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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高效的处警规范,事关基层民警的人身自由和政治生命

2017-06-04 瓜尔佳 警察说警事


前一阵子大家都在为发生在山东冠县的那起“辱母案”操心:于欢行为的定性是伤害致死还是防卫过当呢?于欢是该维持无期徒刑还是应该改判呢?检察院是该主动行使辩护权还是静下心来行使公诉权呢?报道“辱母案”的媒体究竟有多少谎言呢?处警的26岁的女警朱秀明和两个辅警咋被处理得这么狠呢?




哎,有人说我们这些人,都是长着吃路边店的嘴,操的却是中南海的心。


其实,这些事儿要说离我们远,真的很远,要说近也真的很近。比如说,对女警朱秀明等人的处理,和每个基层民警息息相关。因为大家天天都在处警,遇到朱秀明一样的经历在所难免。


山东省检察院日前公布了对聊城于欢故意伤害案处警民警朱秀明等人的调查处理结果,认定朱秀明等人在处警过程当中存在对案发中心现场未能有效控制、对现场双方人员未能分开隔离等处警不够规范问题,但上述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决定对朱秀明等人不予刑事立案。


5月26日冠县纪委、监察局对于欢案处警民警进行了立案审查,处理了多名民警。其中朱秀明的错误是“在多名讨债人员限制苏银霞、于欢母子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对现场局势稳控不力。”决定给以朱秀明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已经公布了。那么,处警的规范文件究竟在哪里呢?


目前,中国警察处警中的规范就是《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各地根据这个规则又相继出台了《110接处警工作规范》。


无论是工作规则,还是工作规范,都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处警准则。实践中,这些规范在维护社会秩序、确保群众安居乐业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中国太大了,社情太复杂了,国家变化太快了,每一个警情也不同,相同或相近的警情也会瞬息万变,仅凭原则性很强的规范难以应对不断变化的警情。



因此,重新修订、完善和细化这些规范迫在眉睫。


中国不缺少专家,也不缺少有实践经验的基层骨干,缺少的是两者的结合。


现存的规范已经过多年检验了,哪些不符合实际工作,哪些表述不精准,哪些不全面,都有所暴露,我们不该回避。


应该把那些在基层中摸爬滚打多年,有处警经验的人吸纳到规范的制订中,听听他们的意见对制订规范有很大好处,进一步细化规范,扩大规范的含量,使规范更接地气,更有指导性。


当然,要想靠一部规范包含所有的处警活动,也是不大可能的,但我们应该尽量扩大范围,还要简单易行,让民警好操作。


同时,还有一项工作更加重要,就是也应该设法在现行的法律中,增补“公众服从警察”的条款,树立“警察执法在先,公众存疑在后”的理念,这项规定对执法意义非凡。很多时候,警民间的冲突都是公众不服从警察造成,对警察执法的过错可通过事后投诉解决,否则就容易发生争执。


公安部对民警执法规范尤为重视,前一阵明确了一些执法规范,也进行了视频培训。但是,从理论上讲,这些情景再现还不属于规范的范畴。如果说视频中的内容非常符合基层的执法实际,就应该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层上,尽快上升为规范,这是警之所盼,所想,所需,也是真正的“尚方宝剑”。



任何的规范都会有其局限性,中国之大举世罕见;民警所面临的警情也千奇百怪。要使处警规范更加完善,就要经常修改规范,使之处于动态之中,至少每年要重新修订一次。在相对完整后,才能稳固下来。


一部好的处警规范,不仅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关系到千家万户,也关系到民警的切身利益。去年,北京民警邢永瑞遭受调查后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其原因是处警不规范;这次山东民警朱秀明以及其它民警和辅警被处理,也是处警不规范。


现在很多民警怕处警,只要不值班,就没人去接那处警电话。为啥?处警是件有危险的工作,一旦没有处理好,小则挨批评、受处分,重则进监狱、被辞退被开除。


可是,警察不处警,那还是警察吗?因此,我们真需要一部实用高效的处警规范。



如果说因为贪污了、堕落了,被处理也是罪有应得;如果说因为脱岗了、逃避了,受处分也是应该应分,可就是因为没有规范或者面对警情不知道怎么办,让灿烂的人生出现阴影,这损失大不大?值不值?该不该?


现在,基层民警都设法在邢永瑞和朱秀明们身上吸取教训,但吸取教训后的结论是大家都不想去工作,都畏首畏尾,都逃避出警,那就违背了初衷,背离了警察本质。


我们应该猛然清醒了,我们不可不重视完善处警规范,使其实用高效,在规范的前提下,让他们放心而大胆地去执法,别让民警到了“临门一脚”还不知道这球怎么踢;国家法治建设也需要进一步规范执法者行为,进一步加强对执法者人身权利的保护;而对公众而言,如何在“服从警察”的前提下实现人身自由权,也是国家立法设计中所应该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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