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向省发改委申请信息公开:粤西首条高铁票价让粤西人惊愕!
编者按:盼啊盼,湛江人民终于盼到江湛高铁开通了!然而,与时速不想匹配的高昂票价引起了粤西民众的热议和批判。
在事关社会公共利益面前,我们法律人在行动!!!以下为律师向广东省发改委提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蒋XX,男,汉族,出生于1982年1月22日。
通讯地址:XXXXXXX。
申请公开事项:
1、请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公开江湛铁路的运营主体及广州南-湛江西路段的铁路票价批复文件。
2、贵委是否就江湛铁路票价问题举行过听证?是否公示?
3、贵委如何核定江湛铁路运营成本?
4、请公开现行江湛铁路车票定价的流程和依据。
申请事由:
2018年7月1日,粤西民众期待已久的连接珠三角和粤西地区的江湛铁路开通运营,结束了粤西三市不通高铁的历史。
然而,全国最慢的高铁(姗姗来迟,落后于全国绝大部分城市的铁路建设速度,设计时速只有200KM/小时,被人称为“伪高铁”)、高昂的票价一经公布,即引起粤西民众广泛热议。
根据12306官方网站显示,深湛铁路开通运营初期,除动卧列车外,将分时段、运行时间等实行9.5折、8.5折、7.5折三种折扣票价。
广州南-湛江西全程428公里,时速200km/h,按7.5折二等座票价为206元,按8.5折二等座票价为228元,按9.5折二等座票价为249元。
相比其他铁路段,江湛铁路时速低,而票价明显高于其他铁路线的价格(广州南到桂林西,里程444公里,时速250KM/小时,二等座票价137元;广州南-潮汕,里程407公里,时速250KM/小时,二等座票价180元;广州南-广西南宁全程570公里,时速250公里,二等座票价160元)。
江湛铁路途经地区地势较平坦,建设成本应比途经喀斯特地貌的广贵铁路和广南铁路低,也比绝大部分为粤东山区的厦深铁路低。粤西三市均为经济欠发达地区,人均GDP和收入低于桂林、贵阳和潮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江湛铁路对于交通落后的粤西民众来说,属与民众生活关系重大的稀缺资源,且由广州铁路局独家经营,有自然垄断的属性,乃事关社会公益的公用事业,票价应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票价制订应属贵委职责范围。
申请人作为常年依赖铁道交通工具往返于珠三角与湛江的旅客,江湛铁路如此高昂的票价与申请人存在利害关系。
江湛铁路的票价也直接关系到粤西两千万民众的切身利益。
为此,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第、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向贵委申请信息公开。并请贵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6条的规定,将以上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书面答复给申请人。
此致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附:《信息公开条例》相关条款
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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