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环境执法之四】杨红军:理解误区

VOCs上海 2022-06-07

在实际环境执法过程中,很多企业都会存在不同程度的理解误区,为企业理清概念及逻辑上的关系,是我们的职责所在。

  ——杨红军


上海市环境监察总队综合科科长杨红军

Q
A
&         办理了“三同时”验收的项目,是否还需追加VOCs治理❓

早先的建设项目曾办理过环评审批手续和“三同时”验收手续。项目报环评文件审批时,通过“三同时”验收,并且环境监管部门未曾提出过VOCs治理要求,因此环保部门不应当再要求企业进行VOCs改造,增加企业负担。

上述理解是错误的,VOCs治理工作是所有排放VOCs企业都要进行的任务,即使办理了“三同时”验收的项目,同样也需要追加VOCs治理。




Q
A
&          VOCs治理改造期间,是否应成为VOCs排放的免责期❓

企业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制定了VOCs改造方案,且处在正在实施VOCs改造工程,尚未到改造方案的最终完成日期的阶段,即在改造期间,VOCs的产生排放即使与法律强制性的要求不符合,也应当免除法律责任。

 这种理解是错误的,VOCs排放不仅要求达标排放(密闭空间等),还要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即在任何时段都要符合环境监管要求,不因处在治理改造期间而免责。



Q
A
&          VOCs已经实现有组织达标排放,是否仍应严格执行环境密闭的要求❓

是的,也要严格执行环境密闭的要求,因为在密闭空间(设备)中进行生产经营是实现有组织达标排放的前提条件(无组织排放方式转变为有组织排放方式),达标排放是末端治理效果的要求,两个标准都必须执行。




Q
A
&          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VOCs浓度较低,是否可从宽执行VOCs管理要求❓

不可以,前文也提到,产生VOCs的经营活动,应当在封闭性空间(设施)中进行,不存在浓度高与低的模糊概念。




Q
A
&          是否仅在生产活动进行过程中,才需要封闭环境,开启VOCs的收集治理设施❓

 不是,关于VOCs的环境监管要求,不仅仅针对进行中的生产活动(装卸、制造等),对静态的仓储类活动设备检维修活动(进料、退料等)也要严格执行监管要求。




Q
A
&          安全、健康、环保三者标准无法统一,为达到安全生产标准,不得不放弃部分环境监管要求。

这种理解是片面的,首先安全生产标准制定的内容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是一家企业生存首先要做的事,安全生产是环境保护和健康的前提条件,安全生产标准可以说是企业自主经营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企业生存行为,而环境监管要求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强制执行力,这两种都是不允许放弃,同时要求达到。





(以上内容为杨红军发言的整理稿)




由于篇幅的关系,剩余的内容将在明天推送,敬请关注哟!




与大家一起共筑上海“水晶蓝”!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