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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余万货款执行到位!锦旗“点赞”长顺法院

平安黔南
2024-08-26

2020年8月,原告长顺县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贵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贵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工程需要向原告长顺县某混凝土有限公司采购混凝土,合同对采购混凝土的规格型号、单价、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做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长顺县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依约供应了相应型号的混凝土。
2021年10月,原告长顺县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贵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长顺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约定,贵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前述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长顺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议生效后由被告方向原告方偿还债务。经结算,被告方共拖欠原告方货款360余万元。


后原告方将被告方起诉至长顺县人民法院,长顺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长顺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混凝土货款360余万元。

判决生效后,原告方向长顺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承办法官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长顺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时间难以一次性拿出360余万元支付给原告方,而原告方长顺县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则是希望能尽早收回拖欠货款用于资金周转。

倘若只是就案办案,被告方无法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判决内容,按照执行程序查封、拍卖被告方公司财产,既可能导致被告方生产经营困难,又可能导致原告方短时间内拿不到所欠货款,这无疑对双方企业都是沉重打击。

为了能够更好地推进执行,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中,承办法官仔细听取双方意见想法,耐心释法析理,最终,原告方主动表示愿意接受被告方以分期履行的方式支付所欠货款,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当最后一期款项履行完毕,360余万元所欠货款全部收回后,原告方长顺县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经理为表谢意,专程驱车来到长顺县人民法院,将绣着“公正执法、清正廉洁”的锦旗送给承办法官。

近年来,长顺县人民法院狠抓审判执行质效,创新司法服务举措,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强化善意文明执行与强制执行有效结合的工作理念,采取“放水养鱼”“活封活扣”等执行方式,助力被执行人盘活资产,及时恢复生产活力,为长顺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司法力量。


来源:平安黔南供稿:长顺县人民法院
责编/一审:冯 薇二审:彭 悦三审:王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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