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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流成河:又一800亿规模的“e租宝”爆雷!10万亿公积金出事!!

金猪圈及范范江湖 法莱利法律资讯 2018-08-01


一、又一800亿规模的“e租宝”爆雷,血流成河 !岁月静好时代终结 !

来源:金猪圈、法留香法律资讯公众号等,感谢。


骗子太多,傻子已经不够用了。

这个端午节,原本应该是一个休息的假期,但很多人却彻夜难眠了。

又一家大型网贷平台出事了!这正如一石激起千层浪,继e租宝、钱宝、善林金融之后,再次震得国人目瞪口呆!如转载或法律咨询,请与微信bestfch001联系。

据投资人反馈,唐小僧母公司资邦金服刚刚被警方查封,其大门被公安的铁封条,打了一个大大的X。

平台公司内部,警察已经进入,工作人员被控制。不少投资人称,提现不了,微信客服已联系不上。

曾经,在e租宝和钱宝倒下之后,唐小僧一直对外宣布自己不属于P2P平台,是非常安全的定期金融产品。今天,真相揭开,唐小僧所谓的“金融创新”,仍不过是一场庞氏骗局而已。

又一个披着华丽丽的外衣的骗局,走到尽头了!

800亿规模,1000万注册用户数,10万人有效投资者用户!唐小僧如果真的爆雷,影响力不亚于e租宝!

唐小僧在圈内大名鼎鼎,被誉为民间四大高额返利平台。它的发展速度,快得让人目瞪口呆:2015年5月5日上线后,不到一年成交额就破百亿,两年后的今天,交易额超750亿元。

很多人也许会问:唐小僧究竟有啥高招,能够引发如此病毒式的裂变,让这么多的投资者尽折腰?

其实,如果认真看看唐小僧,其实也没有啥高招,不过是无所不用其极地利用投资者的贪婪、无知和轻信而已。在这方面,唐小僧的确有它自己独特的“创新”:

1、一般的金融骗局,不是把自己打扮成高科技产品,就是把自己弄得像慈善家一样,以赢得投资者的信任。唐小僧则看透了很多中国人的心理,别出心裁,另辟蹊径,号称自己拥有“央企背景”,把自己打扮成“红顶商人”。

一方面,在2017年1月20日,唐小僧母公司资邦金服正式被“央企”瑞宝力源战略重组,变身成为“央企”旗下的平台。另一方面,唐小僧自称是P2F(个人对金融机构)模式,资产都是银行级别,安全可靠。

看吧,唐小僧还获得过多少看似国家级的荣誉。这么多奖牌往你面前一摆,你还会相信它是个骗子吗?

2、一掷千金地做广告,而且广告主要聚焦它的目标客户——一线城市渴望财富增值的年轻人!

唐小僧,在网贷圈儿被喻为“高返平台中的战斗鸡”,一直通过大量广告以及高返佣来占据市场。但是,唐小僧打广告,有它自己的套路。它不是在大媒体上搞,更多通过指向一线城市的年轻人。

比如,唐小僧曾在去年火热的电视剧《琅琊榜2》中也植入了《大梁小剧场》进行广告轰炸,同时通过“中插广告创意故事+微博热门话题传播”来二次传播。

唐小僧还与百合网、花生地铁wifi等平台进行线上合作,通过分众传媒大规模铺设线下楼宇广告。这些广告一般发布于主流城市主流人群必经的交通空间,每天可以形成高频次有效到达。如转载或法律咨询,请与微信bestfch001联系。

3、“狮子大开口”,居然敢于给投资者开出10天标年化37%、复投44%这样天方夜谭式的回报。

然而,我们只要稍微动动脑子就知道,A股上市公司3500家,净资产收益率能稳定达到20%的不到100家。像唐小僧这样的公司,在现在的资本市场,哪能够取得这样高的回报?!

我们知道,唐小僧有500多万注册账号,平均就算5%的人买20000元(假设其他人一分不买),那就是60亿。如此算下来,唐小僧一年要付息26亿。唐小僧用什么来付这个利息?

归根结底,和泛亚、e租宝、中晋、钱宝一样,唐小僧也是靠“借新债还旧债”、击鼓传花的形式维持着。

说白了,就是利用下一个参与者的资金补足上一个人的收益,击鼓传花,甚至利用亲杀亲、熟杀熟的套路,把一波波心怀暴富梦的人们坑进来,指导最后链条会断裂、骗局崩盘。如转载或法律咨询,请与微信bestfch001联系。

当然,在每次庞氏骗局中,其实不乏投资者对此也心知肚明。但他们往往心存博傻的侥幸,希望有比自己更傻的,在高位借自己的盘,找“替死鬼”来帮助自己再次投胎,乃至自觉不自觉成为骗子帮凶。

贪婪是魔鬼,自己做的孽最终只能自己扛!

