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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实施!这些女职工可居家办公!
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可协商居家办公
用人单位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女职工体检
关注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
女性劳动者的权益保障
……
近年来多地陆续出台
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
来看看都有哪些吧~
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近日,《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表决通过,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在全国率先规定了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的权益保障 增加生育支持和保障制度
具体如下👇
1、查询在职者有无犯罪记录
2、应定期组织女职工体检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妇女全生命周期健康服务体系,逐步健全妇女疾病普查制度,提高妇女常见、多发疾病的普查普治率,推动为适龄女性按照有关规定免费接种宫颈癌疫苗。 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含妇科检查的健康体检,三十五周岁以上女职工应当增加乳腺癌、宫颈癌筛查项目。体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
3、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可协商居家办公
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更年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该期间的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 在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采用弹性工作时间或者居家办公等灵活工作方式。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女职工享有婚假、产假、育儿假以及产前检查时间、哺乳时间等相关待遇。
4、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
5、为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缴纳生育保险
鼓励用人单位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缴纳生育保险费。工会、妇联组织应当引导和支持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完善与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相适应的生育保险政策,依据劳动强度、时间等因素,为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发放一定比例的生育津贴。
6、鼓励对女职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
7、为妇女创造公平就业创业环境
用人单位在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或者涉及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事项的相关规定,不得含有歧视妇女的内容。 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婚育状况等为由,拒绝聘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聘用标准;人社部门应当将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辞退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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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实施相关办法
5月15日,《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正式施行。
其中,涉及女职工权益保障的主要包括:
1、男女同工同酬
2、禁止性别歧视
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或者涉及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事项的相关规定,不得含有歧视妇女的内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辞退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3、特殊时期保护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并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享受相应的假期、待遇。女职工及其配偶依法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产假、护理假。 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或者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求,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母婴室等设施,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4、生育保障及支持
规范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政策,强化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的保障作用。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缴纳生育保险费,未就业妇女、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妇女、灵活就业妇女按照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生育待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照护婴幼儿创造便利条件。
那咱们广东有没有相关条例?
答案当然是“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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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早在2017年2月1日,《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就已正式实施。
广东女职工在工作中享有哪些权益保护?让我们一起来回顾↓
1、反对歧视
2、经期劳动保护
从事连续4个小时以上立位作业的女职工,月经期间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 用人单位每月可以向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或者劳动保护卫生费。
3、孕期劳动保护
对于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孕期女职工,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 经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女职工,保胎休息时间按照病假处理。 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每天安排1小时工间休息,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或从事夜班劳动。 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视同正常劳动,并支付相应工资。
4、产期劳动保护
明确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产前15天开始休假,还明确了包括难产、多胞胎生育、终止妊娠等情况下产假天数。 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或欠缴生育保险费时,需按规定标准支付费用,并补足差额。 产假期满上班,给予1至2周适应时间。
5、哺乳期劳动保护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允许确有实际困难的女职工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
6、设施配备
7、更年期劳动保护
8、健康检查
9、性骚扰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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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2023年3月
全国总工会等6部门联合发布
《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
和《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参考文本)》
从源头上形成对用人单位
内部规章制度的规范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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