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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执法之二】杨红军:VOCs监管要求

VOCs上海 2022-06-07



上海市环境监察总队综合科科长杨红军

杨科长详细地介绍了VOCs生产和服务活动中具体要求,包括基本的监管要求和特别的监管要求,以及在具体执法过程中企业存在的一些疑惑。


VOCs生产和服务活动的监管要求

基本监管要求


密闭:产生VOCs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在密闭环境(设施、空间)中进行;

收集治理:安装收集、处理设施;

达标排放:治理设施保持正常运行。

特别监管要求


重点行业制定挥发性生产经营活动的操作规范,组织生产管理;

无法密闭的生产服务活动,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使用用有机溶剂的企业(石油、化工),制定LDAR检测方案,开展维修检修;

工业涂装行业建立VOCs相关活动台帐。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51条,第94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6条,47条,第108条。

特别说明


♬  ♬定性判断

生产服务活动是否符合基本监管要求,一般是从定性角度,是非、黑白角度判断,而与浓度高低等技术指标无直接关系。(很多企业存在类似的误区)


♬  ♬现场判断

在环境执法中,判断空间是否密闭,设备是否安装、治理设施是否运行,一般不借助技术手段,而是从现场直接作出判断。(如:发生故障未及时维修;设施仅部分开启;中间环节废气泄漏;未按技术规范运行等)


♬  ♬处罚规则

按照法律规定,VOCs有组织排放口处废气浓度超标,视作超标排放污染物,面临上限100万的罚款(《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99条)。后期监测如未及时达标,面临按日处罚的罚则。



(以上内容为杨红军发言的整理稿)



由于篇幅的关系,剩余的内容将在明天推送,敬请关注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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