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酒后坐副驾被判刑,与酒驾司机同罪!
大家都知道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危险驾驶罪自2011年入刑以来
国家对酒驾行为的大家也越来越严厉
然而,酒后没有开车
却因危险驾驶罪受到法律制裁
这是怎么一回事?
近日,苏州市虎丘区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犯罪案。这起醉驾案件的特别之处在于:不止喝酒的司机黄某被追究刑事责任,同车的郭某也因犯危险驾驶罪(共犯),也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案件回顾
2016年11月19日晚上,郭某和黄某一起喝酒,酒过三巡,郭某将自己的车钥匙交给黄某,并由她开车搭载郭某离开。
于是,饮酒后的2人怀着侥幸的心理开车上路。刚开没多久,黄某醉意上头,汽车撞上马路中间的护栏,随后被交警查获。
【共同犯罪,均系主犯】
经鉴定,黄某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为206毫克/100毫升,构成醉驾。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明知被告人黄某大量饮酒,仍将自己的汽车交给黄某在道路上驾驶。黄某和郭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据悉,该案也是苏州判处的首例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案件。
那么在哪些情况下,
成立危险驾驶罪共犯呢?
在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2.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3.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不借车给有醉酒行为的人,
不向驾驶员强行劝酒,
《酒后死亡家属怒告同饮者:要求巨额赔偿金,法院:同饮者无责!》(点击阅读)
不要指派、胁迫醉酒的人开车,
否则都将会受到法律制裁。
最后一定要告诉身边开车的朋友!
拒绝酒驾,平安回家!
酒驾醉驾可是玩命啊!
《酒驾:最令人恐惧的九大法律后果!》(点击阅读)
以后见到朋友喝酒开车一定要劝阻,
而且千万不能乘坐,
否则就是共同犯罪!
喝酒的司机黄某被追究刑事责任,同车的郭某也因犯危险驾驶罪(共犯),也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拘役是刑罚的一种,等于判刑,会留下前科,可能会影响子女入职入学参军等等。
《普法分享:有前科,不能从事 45 33598 45 15231 0 0 2556 0 0:00:13 0:00:05 0:00:08 3572哪些工作?》(点击阅读)
▌酒驾六大成本,会让您失业、坐牢等!
第一、醉酒驾驶致人重伤、死亡的,要承担刑事责任,失去人身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涉及转载事宜,请与微信bestfch001联系。
第二、酒驾出事故, 保险赔不赔?
对于商业车险来说,只要交警认定保险车辆是因驾驶员“酒后驾车”而出现的事故,保险公司均可以不予理赔。
对于交强险来说,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以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精神和交强险的功能为依据,明确规定醉酒驾驶、无证驾驶、吸毒后驾驶的情形下,交强险保险公司仍然对受害人人身权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以上说明,商业险不赔、交强险仅在保险的有限范围内赔偿,然后还要向酒驾者追偿。超出之外的所有赔偿,都需要你自己和家人承担,因为你的酒驾行为,造成家庭也跟着受牵连,甚至倾家荡产,得不偿失!
第三,不能入党、不能报考国家公务员;当兵或报考军校无法通过政治审查;律师吊销执业证。
这个就不多说了,醉酒驾驶,尤其是造成事故致人伤亡的,已经触犯了很多法律法规,当然就不再有资格入党、报考国家公务员、当兵和考军校了。而广东省还规定,公务员涉嫌醉酒驾驶将被“双开”,并终生不能入党。前几日就有一位北京律师酒驾被吊销了执业证了。涉及转载事宜,请与微信bestfch001联系。
《已有17位律师被吊证,主要涉及这些犯罪行为上!!》(点击可阅读)
第四,影响申请办理出国签证。
醉酒驾驶已经被列入刑法,会给当事人留下案底,因此会影响政审的通过。如果这时候女朋友已经顺利取得签证准备飞往大洋彼岸,而醉驾司机还在为签证急的焦头烂额,想想就让人觉得悲哀。
第五,作为法人代表无法顺利办理营业执照。
《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中有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因此,醉酒驾驶肇事被处以刑事处罚的司机,在被执行刑罚期间就无法作为法人代表开公司了。涉及转载事宜,请与微信bestfch001联系。
第六,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恐惧吗?害怕吗?
在看看中国国内的看守所百态,您就知道什么是幸福生活了。
《您所不知的中国看守所百态!》(点击可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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