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法院:依据《食品安全法》判决被告人终身食品禁业!

法内逍遥
2024-09-15

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辽0303刑初276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系鞍山御品堂生物医药开发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捕前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因犯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10月17日被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隗琦,辽宁仁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想,辽宁仁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鞍西检刑检二刑诉〔2019〕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8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月、代理检察员赵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辩护人隗琦、李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从2018年11月份至案发,在鞍山市铁西区鞍山御品堂生物医药开发有限公司店内销售孟氏牌三七黄芪胶囊和天然降糖素虫胶胶囊两种保健食品。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这两种保健食品中含有有毒有害成分而销售。
经辽宁省分析科学研究院检测:孟氏牌三七黄芪胶囊、天然降糖素虫胶胶囊均检测出二甲双胍或苯乙双胍成分。
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予以供述。
辩护人隗琦、李想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认罪悔罪;2.其售卖的产品具有降糖作用,售卖对象都是糖尿病患者,犯罪情节较轻;3.其系家庭的唯一经济来源,母亲患有重病;4.其在确知涉案保健品含有药品成分之前没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主观故意。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从2018年11月份至案发,在鞍山市铁西区鞍山御品堂生物医药开发有限公司店内销售孟氏牌三七黄芪胶囊和天然降糖素虫胶胶囊两种保健食品。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这两种保健食品中含有有毒有害成分而销售。
经辽宁省分析科学研究院检测:孟氏牌三七黄芪胶囊、天然降糖素虫胶胶囊均检测出二甲双胍或苯乙双胍成分。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李某证言,证明:其从2018年4月开始到御品堂上班,主要负责讲解和推销固本养胰和天然降糖素这两种保健品,对于需要买保健品的顾客,其就直接带到老板王某某面前,王某某负责卖。王某某是御品堂店实际经营者。其是这么向顾客宣传这两种保健品的:固本养胰和天然降糖素胶囊辅助降血糖,与顾客之前服用的降糖药物比较,降血糖效果明显。这两种保健品是谁进货的、从什么地方进货的,其不清楚。
2.证人赵某证言,证明:其在御品堂做保洁工作。该公司的法人是王某某的父亲,实际经营者是王某某。公司一层卖药品、食品、饮品,药品主要是卖糖尿病的药,其知道的有固本养胰孟氏牌三七胶囊和天然降糖素虫胶胶囊。
3.证人于某证言,证明:其在御品堂做收银员。该公司的法人是王某,实际经营者是王某某。其没有卖过固本养胰孟氏牌三七胶囊和天然降糖素虫胶胶囊,其只知道是老板王某某卖的,其他具体情况其不清楚。
4.证人程某、宋某证言,证明:其二人在御品堂做电话销售。该公司的法人是王某,实际经营者是王某某。其二人没有卖过固本养胰孟氏牌三七胶囊和天然降糖素虫胶胶囊,其他人是否卖过其二人不清楚。
5.证人王某证言,证明:其是鞍山市御品堂生物医药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实际经营者是其儿子王某某,其不参与公司经营。该公司卖天然降糖素虫胶胶囊、固本养胰孟氏牌三七胶囊,是其儿子卖的,具体情况其不清楚。这些胶囊放在王某某的辽C×××**别克车内了,是王某某放的,为什么放在车内不清楚。
6.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证明:其从2018年开始经营鞍山御品堂生物医药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其父亲王某,其是实际经营者。其销售的固本养胰孟氏牌三七黄芪胶囊和天然降糖素虫胶胶囊是在网上买的。2018年10月份,有一个大约60多岁的妇女到其店里询问其是否有天然降糖素虫胶胶囊,说吃这个之后效果挺好。其问对方是从哪买的,对方说是在网上买的。其就上网搜了这种保健品,并与卖家联系购买,商定每大盒天然降糖素虫胶胶囊45元,每大盒固本养胰孟氏牌三七黄芪胶囊28元。其一共买了两次,一共购买大约56大盒天然降糖素虫胶胶囊(每大盒里面有10小盒)、50大盒固本养胰孟氏牌三七黄芪胶囊(每大盒里面有6小盒),共花了大约4,060元(之后供述与辩解:大约3,500元)。第一次是在银行ATM机给对方农行卡存的现金,第二次是到货站取货,货站代收的货款。其在店内将两种保健品合起来卖,两大盒138元、100元、80元都卖过,钱数不等,就是顾客讲价后不亏本就卖。一共卖了5,000元左右,盈利2,000元左右,剩下的都在店内被公安机关扣押了。其无法确定其购买的产品是否安全,是否有毒有害。这两种保健品里面的具体成分其不清楚,保健品有降糖功能的都掺有二甲双胍等原料,同行业都知道,其也知道这事。其之所以知道其中含有二甲双胍,是因为其之前卖过药,了解这方面的事。其在网上买药的时候对方也说过肯定好使,胶囊的保健品几乎掺加了降糖的药。其卖这个药主要就是想挣钱。其都是针对到店里买东西的客户进行宣传的,遇到糖尿病就会推荐对方买这两种药。其了解卖保健食品的相关规定,降糖类保健品等食品类不允许掺加药物成分。御品堂的员工、其妻子、父亲都不知道这两种胶囊的情况,都是其告诉员工,有人来买这两种药就给其打电话,这两种药平时其都放在车里。之所以放在车里而不放在店里,是因为其害怕有关部门检查,因为这两种胶囊有问题,里面有西药成分。其一般都是以现金形式交易的,不通过店里的账。
7.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王某某作案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其于2014年10月17日因犯销售假药罪被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8.营业执照,证明:鞍山御品堂生物医药开发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
9.鞍山市食品监督执法支队投诉记录表、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移交函,证明:本案的案件来源及线索移送情况。
10.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清单、物证,证明:公安机关对相关物品的扣押、发还及随案移送情况,其中,从被告人王某某处扣押的天然降糖素虫胶胶囊95小盒、固本养胰孟氏牌三七黄芪胶囊32小盒作为物证随案移送。
11.鉴定意见,证明:经辽宁省分析科学研究院检测,天然降糖素虫胶胶囊和孟氏牌三七黄芪胶囊均检出二甲双胍或苯乙双胍成分。
12.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3月15日13时许在鞍山市铁西区御品堂店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关于辩护人隗琦、李想提出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认罪悔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5日起至2019年11月14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孟氏牌三七黄芪胶囊、天然降糖素虫胶胶囊依法没收,作为证据保存;
三、被告人王某某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审 判 长  潘月德      

人民陪审员  王 丽      

人民陪审员  李 佳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永森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法内逍遥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