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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守护 | 智汇谭法•妇保法典型案例:生活困难的妇女离婚后权益如何维护?

徐汇女性
2024-08-25


徐汇区妇联“智汇谭法”栏目

以《宪法》为核心

以《民法典》《妇女权益保障法》

等法律为主体

开展妇女权益保护线上普法宣传





让我们一起跟随

上海市家与家律师事务所主任

徐汇区妇联兼职副主席

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

谭芳律师和她的团队

共同用法律“典”亮女性权益

开启普法之旅!

谭芳


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主任

徐汇区妇联兼职副主席

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






“谭”法知识汇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2023年1月1日实施)


第二条

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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