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执法之四】杨红军:理解误区
在实际环境执法过程中,很多企业都会存在不同程度的理解误区,为企业理清概念及逻辑上的关系,是我们的职责所在。
——杨红军
上海市环境监察总队综合科科长杨红军
早先的建设项目曾办理过环评审批手续和“三同时”验收手续。项目报环评文件审批时,通过“三同时”验收,并且环境监管部门未曾提出过VOCs治理要求,因此环保部门不应当再要求企业进行VOCs改造,增加企业负担。
上述理解是错误的,VOCs治理工作是所有排放VOCs企业都要进行的任务,即使办理了“三同时”验收的项目,同样也需要追加VOCs治理。
企业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制定了VOCs改造方案,且处在正在实施VOCs改造工程,尚未到改造方案的最终完成日期的阶段,即在改造期间,VOCs的产生排放即使与法律强制性的要求不符合,也应当免除法律责任。
这种理解是错误的,VOCs排放不仅要求达标排放(密闭空间等),还要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即在任何时段都要符合环境监管要求,不因处在治理改造期间而免责。
是的,也要严格执行环境密闭的要求,因为在密闭空间(设备)中进行生产经营是实现有组织达标排放的前提条件(无组织排放方式转变为有组织排放方式),达标排放是末端治理效果的要求,两个标准都必须执行。
不可以,前文也提到,产生VOCs的经营活动,应当在封闭性空间(设施)中进行,不存在浓度高与低的模糊概念。
不是,关于VOCs的环境监管要求,不仅仅针对进行中的生产活动(装卸、制造等),对静态的仓储类活动,设备检维修活动(进料、退料等)也要严格执行监管要求。
这种理解是片面的,首先安全生产标准制定的内容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是一家企业生存首先要做的事,安全生产是环境保护和健康的前提条件,安全生产标准可以说是企业自主经营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企业生存行为,而环境监管要求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强制执行力,这两种都是不允许放弃,同时要求达到。
(以上内容为杨红军发言的整理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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