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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锅端!民警现场查获大量作案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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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一方净土,保一方平安!
自追逃攻坚专项行动启动以来
于都警方
始终保持对网逃高压严打态势
坚决消除社会治安隐患
让“逃犯”无处可“逃”!
12月10日
刑侦大队在工作中发现
辖区内潜藏着3名
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网上逃犯
为将其一网打尽
在确定该3名网上逃犯落脚处后
民警于当天10时许
果断出击
成功在县城某宾馆内将
犯罪嫌疑人费某、李某、汪某抓获归案
现场扣押大量现金、不明来源银行卡及数部手机
经查
犯罪嫌疑人
费某、李某、汪某等人
在山西省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被当地警方网上追逃后
秘密潜逃至于都县
正当准备“重操旧业”时
被于都警方当场抓获
目前
犯罪嫌疑人费某、李某、汪某
已被警方依法移交山西省警方!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买卖银行卡是违法的!随意买卖银行卡、电话卡等为各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便利,已经成为助推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的“灰黑产”,大家千万别贪图小利,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学法·知法·懂法·守法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猜您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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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晨一点的报警电话!编辑:饶城 来源:刑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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