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思我在】关于减少劳动力市场上新冠康复者歧视的建议
最近一段时间,通过媒体报道(如《新闻晨报》),我们了解到,近来在劳动力市场上出现了新冠患者康复后受到雇佣歧视的现象。一些企业在招工时要查询过去的核酸检验报告,对曾经的新冠患者,即使已经康复,也不予录用。这一现象造成了新冠康复者在劳动力市场上难找工作,生活困难。其中不乏一些在疫情期间服务于方舱建设和相关工作的志愿者或劳动者,对于弘扬社会主义大家庭共同抗疫、共克时艰的精神也产生了负面的影响。
对康复后的新冠患者的雇佣歧视是违反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所以说,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录用新冠康复者返岗,曾经感染过或疑似感染新冠病毒和身处疫情较严重地区的应聘者求职时,用人单位也不得对上述劳动者实施任何的就业歧视。
此外,国家有关部门已经出台过针对感染新冠病毒的职工不得予以歧视的规定。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员工属于新冠肺炎疑似、确诊患者或者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隔离期期满以及政府采取紧急措施期间,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其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当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同样,对于员工患有新冠肺炎已治愈,如符合返岗条件并要求返岗上班的,企业不得予以拒绝(企业安排休年休假、企业福利假等有薪假期的除外)。拒绝员工返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正常出勤标准向员工发放工资。假如企业以员工是新冠肺炎患者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的,该解除行为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法发〔2020〕12号)中规定,“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者劳动者来自疫情相对严重的地区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鉴于以上情况,我们紧急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相关政府部门立即出台相关政策,消除新冠康复者在劳动力市场上所受的歧视。具体建议如下:
第一,建议工业与信息化部要求各地工信部门,在当地健康码信息中,不再显示1个月之前核酸检验的信息,从源头上掐断歧视新冠康复者的信息来源。
第二,针对今年以来疫情冲击后的新情况,建议明确要求在就业市场上不得查找(或要求提供)应聘人员在历史上新冠感染的记录。对于歧视新冠康复者的企业,要在各个地方政府特别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通投诉渠道,并且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和追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下属的劳动监察机构应加强对相关违法行为的监察,发现问题后责令相关行为主体进行整改,拒不整改的,进行相应处罚。
第三,在司法部门、工会,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在劳动力市场上遇到相关歧视行为的新冠康复者提供及时的劳动仲裁和相关的法律援助。
第四,加强相关的媒体宣传和舆论监督。在各类媒体上,要对新冠患者康复后不具有病毒传染性,不影响工作进行广泛的宣传。对于歧视新冠康复者的行为涉嫌违法,也要加强宣传,并加强媒体对于相关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
【作者介绍】
【陆铭】
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
【吴刚 】
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
【郑子扬】
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
【李瑞峰】
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
公号出品:良友文化
★
一门深入浅出的课,
系统让你学会
经济学思维
经济学原理课
B 站
扫码获取
理解国家、区域和城市发展
《大国大城》
发展与平衡的空间政治
经济学
《大国治理》
让你一门课学懂
中国经济
通过思考改变生活
中国经济72讲系列课程
喜马拉雅FM
收听
空间政治经济学的视角
《空间的力量》
陆铭的城市发展63问
蜻蜓FM
扫码获取
扫码关注
铭心而论
有些事实还不清楚,有些理念还未传播。
有些偏见深入人心,有些共识远未达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