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朋友问大妈,为什么有人可以领两份养老金,自己却没有?其实,所谓的“两份养老金”,指的是“过渡性养老金”。那么,过渡性养老金是什么,是额外的养老金吗?哪些人能领?需要满足什么条件?退休养老金的计算,一般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199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明确表示将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或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每人建立一个终生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多少,跟个人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年限有关,缴费时间越长自然领取的也就越多。但是在此之前是没有实行职工个人缴纳个人养老保险费的规定的,也就是说在个人账户出现前没有缴费年限这个概念。而在改革之后,肯定会有部分职工在刚开始缴费不久后,马上又到了离退休的年纪,如果完全按照个人账户积累,那么他可以领取的养老金会非常的少。所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只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就能进行视同缴费认定,领取一定的过渡性养老金。首先是1995年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参加工作、实施3年后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离退休的职工,其在本办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以职工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推算出全部工作年限的储存额,再除以120,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这部分养老金就是过渡性养老金。其次,在2015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改革之后,一部分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也能够领取过渡性养老金。在2014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领取一定的过渡性养老金。其中,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退休的,养老待遇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底限高。这里的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包含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及职业年金;而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则包含退休前本人的基本工资、与本人职务职级(技术职级)相对应的退休补贴、国家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其他的补贴等等。也就是说,在这10年的过渡期里,如果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工作人员使用新办法计发养老待遇低于使用老办法计发养老待遇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如果高于的话,超出的部分,在此期间第一年退休的人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发放超出部分的20%,以此类推,直到达到100%为止。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公式,国家并没有统一设定,是要求各省市自行制定报原劳动保障部备案后予以实施的。目前,全国30多个省、市、自治区的过渡性养老金计算有四种模式。第一种模式,直接跟本人的实际平均缴费指数挂钩。
缴费指数,实际上等于当年的月缴费基数之和除以当年的社平缴费基数,是缴费基数高低水平的一种重要体现,一般类似于缴费档次。缴费指数一般在0.6~3之间。
过渡性养老金,直接跟本人的实际平均缴费指数相关,比如说山东省、内蒙古等很多地区。
内蒙古的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公式=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统账结合前缴费年限×1.2%。
1.2%是过渡系数,全国各地的过渡系数都是在1%~1.4%之间。
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实际上就是=本人的平均缴费指数×退休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
这种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公式,是完全按照缴费基数形成的缴费指数来确定过渡性养老金高低的。不同于基础养老金的(1+本人实际缴费指数的平均数)÷2,基础养老金有调节社会收入分配差距的功能,能够缩小大家养老金的差距。
第二种方式,本人的平均缴费指数和一,求了一个平均数。
基础养老金计算公式是全国统一的,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确实也有省市采用跟基础养老金一样的计算模式。比如说四川省。
四川省的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公式=(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1995年12月31日本人未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累计缴费年限×1.3%。
本人的实际缴费指数主要是实施养老保险缴费以后才能计算出来的。视同缴费年限期间没有相应的缴费指数或者奇数,因此这种模式可以看出尽管之前的视同缴费年限跟实际缴费无关,但是后期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高低,却直接影响了其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的待遇。
第三种模式,有视同缴费指数。
北京、上海等一些地区还有另外一种模式,就是对于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设立视同缴费指数,一般都是按照1计算。这样实际上相当于统一了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以前大家的缴费档次。
不过,基础养老金中的缴费年限,实际上包含了视同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计算的时候,并没有加入视同缴费指数,仍然是按照本人实际缴费指数计算。所以,实际缴费指数依然有很大的作用。
另外,北京市的过渡性养老金计算还是比较特殊的,是分为两部分计算的。1992年9月及以前的是视同缴费年限按照视同缴费指数计算,1992年10月至1996年6月的缴费年限跟本人的实际缴费指数相关。
第四种方式,转化个人账户额度。
江苏省的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公式,等于(1995年省和参保人员所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平均数×参保人员的缴费工资指数×1995年底前的缴费年限×12%+1996年以后的利息)÷120。
所以总体来说,缴费基数影响缴费指数,缴费指数又密切影响过渡性养老金,真的是无法隔离的关系。
最新消息!广东退休人员过渡性养老金将按系数法计发,不再按视同缴费账户法计发。
近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等事项的通知》。
通知实施前,为具有视同缴费权益的参保人员建立视同缴费账户,包括两部分:
1、补记1993年前视同缴费年限的视同缴费账户,以1993年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1993年底以前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记账8%;2、补齐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期间个人缴费额不足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退休时,以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通知实施后,1998年6月30日前参保的退休人员,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根据6项因素确定,包括:退休时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视同缴费指数、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30日期间平均缴费指数、1998年6月30日前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过渡性养老金计发系数(1.2%)等因素。对于1998年7月1日以后参保的退休人员,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根据4项因素确定,包括:退休时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过渡性养老金计发系数(1.2%)等因素。过渡性养老金并不是想领就能领的,需要先进行视同缴费认定,至于怎么认定,只需准备好自己的人事档案即可。当然,进行视同缴费认定还需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行,达到条件了才能进行视同缴费认定。首先,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且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其次,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调入企业后,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另外,复员退伍军人、城镇下乡知识青年被招为合同制工人,且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及下乡期间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也可视同缴费年限。也就是说,基本上只有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员工以及一部分特殊的人群才能进行视同缴费认定,其他的如一些私有企业、民营企业的员工是不能进行视同缴费认定的,自然也就没了过渡性养老金。对此,您有何看法,可以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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