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自由?不转发被公司罚款!随心发被解雇!好难啊
本工有话说
尽管微信朋友圈作为网络社交平台具有较强的私域性,但一定要注意“说话”分寸。
毕竟,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遇到问题理性表达诉求,方是可取之道。
有人就因在朋友圈疯狂吐槽公司而丢了工作。
解雇事件
案件回溯
杨某是某医院有限公司员工,劳动合同期限为2016年10月19日至2021年10月18日。
2020年4月30日,杨某发了一条朋友圈,内容为“(哔-)听说过借钱发工资的吗,你(哔-)要是不借是不是我还得倒贴你们呀,一天天的,我(哔-)准跟你们这玩儿呢,行那就玩儿呗。”
此外,杨某在同事的朋友圈下留言称,“体检费涨了那么多,翻了两倍,每天体检人也多了那么多,(哔-)的工资倒少了,这(哔-)不是玩儿闹呢嘛,合着干再多的活儿,挣再多的钱跟咱们毛关系没有!”“这么缺德,小心继续遭报应。”在另一位同事提醒其注意言论时,杨某回复“我就是太(哔-)注意了!”
* 消音处为带辱骂字眼言论
2020年5月8日,公司以杨某“散布医院不实谣言、辱骂单位、恶意诽谤、诋毁诅咒、制造事端,给医院造成恶劣影响”,严重违反了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第十五章《职工奖惩规定》为由,向其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随后,杨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0.8万元,仲裁委未支持。杨某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及有序的劳动管理秩序是劳动者应当遵守的最基本的劳动纪律。
本案中,杨某在微信朋友圈中发表的言论指向对象明显,且能够查看该言论的人员为公司其他员工,势必会影响公司内部正常管理及工作秩序。杨某的行为有违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因此,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杨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杨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一审法院判决依法予以维持。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相互依存的关系,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执实属正常,在产生纠纷时,各方均应采取合法合理的方式表达诉求。在公开媒介发表带有辱骂字眼的言论表达不满,并不可取。
法院建议各方相互间多给予理解与尊重,在纠纷难以自行解决时亦可寻求救济,希望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营造更加和谐的劳动环境。
网友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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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必要在公开媒介上辱骂单位”
不少网友认为
干得不舒心
可以沟通,或者跳槽
没必要在公开媒介上辱骂单位
网友1:有不满为何不直接沟通。除非你认为你的不满不合理不然为何不直接沟通? ? ?
网友2:道不同不相为谋,边干边骂真的没意思。要是为了生活走不了,那就把忍辱负重做好;要是受不了,后会无期就好,一时的发泄让自己处于被动。
网友3:吐槽骂街不解决问题,反而被人瞧不起。
网友4:职场有职规,尊重工作规章制度是底线,做得不舒坦可以通过有关主管部门由诉,或者体面自动离职。
网友5:实在不满意那你就辞职不干,如果单位损害了你的利益你可以仲裁或者起诉,你一边咒骂一边又为了生计继续在这里上班只能说明你很无能。
借钱发工资,好老板无疑了
也有网友表示
借钱发工资
好老板无疑了
为啥要骂?
网友6:大家都是成年人,上班有火气很正常,但发泄的方法有很多种,发朋友圈宜泄也未尝不可,但得屏蔽好公司同事领导吧? 不分好组屏蔽的朋友圈发言和当面骂有啥区别
网友7:借钱发工资,那么好的老板,还骂。
您能拥有“朋友圈自由”吗?
朋友圈对您而言是怎样的存在?
对于以上两个案例,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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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重庆高级人民法院、重庆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工人日报、广东省总工会、北京晚报、都市快报、深圳工会、申工社、微博等
都看到这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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