当一个骗局崩盘,最可怜的,是一群群被“引君入瓮”的投资者们。

据报道,唐小僧投资人中,最多投入金额将近300万元,小额投资者也有几万元的投入。有人把买房子的钱投进去了,有人甚至投入了家人的养老钱,堪称倾家荡产,血本无归。

唐小僧的受害者,不是这个时代金融骗局的第一波,大概率也不会是最后一波。如果我们看看这两年来的崩盘平台数量,简直触目惊心:


这一长溜的金融骗局,恰恰证明了电影《大空头》所说的:金融市场就是一个暴露人性弱点的机制,从现代金融市场诞生的那一刻起,就没有变过。

投机必然死于贪婪!

如果说,买房最需要注意的,一是位置,二是位置,第三还是位置。投资理财最需要注意的,则一是风险,二是风险,第三还是风险!

值得小心的是:今后一段时间,随着去杠杆和严监管的神话,一场金融拆弹行动将轰轰烈烈推进,很多深水雷或将提前引爆,我们更需要照顾好自己的钱宝!如转载或法律咨询,请与微信bestfch001联系。

一次又一次血的教训都在告诫我们:

收益率超过6%的就要打问号,超过8%的就很危险,10%以上就要准备损失全部本金。不要为了高息这个蝇头小利,将自己的本金投到未知的平台旋涡。

亏钱容易赚钱难,你看中别人的高利息,别人看中你的本金。对那些承诺高收益而低风险的投资,一定要瞪大眼睛,更不能指望有天上掉馅饼的好事。

在梦想取得高额回报之前,首先看住你自己辛辛苦苦赚来的本金。金融的力量,不在于短期高回报,而在于基于时间之上的复利。

永远不要以为自己比别人高明,能够逃过击鼓传花的最后一棒!即使你在前100次都侥幸脱险,但第101次的陷落,你就将永劫不复。只有清醒地认识到自己和别人一样无知,你才真正走上了智慧之路!如转载或法律咨询,请与微信bestfch001联系。

每个人的钱都不是大水冲来的,都是全家人长期点滴积累下来的财富。请提高防范意识,不被高利诱惑,自觉抵制博傻游戏和金融骗局!

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天下永远没有免费的午餐!

这个世界最可怕的是,他完全颠覆了你的商业模式,你却不知道他的商业模式是什么?!





二、800亿平台崩盘,10万亿公积金出事,6000亿债务国家苦吞....这些都指向一个事实

来源: 范范的江湖、兽财处、法莱利法律资讯公众号等,感谢。


人类经济发展的定律:所有的经济问题都可以归结为债务问题。


从宏观来看,债务问题体现在国民经济的三大部门:政府、企业、居民。其中,政府和企业部门的债务和杠杆率多年来一直都居高不下,处于高危崩溃的边缘。


在中国,解决债务有很多方法,实现方式具有极强的中国特色(其他国家无法复制)。


一、债务转移。

在没有能力通过利润还本付息的情况下,将债务定向转移,或者类似次贷的打包转移,让接盘侠接手,无疑是一个好办法。

今天,当很多人在旅行逛荡的时候,一个楼市核弹,突然抛出。

刚刚,央视发布大消息: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已实现全国联网,我国不动产登记体系进入到全面运行阶段。如转载或法律咨询,请与微信bestfch001联系。

不动产全面登记之后,全中国14亿人,在全国各地的房产、贷款记录等,统统可以被央行、银监会看到。


要知道,不动产登记全国联网,一定意义上,也在为开征房地产税作准备。


在涨价去库存的背景之下,很多地方政府成功把地高价卖了出去,降低了自己的负债率。以前房子卖不掉的开发商因祸得福,大赚特赚。而购房者则成功接过了房子,背上了债务。


就在他们接过这批债务时,各地又纷纷出台规定,五年之内不许卖。如转载或法律咨询,请与微信bestfch001联系。


看明白了吗?整个套路,就是把债务从政府和开发商转移到老百姓身上的过程。而且还五年不让走人。


再过几年,时机成熟,房地产税再来一次大收割,韭菜连根拔起。


有些炒房客还没熬到五年,就撑不住了。


我最近看到了一组数据,说利息最低、最安全的公积金贷款,也出现了大面积的违约。


2017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1.8万亿元,比上年增长13.06%,但违约金额高达10.58亿,对比2016年逾期额7.86万亿,1年内的逾期率增长了34.6%!


