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行人“被撞”,反而被判刑1年半!
导言:
近期这段新闻引起了不小的热议,很多老百姓惊叹不已,纷纷表示以后不敢走路了。但其实作为交通管理者的我们却觉得很正常,因为我们在看待交通事故的角度往往跟普通群众还是有比较大的差别,我们是从双方的违法行为、证据以及事故成因来分析事故的。而老百姓往往更容易用结果论来看待交通事故的责任。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我们经常听到伤者(通常是二轮摩托车、自行车或行人一方)在提及他发生的事故都会说:“我被撞了!”“我被撞到骨折了!”这句话有两个意思,首先第一个意思是将事故单纯看成一个“被动式”过程。忽略了力是相互作用的,忽略了事故同样也可能是多方因素构成的;第二个意思是表示自己没有责任。但是具体交警同志在处理事故是否真的就是单凭撞与被撞来分析的吗?伤者就那么理所当然的没有责任或责任更小吗?大车责任就比小车大吗?
本案就是一个非常好的警示案例,法院告诉大家“被撞”者不仅仅是可能承担更大的责任,甚至都可能被判刑!希望通过本文,也能够让大家更好地了解交通事故的真正定义。
日前,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路上行人作为被告人的交通肇事罪案件。成都一名67岁老人横穿马路时,与摩托车发生碰撞,引发交通事故,导致摩托车主死亡,最终该行人获刑一年半。
直接翻栏杆导致摩托车主躲闪不及,两人均受伤
2017年2月17日6时40分许,罗某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成都市锦江区某路段时,遇到行人陈某某由其行驶方向,从左向右跨越道路中心隔离护栏,横过机动车道。骑摩托车的罗某与陈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罗某与陈某某均受伤。
对于没走正规人行横道的原因,罗某表示自己觉得人行横道太远,就直接翻栏杆。当时机动车正常行驶,他突然翻过栏杆来,机动车避让不及,才发生了碰撞。
“当时发生交通事故时,两人都受伤,旁边有路过的行人报了案,被告人陈某某也出现了颅内出血。”主审此案的法官告诉成都商报记者。
10多天后,摩托车主罗某因颅脑损伤抢救无效,于28日死亡。经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罗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公诉机关以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锦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但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该判决现已生效。
“陈某某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加上其系初犯和偶犯,我们法院便采纳了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刑事判决中不涉及经济赔偿,但死者家属又追加了民事赔偿,民事案件正在审理当中。”主审法官告诉成都商报记者。
法官说法:行人不守交通规则造成交通事故当负刑事责任
锦江法院法官提醒广大群众,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多表现为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交通工具的肇事。
然而,除了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员不遵守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易导致交通肇事外,行人不遵守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如闯红灯、翻越隔离栅栏等,造成一定程度的交通事故,也将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因此,为了关爱自己及他人的生命健康,共同创建文明和谐交通环境,应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后语:
很重要一点需要了解到的是交通肇事罪的定义,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承担主要责任或以上,即构成交通肇事罪。主体是无论是机动车驾驶员或是非机动车驾驶员,甚至是本案的行人,只要符合条件即构成犯罪!
回过头来我们再看看前面提到的“被撞”,我们就再也不能单纯的用带有“道德绑架”的词语来说交通事故了。
不是人受伤就没责任,更不能说行人就是没责任。现实可能会让受害者难以接受,但是,这就是现实,这就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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