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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顾客和男老板在试衣间发生关系

为求大打折扣,女顾客和男老板在试衣间发生关系,是强奸吗?


小刚是一家时尚服装店老板,一表人才,这天售货员因故请假,老板小刚正店内经营,穿着性感的芳芳进入服装店,看中一套标价8000多元的衣服,小刚表示可以打大折扣。



芳芳在试衣间换衣服时,小刚关上店门进入试衣间,芳芳顺从了小刚,二人在试衣间发生关系,后芳芳要求老板小刚给自己购买的衣服打四折,小刚则只同意打七折,芳芳报警称自己被小刚强奸,小刚因此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这起案件非常荒唐,女子芳芳为了低价购买一件衣服,不惜出卖自己身体,但在事后对方不同意以很低的价格出售,芳芳又报警称自己被强奸。


首先,二人对于打大折扣存在不同理解,芳芳认为四折是大折扣,而小刚则认为七折是大折扣,理解不同,才产生了之后的矛盾,当然,或许小刚故意模糊折扣额度,以此骗取和芳芳发生关系,但并未采取暴力手段,小刚不构成强奸罪。


其次,芳芳是为了降低折扣而自愿和老板小刚发生关系,二人的行为本质上属于卖淫嫖娼,芳芳企图以性换取较低折扣,虽然没有收入嫖资但要少付服装款,自己少出钱也就是变相的得利。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二人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芳芳自愿和小刚发生关系,但在事后目的没有得到满足,报案称自己被强奸,是诬告陷害行为,且导致小刚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行为涉嫌诬告陷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案件严重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应当予以严厉打击,但也应当严格证据标准,避免因矛盾诬陷他人,使无辜的人受到刑事追究!



相关:男子性侵女邻居,因阳痿未能得逞,法庭哭求轻判:我两次都没进去

在河北廊坊,发生了一件令人啼笑皆非的案件。


某日早上8点多,57岁男子李某强行将同住在出租院的秦某推进自己屋内、按倒在床上,欲强行与其发生关系,却因自身原因未能得逞。



随后李某离开出租院去市场拉菜。回来时又见秦某某,李某不甘心又将秦某某推进自己屋内,却再次因自身原因而未能得逞。


愤怒的秦某某最终选择报警处理。李某随后被刑拘,目前已被公诉。(来源:中国检察网)


都一把年纪了,光天化日之下竟然对邻居做出令人不齿的事情,真是没羞没臊、龌龊至极。



李某虽然两次作案失败,但是这并不代表李某不构成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的规定,违背妇女意愿、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令妇女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方法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罪,依法应当判处3到10年有期徒刑。


李某的行为毋庸置疑已经构成强奸罪。而因自身原因没有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


具体而言,根据《常见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换句话说,如果没有其他量刑情节,李某的最终量刑应该在1.5年-3年之间。


值得注意的是,秦某在两次被侵犯时,均表示反对并强烈反抗,致李某某左侧大腿淤青伤,右大臂外侧有多处伤痕。


秦某为了保护自身合法利益不受李某的非法侵害,而对李某进行反击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同时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对正在实施的强奸,享有无限防卫权。别说是造成李某受伤,即便是造成李某死亡也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真是细思极恐,秦某真是幸运,碰到两次都因为自身原因失败的李某,不过这样的幸运,在实践中少之又少!


因此也借此案例提醒广大女性朋友们,对待违法犯罪分子一定不要心存侥幸,一定要第一时间报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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