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执法之五】杨红军:法律后果
杨科长介绍说,这是在座的家具制造企业既关心又害怕的部分,因为涉及到企业的生存问题和利益关系,所以希望在场的企业代表都能好好按照法律的要求,严格规范企业行为,做到符合大气质量要求。如果违反了法律规定,就会面临按日计罚等的行政处罚、停产整治、差别化电价和中止供电、信息公开的责任风险。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规定的VOCs类排污行为、《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中规定的无组织排放废气的行为,这两类违法行为都规定了按日计罚的法律责任。
市环保局在近期,对两起环境违法行为案件实施了停产整治。其中一家是染料生产厂,一家是化纤生产厂,前者不涉及到VOCs,但存在无组织排放废气,后者是VOCs未经收集(未配备VOCs治理设施),且都存在拒不改正的行为。前者已经主动停止了生产,后者也正在抓紧改造中。不执行停产整治的要求,将面临企业关闭的法律后果。
2015年,市、区环保部门将对准水源保护区内一些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的名单通报给电力管理部门。电力管理部门依据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征收差别化电价(纳入国库)。2016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上海市供电条例》对环保停产整治的企业,中止生产性活动的用电。
按照市政府的规定,从2016年1月开始,所有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事业单位,都在环保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开名单和处罚摘要,环保部门的处理决定。
按照《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10月1日)的要求,排污单位(排污许可管理、超标超总量等)应当在市环保部门建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上发布环境信息(排放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总量、排放浓度、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信息)。这对于企业融资、申报名优品牌、评奖都将带来负面作用。
VOCs是一个相对较新,但也是非常严厉的监管领域。环境执法目的在于督促企业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环境法律义务,改善提升环境质量。环境执法有监管,也有服务,相辅相成,让我们携手共同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以上内容为杨红军发言的整理稿)
杨科长的发言内容已全部更新完毕,对我们会议主题感兴趣的朋友们请继续关注后续发言嘉宾的内容,谢谢!
与大家一起共筑上海“水晶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