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采药品,是医保部门通过与药企谈判,采取“以量换价”的方式,为群众看病用药争取到更多实惠。8月25日,记者从省医保局获悉:为让群众在家门口就能买到质优价宜的集采药品,我省近日下发了《江西省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8月底,我省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民营医疗机构、村卫生室(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行动(以下简称“三进”行动)。
根据《方案》,省医保局从江西已落地执行的国家和省级集采中选药品中,统一发布《江西省集采药品“三进”行动药品品种》(以下简称《“三进”药品品种》)和《江西省集采药品“三进”行动推荐配备药品品种》(以下简称《“三进”推荐配备药品品种》)并动态更新。《“三进”推荐配备药品品种》主要包含适宜在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单位配备销售的心脑血管疾病、消化系统疾病、呼吸系统疾病、内分泌及代谢类、泌尿生殖、全身用抗感染类、皮肤病等常见病、慢性病等集采中选药品。参加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单位在遵循国家药物配备使用和医保药品目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从《“三进”药品品种》和《“三进”推荐配备药品品种》中自主遴选药品品种,其中《“三进”推荐配备药品品种》药品选择占比原则上不低于60%。 《方案》明确,鼓励参加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单位做到“五统一”,即实行统一悬挂集采专识标牌,在醒目位置长期展示本单位配备的集采药品清单并动态更新;统一设置专区(柜),规范集采药品管理;统一价格标识,采用双标签公示集采药品中选价格和销售价格;统一销售价格承诺,零售药店和民营医院按集采药品中选价加价不超15%销售;统一监督管理,在醒目位置公布医保部门咨询投诉电话。 《方案》在配套措施中明确,参加集采药品“三进”行动的中选企业是药品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集采药品货款结算纳入乡镇卫生院或紧密型县域医共体统一管理,实行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零售药店和民营医疗机构按采购协议与企业及时结算集采药品货款,结清时间原则上不应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同时,要强化集采药品管理,集采药品须在进销存系统中做单独标记,严禁倒卖、串换、分销、跨省销售集采药品,严禁强行搭售或捆绑销售其他商品。通过各种措施,引导有关药品价格回归合理水平,切实减轻群众看病用药负担,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人民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