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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贼心不死”操旧业,40不到“三进宫”

平安黔南
2024-08-26

  2006年4月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9年11月刑满释放;

  2010年9月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2022年10月刑满释放;

  现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迎来“三进宫”。

  罗甸一85后男子曾因盗窃两次入狱,“贼心不改“”又入户盗窃被判处刑罚。4月26日,罗甸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入户盗窃犯罪案件,被告人欧某某因盗窃他人财物再次锒铛入狱。

  基本案情

  罗甸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10月期间,被告人欧某某驾驶一辆白色踏板车在贵州省平塘县塘边镇、罗甸县边阳镇等地多次流窜盗窃。其中,于2023年10月2日及当月中旬的一天,在平塘县塘边镇趁令狐某某家中窗户未关翻窗进入室内分别盗取了8个半成品锡箔纸和6个成品锡箔纸。于2023年10月19日在罗甸县边阳镇新场村趁王某某家卷闸门未关闭进入室内盗取了6个锡箔纸,其中4个为半成品,2个为成品。于2023年10月21日在罗甸县边阳镇新场村趁邵某某家二楼窗户未关闭翻窗进入室内盗取了11个锡箔纸,其中8个锡箔纸为半成品,3个锡箔纸为成品。被告人欧某某四次盗取锡箔纸共计31个,其中11个为成品,20个为半成品,经罗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总价值为83558元。

  法院审理

  罗甸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欧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多次入户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主动退缴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合考量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依法决定对被告人欧某某从重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同时责令被告人欧某某退赔各被害人全部财产损失。

  法官提醒

  屡教不改,终将会受到重罚。获取财富没有捷径可走,美好生活需要通过踏实的劳动去创造,千万不要心存侥幸走歪门邪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莫伸手,伸手必被捉。法官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要切实提高防盗意识,进一步加强防范措施,以免给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机,造成自身财产损失。一旦发现被盗,要及时报警,并妥善保护好案发现场。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来源:平安黔南供稿:罗甸县人民法院责编/一审:冯 薇
二审:彭 悦三审:王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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