将近35%啊!10万亿公积金违约!为何贷款越来越少,逾期却越来越多?这指向了一个残酷的可能——断供潮。


违约是谁?很明显是加杠杆的炒房客。


如果是2016、2017年那样,房价持续上行的话,那么加杠杆无疑会让他们赚的盆满钵满。


但是楼市被调控房价下行通道下,短时间内房子不能套现,几个月的房贷就能把他们碾压破产!   如转载或法律咨询,请与微信bestfch001联系。 


这次债务转移,炒房客首先被埋。他们只是被历史的洪流吞没其中一个可怜命运。


二、破产跑路。


这周连爆了两个平台。


钱满仓爆雷的局,还没停歇。就在昨夜,国内四大高额返利平台之首,涉及到800亿的互金明星唐小僧平台负责人跑路,已经确定正式爆雷。


800亿规模,其爆炸引发的震动,估计不亚于e租宝。



唐小僧曾经一度被誉为民间四大高额返利平台,其他三家分别是钱宝网、雅堂金融、联璧金融。而这4家除联璧金融外,其他三家全部爆雷,联璧金融还能坚持多久都是未知数。


唐小僧具体涉案金额目前不详,但涉及投资者范围较广。


根据唐小僧微信公众号最新介绍,此前注册用户数已达到1000万,本次爆雷影响之大,可能远超想象。 


中国的金融犯罪是普遍性犯罪,比拼的本质其实是法不责众。


一个套利方式一出来,然后就全国蔓延开来,任何一个机构都可以操作,套利门槛极低,不需要智商,也不需要情商,只要胆子大就行了。


我们这几年大面积闭着眼睛扩杠杆,不断投放信贷的背后就是庞氏骗局,因为很多企业压根没有还款能力,你还给他放款,他还不出就继续借,借到最后光利息就已经够让他死几百遍了,你还装作看不到,最后看上去谁都没逾期的结果就一定是来个超级大的逾期,不违约的结果一定是大违约,不犯小错误的背后一定是大错误。如转载或法律咨询,请与微信bestfch001联系。

道理就是那么简单。任何违背常识的行为一定会出大问题。


所以,想象得到用不了几年一定死的很难看,而且是拉着很多好人一起死,这种问题越早解决包袱越小,越晚解决包袱越大,社会代价越大。


三、是借新还旧。


无论是上述加杠杆的炒房客,还是私企违约潮,因为没有人帮忙兜底,一切成为去杠杆大潮中的炮灰。


然而,偏偏企业就有着不同命运,背负大吓人的债务,一样相安无事。



其实,中国最大的危机其实不是企业杠杆率过高,而是个人加杠杆太快太猛。


企业都是理性人,通过时间消化周期,或者干脆破产重整都能消化解决。


而个人大多数都是非理性人,盲目激进很容易被忽悠为了赚钱而借贷进行各种投资,乱加杠杆,形成了目前潜在的极大的高杠杆人群,目前又没有个人破产法,稍微有个周期波动就出现危机,带来的问题是大量债务人群出现。如转载或法律咨询,请与微信bestfch001联系。


很容易形成社会性问题。


最后提一个很有意思说法:债务奴隶制。


债务治理是通过债务压力起作用的。现代社会债务的发展,使得社会中大多数人都成了负债人,许多人身上背负着巨额的债务。所背负的债务改变着权力的形式,改变着人们的社会关系,甚至改变着人们的心理状态。

只要看看我们社会中下面的情况,就不难理解这一点:哪怕是一个心高万丈、桀骜不驯的小白领,当你背负着巨额的按揭,整天害怕由于失业而无法负担月供的时候,一切都没有了脾气,慢慢地,服从甚至逆来顺受就成了一种习惯。


这种习惯一旦养成,就不仅仅在单位中是如此,在整个社会政治生活中也会起作用。


债务的统治,或者是通过债务的治理,是一种精致的安排。


千万不要孤注一掷去豪赌,这样你最终会死得很难看!





三、涉非法集资投资人必读11问及答!


来源:财经小目标、法留香法律资讯公众号等,感谢。


警方提示,投资人尽快到合同签署地公安机关报案,依法理性反映诉求,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办案和调查取证工作。

非法集资、金融诈骗案件频发,触目惊心,这让很多投资者心中忐忑,风声鹤唳,闻理财色变。如转载或法律咨询,请与微信bestfch001联系。

▌本文通过问答的方式,将朋友们产生的疑问做一汇总解答,简单易懂:

1、非法集资到底是如何定义的呢?

