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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编沙龙研讨会:助力婚家律师把握行业最新动态

小铜人 同人法律
2024-08-26
6月27日,5位律界大咖、学者为我们带来了
一场精彩纷呈的《民法典婚姻编专题沙龙研讨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究竟有哪些改动和新增内容?
《民法典》的诞生对婚家领域有怎样的影响?
  律师在实操中如何灵活运用《民法典》?
 别急,错过了直播,
可不能错过这篇顶级干货!
本文分为上下两期:
上期 回顾5位律界大咖的精彩演讲
下期 5位大咖就热点问题进行讨论

同人法律旗下青律营携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系副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项目组秘书、成员刘征峰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家事法苑"婚姻家事律师团队骨干、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付鹏博国浩(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原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婚姻家庭论坛副主任孙韬上海埃孚欧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桂芳芳中国地质大学法学系副教授、法学博士胡中华为各位青年律师带来《民法典》婚姻编专题的干货+实务!(以下排序为当天研讨会分享顺序)


放li六
刘征峰 副教授

《民法典》新变化——
 一般规定章及家庭关系章部分内容

01修订概述

一般规定章:
  • 删除计划生育原则; 
  • 增加家风、家庭美德、家庭文明原则(1043条),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1044条),保护残疾人利益原则(1041条);
  • 增加亲属的一般性规定,吸收《民通意见》关于近亲属的规定,新增家庭成员界定(1055条)

家庭关系章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节:
  • 亲子关系节,吸收改造《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确认和否认的规定(1073条);

  • 夫妻关系节,新增夫妻双方对子女平等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的规定 (1058条)



02修订亮点及理解适用



一般规定章:
  • 基本原则

   区分体现一般法律思想的原则和具有裁判意义的原则。
eg:《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 近亲属和家庭成员

  1. 近亲属概念延续《民通意见》第12条的规定,删除一审稿、二审稿“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 儿媳、女婿,视为近亲属” 。

  2. 家庭成员:核心家庭成员是当然的家庭成员,其他家庭成员需要满足共同生活要件。(区别于刑法上的家庭成员)。

  3. 法律有特别规定外,近亲属和家庭成员的界定适用于所有私法领域,例如:《保险法》第31条、 第39条、第62条。


父母子女关系及其他家庭关系节:
  • 父母子女关系的确认与否认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确认: 父或者母
 否认:父或者母+成年子女

Q&A:
  • 确认的主体是否包含未成年子女本人?

        司法解释中是当事人,现在改成父或者母。
  • 如何理解正当理由?

      应当优先保护婚生推定所形成的法律上的父亲的地位以及未成年人已经形成的稳定生活关系。


付鹏博 律师

《民法典》新变化——
 “结婚”与夫妻关系

01修订概述


“结婚”:
  • 《民法典》第1047条,取消“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 《民法典》第1048条,取消“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情形。
  • 《民法典》第1051条, 取消“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情形。
  • 《民法典》第1052条,取消“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胁迫结婚的途径,只能通过“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救济;请求撤销婚姻的时间由“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变更为“自胁迫行为终止 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民法典》第1053条,新增婚前隐瞒重大疾病,被隐瞒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申请时间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
  • 《民法典》第1054条 第2款新增“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夫妻关系”:
  • 《民法典》第1060条,新增“家事代理权”。
  • 《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共同财产列举项新增“劳务报酬”、“投资的收益”。
  • 《民法典》第1064条,将2018年1月18日最高院“夫妻债务新规” 法典化重新制定“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
  • 《民法典》第1065第1款,将第一款主体由“夫妻”变更为“男女双方”。
  • 《民法典》第1066条,将婚姻法司法解释中的“婚内财产分割规则”法典。

02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

(法条:第1060条、1064条、1065条第3款、第1089条)
  • 核心观点

  1.  非举债配偶要么承担“无限连带偿还责任”,要么“不承担偿还责任”的极端责任承担方式是夫妻债务问题的主要根源

  2.  2018年最高院“夫妻债务新规”和“非举债配偶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配偶 对外单方合法债务(有排除情形)补充承担有限连带责任并可内部追偿” 两大主流立法完善建议是互补关系,缺一不可,应相互融合,而不是非此即彼

  3. 建议继续研究非举债配偶的三种责任承担方式,在债权人、债务人、非举债配偶三者之间形成制约,并规定事后救济措施,既与夫妻财产制度相衔接,也在债权人和非举债配偶二者利益保护问题上形成相对的平衡,解决 “假离婚、真逃债”以及“被负债”等社会问题。


  • 理解与适用

  1. “共签共债”VS“共债共签”

  2. 唤醒债权人的风险意识

  3. 唤醒非举债配偶的风险意识和家庭意识

  4. 审判、代理思路及重难点:

    1.两个层次
    2.“就事论事”、“一案一议”     
         重点查明:银行流水+债务人婚姻、财产状况变化 

  5. 代理债权人:一并起诉

  6. 代理非举债配偶:适当自证清白

  • 司法解释展望

    不容忽视的问题:

  • 单方对外所借大额债务部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非举债配偶责任承担问题?

    

  不承担偿还责任 VS 部分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VS 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 债务人婚姻、财产状况变化对债务性质认定及责任承担产生的影响问题?

