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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教不改存侥幸,四男子跨省行窃再入狱
近日,独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覃某辉、杨某、何某忠、李某辉犯盗窃罪,覃某辉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何某忠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李某辉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4年1月10日,广西籍男子覃某辉邀约何某忠、杨某、李某辉到贵州省盗窃。1月11日中午,李某辉驾驶车牌号为桂AU303M的五菱宏光面包车搭载覃某辉、杨某、何某忠从广西南宁市行驶到贵州省独山县,当晚在独山县海悦丽景酒店住宿。次日,四人驾驶车辆在独山县城附近寻找作案目标,因是白天未敢实施盗窃,四人驾驶车辆前往龙里县、贵阳市等地继续寻找盗窃目标。因未能找到盗窃目标,四人于2024年1月14日凌晨4时许开车返回到独山县麻万镇剑桥皇家西侧大路,将照明路灯八段长约240米的电缆线剪断后盗走,然后拉到广西南宁市武鸣区一废品站贩卖得到8000余元,覃某辉分给其他人每人500元。经独山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电缆线价值1415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辉近亲属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4150元,被害单位对被告人李某辉出具谅解书。
法院审理
独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覃某辉、杨某、何某忠、李某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侵害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