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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私藏已故爷爷的枪支留作“念想”,获刑!

平安黔南
2024-08-26

“法官,我也没有使用过这枪,只是出于对爷爷的思念才持有该枪支的,我知道错了,知道法律明令禁止的管制物品不能私藏,希望能对我宽大处理,给我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法庭上被告人这么说道。


赵某从小跟着爷爷生活,由爷爷抚养长大,与爷爷建立了非常深厚的感情。2021年,赵某的爷爷驾鹤西去,赵某伤心之余,在整理爷爷的遗物时,发现遗物中有一支爷爷生前用来打猎的枪支,该枪支以火药为动力装置。为表达对爷爷的怀念,赵某将该枪支珍藏于家中,2024年1月份被公安机关查获。



瓮安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的事实存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处以刑罚。但赵某出于对爷爷的怀念而私藏爷爷的遗物,并未使用过该枪支,未造成任何后果,并且深刻悔罪,自愿认罪认罚。在法理的基础上结合情理因素,瓮安法院依法决定对赵某宽大处理并适用缓刑,判决被告人赵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扣押的枪支一支,依法予以没收。




法官提醒


枪支弹药属于法律明令禁止持有的违禁管制物品,私自持有枪支弹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危及广大不特定社会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一旦发生枪击事件,很有可能侵犯他人的生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虽然在农村可能还存在自制枪支打猎的情形,但这种行为实际上是违法的。不管是自制的、还是祖传的枪支弹药,正确的做法是发现后主动上缴公安机关,并如实说明枪支弹药的来源,对自己负责也是对社会大众负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国家严厉惩处违反枪支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枪支管理的行为有检举的义务。国家对检举人给予保护,对检举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平安黔南供稿:瓮安县人民法院责编/一审:冯 薇二审:彭 悦三审:王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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