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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邝鹏飞险些被“斩首”,嫌疑人为啥只被行政拘留?

2017-07-31 瓜尔佳 警察说警事


来源:瓜尔佳

小民警邝鹏飞被砍的部位非常重要,“斩首行动”的词就是从这来的。鉴定结果是轻微伤,湖南安化公安只对嫌疑人行政拘留10天,让大家很失望


话说7月26日中午,湖南省安化县公安局梅城派出所新来的警察邝鹏飞在传唤涉嫌吸毒的嫌疑人时,嫌疑人弟弟用菜刀砍伤了他左侧颈部。民警邝鹏飞是在现场用手机摄像取证时被砍的,当时他只觉得脖子一痛,后来才知道颈部受伤。


这个刚刚参加工作的小伙是郴州宜章人,湖南警察学院毕业,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安化县公安局。一个月后,他用血的代价,知道了什么是警察。




邝鹏飞的伤势不重,出血量也不多,法医鉴定,只是轻微伤。脖子上被缝了9针,医生说打了破伤风、消消炎也就没事了。


但是,这种处理让我们有点疑惑:为啥砍人者只是被行政拘留了10天?


瓜哥不认为安化公安没拿邝鹏飞被砍的事儿当回事儿,估计还是他们对法律的理解或者是当地检察机关对法律的理解问题。还有,当地警方没有透露出更多的情况给我们


让我们重温一下原来的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我们再来学习一下刑法修正案(九)对妨害公务罪增加的条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规定从重处罚。”


法律准确无误地告诉我们,妨害公务罪侵害的主体是“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暴力、威胁方法”,即使是没有暴力但有威胁方法也在刑罚惩处之列,对“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规定从重处罚”,惩处的刑罚标准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邝鹏飞被砍伤,是一个很完整的犯罪构成过程。主体和客体,主观和客观方面都在刑法里面有明确的规定,对他怎么处理都和行政拘留不搭边儿,但湖南安化公安为什么还是对嫌疑人行政拘留了呢?


也许他们认为应该按照刑法中谦抑性原则不予处罚。谦抑性原则又称必要性原则,指立法机关只有在该规范确属必不可少――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秩序的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


但是,刑法中已经明确了在妨害公务罪中“暴力、威胁方法”已经构成了犯罪,根本就不存在谦抑性的问题,为什么还不去依刑法处置?


也许还会有人说,轻微伤不够刑罚处理,但刑法中并没有把“轻微伤”作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的排除性条件,这个也不是问题的问题。


相反,为了统一执行妨害公务罪的定罪问题,在没有司法解释的情况下,有的地方出台政策进行调整,规定妨害公务罪的“暴力”要达到“轻微伤”;有的地方则因为没有司法解释,把“踢一脚”也作为“暴力”。


如果这些因素都考虑过了,当地警方还是治安处罚,那就该考虑的问题是:邝鹏飞他们执法时是否手续齐全?执法中是否有瑕疵?


这两个疑问的潜台词是:如果到了法庭上,法庭能否确认邝鹏飞他们是标准的“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如果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嫌疑人肯定是妨害公务罪,反之就难定此罪,莫不如治安处罚了之。


瓜哥并不了解这其中的细节,大家可在“依法执行职务”这几个字上多开动脑筋。


看来,小民警邝鹏飞险些被“斩首”,嫌疑人该行政处罚还是刑罚伺候,是一个有点儿深奥的法律问题,还可能是个执法规范的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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