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都多人因干这事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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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使用
必须合法合规
这还有人不知道?
一起来看看下面
2个案例吧!
3月11日
刑侦大队反诈专业队在工作中发现
嫌疑人丁某名下三张银行卡
涉嫌多起电信诈骗案件
经工作
专业队民警迅速锁定了嫌疑人丁某的踪迹
于当日下午6时许将其抓获归案
现已查明
嫌疑人丁某明知他人
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
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
仍交由他人使用
并从中获利
目前
犯罪嫌疑人丁某
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3月15日
刑侦大队反诈专业队
通过深挖研究、科学部署
抓获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嫌疑人汤某
当场查获大量银行卡、POS机、
密码器等作案工具
现已查明
嫌疑人汤某
明知他人在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
仍然使用银行卡等作案工具
帮助他人收钱、转账
并从中获取利益
目前
犯罪嫌疑人汤某
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什么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量刑标准是怎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上面两个案例
是典型的涉两卡犯罪
是“长风3号”集中打击行动
的重要内容之一
问这些知识你知道吗?
“断卡”行动断的是哪些卡?
在银行卡方面,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还包括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也就是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
在手机卡方面,既包括平时所用的三大运营商的手机卡,也包括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物联网卡。
重点打击从事收购贩卖“两卡”的人员,依法从严惩处涉“两卡”犯罪团伙,主要包括:
开卡团伙:在各地运营商、银行金融机构开办电话卡、手机卡的人员。
带队团伙:在各类QQ群、微信群等发布收购手机卡、银行卡信息,与开卡团伙交易后收取手机卡、银行卡,交给收卡团伙。诱骗或者组织他人开办电话卡、银行卡的团伙,这类团伙经常以“扫村”、“扫校”方式忽悠村民、大学生办卡。
收卡团伙:主要是接收开卡团伙手机卡、电话卡的团伙,这些人又称“卡头”。
贩卡团伙:主要是接收全国各地收卡团伙办理的电话卡、银行卡,层层贩卖赚取差价的人员。
凡是经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个人银行账户、企业对公账户的单位或个人,人民银行将联合公安机关对相关人员实施惩戒。
一、信用惩戒
人民银行会将相关违法违纪信息录入金融信用基础数据库,并纳入个人征信报告,在一定时间内影响相关人员的贷款和信用卡申请。
二、限制业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号)等文件,一经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的非柜面业务和支付账户的所有业务,且不得新开立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
三、刑事处罚
非法买卖个人银行账户和单位账户,还可能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甚至构成诈骗罪,可能给个人带来牢狱之灾。
于都公安提醒您:
买卖、出借对公账户以及银行卡、电话卡等是违法行为,违法违规行为会记录到个人征信报告,影响贷款、办理支付业务,还可能涉嫌犯罪,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千万不能贪图私利触碰法律底线!
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保护好登录账号和密码等个人信息,对于废弃不用的银行卡应及时办理销户业务,并将卡片磁条毁损,不随意丢弃!
如发现上述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10向公安机关举报。
答
看完下方视频
你会更加了解
银行卡的正确使用!
于都公安打击
电信网络违法犯罪的攻势
从未减弱
自“长风3号”行动启动以来
共破获
涉诈类案件239起
打掉诈骗团伙20个
其中
刑事强制措施:136人
教育释放:253人
惩戒两卡人员:110人
接下来
于都警方将继续保持
“零容忍”态势
紧密结合“长风3号”行动
向电信诈骗违法犯罪
发起全面冲击
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在此希望每一个你我共同行动起来
警民携手共创无诈于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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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疫情,于都警方在行动...来源:刑侦大队 编辑:钟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