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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守护|智汇谭法•孩子遭遇校园欺凌,该怎么解决?(二)
法治时代,靠什么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
守护幸福的家?
当然是学好、用好法律啦!
徐汇区妇联“智汇谭法”栏目
以《宪法》为核心
以《民法典》《家庭教育促进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为主体
开展线上普法宣传活动
让我们一起跟随
上海市家与家律师事务所主任
徐汇区妇联兼职副主席
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
谭芳律师和她的团队
共同用法律“典”亮女性权益
开启普法之旅!
谭芳
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主任
徐汇区妇联兼职副主席
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
“谭”法知识汇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百三十条
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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