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非法集资的四个特征: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

(四)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个人向30人以上吸收存款;单位向150人以上吸收存款。

2、朋友圈内集资到底是不是非法集资?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罗国良副庭长称,“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是认定非法集资的必要条件。有的人员没有向社会公开宣传,而是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这种情形之下,由于集资对象具有特定性,限定于亲友圈或者单位内部人员等有限范围之内,不是“社会公众”,因此不符合非法集资的社会性特征。这种“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不属于非法集资。如转载或法律咨询,请与微信bestfch001联系。

3、民间借贷跟非法集资有啥区别?

一个人要做生意、买房,向周边亲戚借钱,是一回事;向社会广告宣传某项目赚钱,收了许多人的钱,从规定上来看,是另一回事。

所以,民间借贷古已有之,向亲戚、朋友借款再多,也只是民间借贷,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金融活动,不需要央行的批准,也就没“非法集资”一说。但是,一旦通过现代媒体广而告之,个人吸收存款的对象超过30人以上,就可视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4、比较常见的非法集资的形式都有哪些?

(一)投资理财领域。近两年来,各地出现大量以投资理财咨询为名从事各类金融业务活动的公司,如投资咨询、非融资性担保、第三方理财、财富管理等,常常打着投资理财的旗号,承诺无风险、高收益,公开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金,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直接进行集资诈骗。

(二)P2P网络借贷。在这里提醒广大投资者,P2P网络借贷属于信息中介机构,只能进行“点对点”、“个人对个人”的交易撮合,不能充当信用中介,投资者签订借款合同的对象不能是平台本身;P2P本质上是向陌生人出借自己的资金,属于较高风险类的投资,需要投资者具备相应的风险意识、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要警惕“担保”、“保证收益”类的宣传,警惕一些通过论坛、网帖、甚至街头路边、市场集市等线下渠道以“P2P”名义招揽客户的机构组织和人员。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吸收农民资金却未用于农业生产,而是高息放贷赚取息差,资金链断裂、暴力催债、“跑路”事件等频频发生。此类案件主要涉及河北、江苏、辽宁、河南、山西、山东等地,个别地方已经出现行业性风险。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或由原先开办担保公司、投资公司的经营者发起设立,或以合法身份为幌子,仿照银行外观设立营业网点,通过代办员、业务员广泛吸收农民存款,欺骗性极强,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影响农村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四)其他领域。比如,在房产界中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以代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比如,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比如,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

5、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损失怎么办?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如转载或法律咨询,请与微信bestfch001联系。

该《意见》第八条:关于跨区域案件的处理问题规定: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在查清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可以由不同地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别处理。对于分别处理的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应当按照统一制定的方案处置涉案财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构成渎职等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比如你投入100万,这个案件1个亿,最后清理的时候就是1500万,清退的比例就是15%,都是一样的。

6、有借据证明属于个人借款,为什么法院却以涉嫌非法集资驳回起诉?

民间借贷新司解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7、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钱就无法起诉了吗?

不是的,要注意这种特殊情况:2015年新的司法解释规定中,借款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就是说你这个投资款借给甲了,借款的时候乙提供担保了,如果因甲涉嫌非法集资,那么你可以起诉乙担保责任归还本金、利息等。

8、集资参与人已经拿到的利息、分红等回报还追缴吗?

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因此,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应当依法追缴。但是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收取的利息、分红等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即使集资参与人是通过民事程序生效判决获得的利息、分红等回报,公安机关也有权追缴集资人用集资款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这就如同在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前,集资人用集资款归还集资参与人的本金和回报,公安机关依法虽不能将集资参与人已获得的本金(按合同无效处理,各自返还财产)追缴纳入涉案财物,但有权对集资人用集资款已支付集资参与人的利息、分红等回报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9、非法集资行为的代理人,把集资的钱都交给公司,自己并没有截留,也违法吗?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10、有正规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各种手续正规合法,却进行非法集资,为什么行政部门会审批?

以合法的名义登记注册,并符合审批条件,行政部门按照规章制度是必须给予发放相关证件。虽然企业具备了登记注册条件,拥有营业执照,但并不代表其今后的所有行为都是合法的。有些企业利用了老百姓对企业营业执照的模糊认识,来进行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就是所为的“挂羊头卖狗肉”。

11、民间借贷新司解中,有没有关于对P2P公司的法律规定?

民间借贷新司解,第二十二条 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请永远记住:你贪高息,人家要你本金!请分享给更多朋友,提醒他们远离骗局,别上当受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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