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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守护 | 智汇谭法•教你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徐汇女性
2024-08-25


徐汇区妇联“智汇谭法”栏目

以《宪法》为核心

以《民法典》《妇女权益保障法》

《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为主体

开展妇女权益保护线上普法宣传





让我们一起跟随

上海市家与家律师事务所主任

徐汇区妇联兼职副主席

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

谭芳律师和她的团队

共同用法律“典”亮女性权益

开启普法之旅!

谭芳


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主任

徐汇区妇联兼职副主席

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


































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模板




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生日、身份证号

住址:一般是户籍地,也可以是能够接收法院文书的地址

联系电话:一般能够联系到本人的电话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如有):姓名、性别、民族、生日、身份证号

住址:一般是户籍地,也可以是能够接收法院文书的地址

联系电话:一般能够联系到本人的电话


委托诉讼代理人(如有):姓名、性别、民族、生日、身份证号

住址:一般是户籍地,也可以是能够接收法院文书的地址

联系电话:一般能够联系到本人的电话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生日、身份证号

住址:一般是户籍地,也可以是能够接收法院文书的地址

联系电话:一般能够联系到本人的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及申请人的亲属;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及申请人的亲属;

3.要求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的住所;

4.……


事实和理由:

……(写明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以及其他事实和理由,如果有相应证据,可以附在后方。)

此致

【  】人民法院(一般是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申请人:            

  日期:  年  月  日








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指引

【线上指引】

进入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网http://www.hshfy.sh.cn

“诉讼服务”栏目中点击进入:

“上海法院诉讼服务网12368”

如您为本人申请,通过“当事人”入口进入,

点击“网上立案”即可

【线下指引】

前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居住地、

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立案窗口

徐汇区:

徐汇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

地址:

徐汇区漕东支路81号

立案咨询电话:

021-54896268




“谭”法知识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



第四条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



第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前款所称“相关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

(四)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

(五)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

(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

(七)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

(九)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

(十)伤情鉴定意见;

(十一)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第十条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二)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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