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比较,就没有伤害 ——也谈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为“渎职罪”,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了“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条文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11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在第四百零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四百零八条之一: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环境保护和食品安全,都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与民生密切相关。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环境监管渎职犯罪规定了什么样的刑事责任?第四百零八条也规定了“环境监管失职罪”,条文为: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同为渎职犯罪,同样写在第四百零八条,将“环境监管失职罪”和“食品监管渎职罪”对比来看,都说人命关天,即便是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前者最高可处3年有期徒刑,后者最高却可处10年有期徒刑,环境监管失职罪的最高刑甚至还低于一般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非徇私舞弊情形下的渎职罪最高刑即7年有期徒刑,更远远低于一般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徇私舞弊情形下的渎职罪最高刑即10年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如果刑法没有单独规定“环境监管失职罪”,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最高刑可达7年,徇私舞弊的可达10年,有了“环境监管失职罪”,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即使是造成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最高就是3年有期徒刑。
没有比较,就没有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