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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收视率弄虚作假,追责到人!
4月1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针对广播电视行业统计活动,就机构人员设置、责任,统计调查制度,资料管理、公布以及监督等作出明确要求。
其适用于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调查、搜集、整理、研究和提供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统计资料(包括大数据统计资料)的广播电视行业统计活动。
规定提到,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大数据统计信息系统,统筹收视收听率(点击率)统计工作,对数据的采集、发布进行监督。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扰、破坏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收视收听率(点击率)统计工作,不得制造虚假的收视收听率(点击率)。
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统计工作责任制,并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完善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体系。出现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的,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分管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统计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另外,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应当依法加强统计力量,配备专职或者指定兼职统计人员,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统计人员应当具备完成统计任务的专业知识。统计调查中取得的原始资料应当至少保存2年。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至少保存10年,重要的统计资料应当永久保存。
新规自5月5日起施行。
《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
第6号
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
编辑 | 朱晓乐 饶文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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