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中心主义的实质 | 请暂缓为山东高院点赞
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人民法院报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平台推送的《【正义之声】庭审公开课上的那些“全民关注点”》一文,以及人民法院报与5月31日第1版刊登的《法庭是公平殿堂,更是法治课堂 ——参加旁听的全国人大代表和法学专家谈于欢案二审庭审 》一文,均对于欢故意伤害案二审庭审给予高度评价。文中指出“终审判决结果人人关注,但在经历了为求得这一'未知数'而完成的整个诉讼程序(特别是二审庭审)的铺垫之后,我们却有一种如释重负的感觉,甚至觉得判决结果也没有那么重要了。”且称旁听于欢二审开庭的各界代表赞誉法庭是“正义的殿堂”“法治的课堂”。
毫无疑问,庭审公开是审判中心主义的应然之意,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也是审判中心主义的当然要求,程序是正义依存的载体。然而,审判中心主义决不能止步于庭审公开和流程化的程序规程。
在“中外刑事法前沿”今年3月份推送的《当我们谈论审判中心主义时,我们在谈论什么? l 司法审判诘问三则》一文中,小编写道:当我们谈论审判中心主义时我们在谈论什么?当然,一方面是确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构造,与侦查中心主义分庭抗礼,如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所说:“公检法三机关之间或多或少存在配合有余,制约不足的问题,特别是审判程序难以有效发挥对其他诉讼程序的制约作用。”然而,这只是审判中心主义的形式侧面。另一方面,司法审判本身应该是合乎公平正义的值得信仰和守护的审判,这正是审判中心主义的实质侧面,更是我们在谈论审判中心主义时的逻辑前提。可以说,不追求审判公正的审判中心主义是空洞的,不严守审判良知的审判中心主义是无益的。
即使是在审判中心主义的形式侧面中,核心仍在于发挥诉讼模式构造之优势,形成对侦查、公诉等其他诉讼程序的制约。而庭审机能的实质发挥,仅靠庭审过程的程序构造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在经历庭审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之后,事实、证据认定和裁判的作出都是在庭下。如何保证程序公正的庭审能够转化为实体公正的判决,是审判中心主义的价值所在,也是审判何以成为中心的当然要求。何况此次高院一级庭审的于欢案,最高检公诉厅却高调发声表明认定于欢具有防卫性质但属于防卫过当之主张,对山东高院的最终判决是否会产生实质性影响,山东高院是否会迫于抗诉压力倾向于采纳公诉意见或者向最高法请示判决结果而未能做到独立审判等均是未知之数。因此,庭审合乎程序正义既是理所应当,也是现行诉讼法对庭审合法的最低要求,以此高调宣传可谓贻笑大方。山东高院能以庭审为中心,依据庭审作出公正判决,才是审判中心主义的胜利,才值得称颂。
与此同时,最高法特邀评论员在上文中写到的“观察以往的案例,公众本来还可能关注另外一些方面,例如:是否存在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情况,是否存在先定后审、庭审“走过场”的情况,是否存在请示上级、“二审变一审”的情况,是否存在外部干预、影响独立的情况,是否存在司法不廉、枉法裁判的情况,是否存在法官任性、独断专行的情况,是否存在限制公开、失去自信的情况等等。但令人欣慰的是,对于于欢案的二审开庭几乎没有这些方面的关注或评论。虽然这些本来就难上台面的事尚未完全消除,但法治文明的进步无疑是巨大的。”更是刻意宣传痕迹过重,不能令人信服,其列举的一系列公众关注的审判变异现象,通过庭审公开均只能做到形式上的初步遏制,庭审实质化表面功夫在庭上,实质作用发挥在判决形成过程。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之核心问题,通过庭审公开难以解决。
于欢案作为一个刑事案件,受到社会各届的广泛关注,其已承受司法案件不能承受之重。社会对该案的关注发端于对于欢和其母遭遇的同情,却根植于对司法裁判的不信任。而司法裁判直指法院,其俨然已成为汹涌浪潮汇聚的漩涡。此时法院当然希望凭借二审环节展示司法公正,塑造其司法权威与公信力。但若仅经过庭审环节,就高唱凯歌,甚至传播“甚至觉得判决结果也没有那么重要了”等言论,则不仅没有展示法院担当,还有转移公众视线、不堪承受舆论重压之嫌。其实法院并非是万能的,正如本案背后涉及的社会问题,是司法审判无力解决的一样,法院只需要恪守审判中心主义之意涵,作出合乎公平正义的司法判决,其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就会自然而然得以树立,何须言过其实的刻意宣传。
最后,让我们一切归零,静静守望,只要二审判决事实、证据认定严格依据庭审,由合议庭依职权独立作出,合乎公平正义,山东高院,我们为你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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