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法工作会议释放信号 :深化人民警察管理制度改革,提高辅警职业保障水平!
来源:辅警研究
小编按:22日召开的全国政法会议上,会上提出了要将深化人民警察管理制度改革,加快公安民警职务序列、招录培养、职业保障制度改革;同时提高辅警职业保障水平、并出台辅警管理实施细则。本次会议用了关键词:提高。
南都讯 记者程姝雯 对于推行了5年的司法体制改革,1月22日—23日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提出新要求。
会议明确表态,要“坚持一张蓝图干到底、一届接着一届干,将司法体制改革进行到底”,并提出将专项督查司法职业保障政策落实不到位问题、出台错案责任追究具体办法等具体新举措。
看点1
适时出台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专门法院设置方案
此次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提出,对党的十八大以来部署和出台的改革意见,要抓到底,确保落地生根;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等试点,要总结经验,如期全面推开;对设置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专门法院等,要深入论证,适时出台方案。
同时,还要按照党的十九大部署,以综合配套改革为抓手,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让司法更加公正高效权威。
会议还要求各地法院检察院加快推进内设机构改革,确保在今年底前完成。据介绍,搞好这项改革,关键是坚持在专业化建设基础上实行扁平化管理的取向,推动机构整合、职能优化,让政务业务运行更加顺畅高效。
此外,会议还提出,要加快完善审级制度,明确四级法院职能定位,防止同质化。
看点2
今年将专项督查司法职业保障政策落实不到位问题
在这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中,为确保法官检察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先后推出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推动人员分类管理;法院人财物收归省统管、革除司法地方化的弊端;改革院庭长审批案件制度,通过“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革除司法行政化的弊端;建立领导干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过问司法活动记录、通报等制度,为法官检察官独立行使权力排除干扰阻碍。
南都记者了解到,此次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也提出,还将继续加快完善司法职业保障制度。各级法院检察院要坚持以办案数量为主,兼顾案件难易程度、办案质量效果,科学设计绩效奖金发放标准,合理拉开档次,不搞平均主义,最大限度激励入额人员多办案、办好案。
在此基础上,强化司法绩效考核结果运用,让考核优秀者优先晋升,让考核不合格者退出员额,树立正确导向。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抓紧落实按期晋升与择优选任相结合的晋升机制,健全与单独职务序列相配套的政治、生活待遇保障制度,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增强法官检察官职业尊荣感。
会议还特别明确:今年,针对职业保障政策落实不到位问题,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专项督察,疏通堵点、纠正偏差,推动完善落实配套政策。
看点3
解决独立办案后“谁来监督法官检察官”问题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法官检察官独立行使职权,谁来监督法官检察官?
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就此提出,要加快构建新型司法监管机制。
据介绍,实行司法责任制,不是不要监管,而是改革监管内容、方法,从微观的个案审批、文书签发向宏观的全院、全员、全过程的案件质量效率监管转变。
会议要求,完善专业法官会议、检察官联席会议等机制,健全类案强制检索报告、案件质量评查、办案流程智能监管、社会监督等机制,构建起全方位、立体化的监管体系。
此外,还将出台错案责任追究具体办法,对符合问责条件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健全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发挥好惩戒委员会作用,增强问责权威性和公信力。
看点4
加快户籍制度和居住证制度改革落地步伐
公安改革今年有望取得大幅度进展。
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称,将“全面深化公安改革”,按照十九大关于深化机构和行政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积极推进管理体制改革,着力解决公安队伍管理体制不科学、力量结构不合理、警务运行不顺畅、实战能力不强等突出问题,进一步优化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力量配置,理顺事权关系、层级关系、结构关系,打造扁平化管理、专业化建设、实战化运行的现代警务模式。
此外,还要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户籍制度和居住证制度改革落地步伐,深化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改革,提高服务质量和办证效率。
备受关注的公安民警职业保障、辅警待遇问题,也将有明确答案。
会议称,将深化人民警察管理制度改革,加快公安民警职务序列、招录培养、职业保障制度改革;同时出台辅警管理实施细则,提高职业保障水平。
看点5
将依法逐步提高减刑假释比例
南都记者从会上获悉,按照会议部署,未来减刑假释的比例将逐步提高,更多符合条件的服刑人员将通过社区矫正,接受改造。
会议称,要深化监狱管理制度改革,推动教育改造转型升级,将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
同时,深入推进社区矫正社会化,依法逐步提高假释比例,让更多符合条件的罪犯在社会上接受改造,降低刑罚执行成本,增加和谐因素。
据介绍,今年还将制定社区矫正法,以立法形式巩固改革成果。
一周要览
2、人社部:推进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含警察) 科员满12年升副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