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编沙龙研讨会:助力婚家律师把握行业最新动态
同人法律旗下青律营携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系副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项目组秘书、成员刘征峰;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家事法苑"婚姻家事律师团队骨干、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付鹏博;国浩(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原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婚姻家庭论坛副主任孙韬;上海埃孚欧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桂芳芳;中国地质大学法学系副教授、法学博士胡中华,为各位青年律师带来《民法典》婚姻编专题的干货+实务!(以下排序为当天研讨会分享顺序)
删除计划生育原则; 增加家风、家庭美德、家庭文明原则(1043条),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1044条),保护残疾人利益原则(1041条); 增加亲属的一般性规定,吸收《民通意见》关于近亲属的规定,新增家庭成员界定(1055条)。
家庭关系章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节:
在亲子关系节,吸收改造《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确认和否认的规定(1073条);
在夫妻关系节,新增夫妻双方对子女平等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的规定 (1058条)。
基本原则
近亲属和家庭成员
近亲属概念延续《民通意见》第12条的规定,删除一审稿、二审稿“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 儿媳、女婿,视为近亲属” 。
家庭成员:核心家庭成员是当然的家庭成员,其他家庭成员需要满足共同生活要件。(区别于刑法上的家庭成员)。
法律有特别规定外,近亲属和家庭成员的界定适用于所有私法领域,例如:《保险法》第31条、 第39条、第62条。
父母子女关系的确认与否认
确认的主体是否包含未成年子女本人?
如何理解正当理由?
《民法典》第1047条,取消“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民法典》第1048条,取消“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情形。 《民法典》第1051条, 取消“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情形。 《民法典》第1052条,取消“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胁迫结婚的途径,只能通过“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救济;请求撤销婚姻的时间由“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变更为“自胁迫行为终止 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1053条,新增婚前隐瞒重大疾病,被隐瞒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申请时间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 《民法典》第1054条 第2款,新增“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060条,新增“家事代理权”。 《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共同财产列举项新增“劳务报酬”、“投资的收益”。 《民法典》第1064条,将2018年1月18日最高院“夫妻债务新规” 法典化,重新制定“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 《民法典》第1065条 第1款,将第一款主体由“夫妻”变更为“男女双方”。 《民法典》第1066条,将婚姻法司法解释中的“婚内财产分割规则”法典。
核心观点
非举债配偶要么承担“无限连带偿还责任”,要么“不承担偿还责任”的极端责任承担方式是夫妻债务问题的主要根源。
2018年最高院“夫妻债务新规”和“非举债配偶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配偶 对外单方合法债务(有排除情形)补充承担有限连带责任并可内部追偿” 两大主流立法完善建议是互补关系,缺一不可,应相互融合,而不是非此即彼。
建议继续研究非举债配偶的三种责任承担方式,在债权人、债务人、非举债配偶三者之间形成制约,并规定事后救济措施,既与夫妻财产制度相衔接,也在债权人和非举债配偶二者利益保护问题上形成相对的平衡,解决 “假离婚、真逃债”以及“被负债”等社会问题。
理解与适用
“共签共债”VS“共债共签”
唤醒债权人的风险意识
唤醒非举债配偶的风险意识和家庭意识
审判、代理思路及重难点:
1.两个层次 2.“就事论事”、“一案一议” 重点查明:银行流水+债务人婚姻、财产状况变化 代理债权人:一并起诉
代理非举债配偶:适当自证清白
司法解释展望
不容忽视的问题:
单方对外所借大额债务部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非举债配偶责任承担问题?
不承担偿还责任 VS 部分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VS 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债务人婚姻、财产状况变化对债务性质认定及责任承担产生的影响问题?
离婚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损害赔偿情形增加
立法背景:
《婚姻法》未规定无过错方财产分割的倾斜,仅规定了隐匿财产等的处罚。
实践中大量离婚案件的无过错方在财产分割上无优势,不符合公平原则。
实务操作:
明确过错情形:赌博、吸毒、嫖娼、婚内出轨、家暴等对婚姻有过错的情形。
注重过错方过错证据的收集:报警记录、验伤报告、保证书、通话记录等。
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综合过错程度、无过错方精神损害程度、当地经济条件等。
请求补偿权
立法背景:
实务操作:
请求补偿不再以夫妻分别财产制为前提,不论是共同制还是分别制,都可以请求。
请求补偿的一方应当证明自己为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了较多义务。
证据收集:日常消费记录、与各方通话记录、家庭监控视频等。
新规:
立法背景:
实践中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破坏形式增加,恶意支出等挥霍形式的比例不断攀升;
但法律并未对此种恶意支出行为规定相应的惩罚。
实务操作:
挥霍财产,离婚时可以不分或少分。
挥霍财产的主要表现为购买无用物品、奢侈品、浪费财产等恶意支出行为。
证据收集:对方支付宝、微信消费记录,银行流水明细等。
对律师业务的影响
增加当事人的负担。
助长了不诚信行为获得法律支持。
增加离婚诉讼,法院诉讼量增加,律师业务量拓展。
不婚人士增加,当事人离婚困难,将导致社会同居现象增加,而结婚比例降低,同居诉讼、法律纠纷又将大增。
离婚制度有更新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被负债”时有发生
规则供给似乎不足
《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 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第1064条适用
家事代理权【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
意思自治【共同签名、事后追认】
超越家事代理权【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
个人负责【例外,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1065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 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民法典》第1065条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