍,除未满18周岁及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性侵未成年人严重刑事犯罪人员,均应公开其个人信息。
在被公开信息人员刑满释放或缓刑、假释考验期间,司法机关还将禁止这些人员从事与未成年密切接触的工作。如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妇科及儿童医院、儿童乐园等机构。对性侵未成年人罪犯的从业禁止,将由检察机关在起诉时提出禁止令量刑建议,法院判决时决定采纳。
当地下发的相关文件指出,淮阴区范围内所有招聘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工作人员的机构,在录用人员的过程中,均要求其主动接受行政监督。
文件还指出,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政协、民主党派、人民群众、新闻媒体、行风监督员等均可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保证从业禁止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公开及从业禁止制度,也将更好地促进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视,让孩子们在良好的环境中健康成长。
学者呼吁中国“梅根法案”
2016年6月,浙江省慈溪市检察院牵头法院、公安、司法出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就曾引发舆论热议。该《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严重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犯罪人员,在其刑满释放后或者假释、缓刑期间,通过发文各单位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公开,方便公众随时查询。
今年4月,浙江检察网发布消息称,要加快推进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的信息公开制度。
此外,设置性侵犯罪者“职业禁入”也有先例。今年8月,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启动了“限制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工作”,意在对有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限制其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
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罪犯信息,最大目的在于防范悲剧再次发生。但是,目前在缺乏成文法授权的情况下,类似上海、慈溪这样的试点容易引起质疑。因此,也有学者呼吁我国应借鉴美国的《梅根法案》,出台相关法律。
1994年,美国的7岁小女孩梅根被绑架、奸杀,震惊美国,之后美国就推出著名的《梅根法案》:政府通过公众网站、报纸、宣传手册或其他的形式,把性犯罪者的姓名、照片和犯罪事实等告知社区的居民。
而韩国在2008年开始实行了“电子监督制度”,为性侵未成年人的刑满释放人员佩戴“脚环”,甚至禁止刑满释放强奸犯进入儿童保护区域。
有观点认为:虽然犯罪分子也享有基本权利,但权利总是相对且有边界的,相对于未成年人最切身的利益,性侵这种极端恶性犯罪者就该让渡一定权利。为更好保护未成年人的性安全,对于性侵者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核对)、行业禁入,是民众的强烈立法诉求。中国版的“梅根法案”应该早日出台,依法构筑未成年人性保护的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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