 另案提起撤销之诉 VS 是否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进而判令非举债配偶承担无限连带偿还责任
    
桂芳芳 律师

 《民法典》新变化——
 婚姻家庭编

01无过错方权益扩大化


  • 离婚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民法典》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解读离婚财产分割需要照顾婚姻里的无过错方。

  • 损害赔偿情形增加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 立法背景:

  1. 《婚姻法》未规定无过错方财产分割的倾斜,仅规定了隐匿财产等的处罚。

  2. 实践中大量离婚案件的无过错方在财产分割上无优势,不符合公平原则。


  • 实务操作:

  1. 明确过错情形:赌博、吸毒、嫖娼、婚内出轨、家暴等对婚姻有过错的情形。

  2. 注重过错方过错证据的收集:报警记录、验伤报告、保证书、通话记录等。

  3. 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综合过错程度、无过错方精神损害程度、当地经济条件等。


02家庭主妇的离婚保护


  • 请求补偿权
《民法典》第1088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 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立法背景:
实践中,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的情形很少,以此为请求权前提不利于保护弱势方。

  • 实务操作:
  1. 请求补偿不再以夫妻分别财产制为前提,不论是共同制还是分别制,都可以请求

  2. 请求补偿的一方应当证明自己为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了较多义务。

  3. 证据收集:日常消费记录、与各方通话记录、家庭监控视频等。


03离婚财产分割新规则


  • 新规:

《民法典》第1092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立法背景:

  1. 实践中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破坏形式增加,恶意支出等挥霍形式的比例不断攀升;

  2. 但法律并未对此种恶意支出行为规定相应的惩罚。


  • 实务操作:

  1. 挥霍财产,离婚时可以不分或少分

  2. 挥霍财产的主要表现为购买无用物品、奢侈品、浪费财产等恶意支出行为

  3. 证据收集:对方支付宝、微信消费记录,银行流水明细等。







孙韬 律师
 
《民法典》新变化——
 离婚冷静期与子女抚养

01离婚冷静期


  • 对律师业务的影响

  1. 增加当事人的负担。

  2. 助长了不诚信行为获得法律支持。

  3. 增加离婚诉讼,法院诉讼量增加,律师业务量拓展。

  4. 不婚人士增加,当事人离婚困难,将导致社会同居现象增加,而结婚比例降低,同居诉讼、法律纠纷又将大增。


  • 离婚制度有更新

《民法典》第1079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 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02子女抚养制度


《民法典》第1084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 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第1085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 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胡中华 副教授

《民法典》新变化——
 夫妻共同债务规则
(《民法典》第1064、1065条之适用)

01夫妻共同债务纠纷处理现状


  • “被负债”时有发生

  •  规则供给似乎不足

02《民法典》第1064、1065条理解及适用


  • 《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 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民法典》第1064条适用


问题: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一方对第三人承担的债务,均为共同债务?

规则1:  在共同所有规则下,共同债务规则? 
  • 家事代理权【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

  • 意思自治【共同签名、事后追认】

  • 超越家事代理权【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

  • 个人负责【例外,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规则1.1:在共同所有规则下,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对第三人承担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规则1.2:在共同所有规则下,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对第三人承担的债务为个人债务。 
规则1.3:在共同所有规则下,一方可以就他方对第三人承担的个人债务自愿承担责任。

  • 《民法典》第1065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 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 《民法典》第1065条适用


规则2:约定个人所有规则
规则2.1:在夫妻之间,按照约定处理财产归属问题 
规则2.2:对于第三人而言,夫妻之间就婚后财产归属(债务)的约定对第三人是否产生效力?
规则2.2.1: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个人债务——个人负责【《民法典》第1065条】
规则2.2.2——相对人不知道该约定的,个人债务——?

《民法典》第1065条对此没有规定。
解释:既然规定了第一种情形,意味着立法者知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而承担债务的状况,但立法者对于相对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情形下如何处理该债务却没有规定,意味着立法者不愿意花费法律条文进行规定。
“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轻”,这些解释学规则告诉我们:对于没有明文规定的另一种情形,立法者认为是不言而喻的,不需要浪费宝贵的法律资源。

规则2.2.2:相对人不知道该约定的,个人债务——?中“?”无外乎两种结果:个人债务; 共同债务

那么哪种结果符合立法者的意思呢?

如果选择个人债务,那么对第三人不公平。其对债务人与债务人的配偶就夫妻财产归属约 定不知情,有可能是善意的。况且,夫妻财产归属约定不公示,无从查询;且属于个人隐私。
如果选择共同债务,那么将重蹈“被负债”的覆辙,在保护了善意的债权人的同时,损害 了债务人配偶的合法权益,也不完全可取。
这意味着,必须进一步的区分情形加以讨论,以求公平地处理。

引入“家庭日常生活”这一场景,分别予以规范。因为夫妻结婚组建家庭,一方与第三人 进行民事活动,有可能是为了家庭日常生活。
规则2.2.2.1:相对人不知道该约定的,个人债务——为家庭日常生活——?(共同债务) 
规则2.2.2.2:相对人不知道该约定的,个人债务——非为家庭日常生活——?(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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