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和观点丨HR必读:劳动合同应该怎么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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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些公司的HR往往忽略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甚至错误地认为,只要不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来员工离职后,如向公司索要劳动报酬,因无书面劳动合同,便可否认存在劳动关系。
事实上,这种处理方式是不明智的。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仅是对员工权益的保障,也是对单位权益的保障。不签书面合同可视为HR工作最低级的错误!
更何况,目前的司法实践是,员工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后,如员工确有保留工作的相关证据,单凭无书面合同否认劳动关系已经非常困难。
仲裁委及法院在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主要依据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2005年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主要观点如下:
其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主体资格合法;(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其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还可参照以下:(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在傅朗律师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提供的许多“证据”,比如,工资条、考勤卡、工作证、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差旅费报销单据、加班申请表、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的业务往来信函、甚至员工工作期间的特快专递、员工凝聚力活动的照片、视频资料等,如能形成证据链、可相互辅证,通常会被仲裁委/法院采信,成为证明员工与用人单位已经形成劳动关系的凭证。
鉴于此,仅凭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达到否认劳动关系的目的,基本不可行。相反,一旦被认定存在劳动关系,而无书面合同,用人单位还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超过1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将被视为自第二年首日起已与员工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傅朗律师建议,应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与员工签署书面合同后,HR又犯难了,经常有员工维权,该如何处理呢?傅朗律师在为小微企业及创业型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过程中,通常会建议HR,书面劳动合同必须签订,但签订后,可暂不交付至员工。
该类方法看似不公,但对企业发展初期及创业型企业而言,采用该方法,可将企业因仲裁、诉讼引发的人力资源成本大幅度降低。HR可能会犹豫,不给员工合同,员工要合同怎么办,会不会承担什么风险,劳动合同法不是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将合同交付给员工一份吗?
换一个角度思考,员工要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什么?如果公司与员工无争议,员工使用该类劳动合同,可能用于办理各类证件;但如公司与员工发生纠纷,如员工无合同,员工维权的可能性将大幅降低。因此,合同可由公司妥善保管,以避免支付双倍工资,或因长期未签书面合同被视为已签署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签署合同后,应当给员工一份合同,用人单位不给,将会承担风险。傅朗律师认为,劳动合同法虽有此规定,但该规定无实践意义。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条款可以明确看出,如果不将合同交付员工,劳动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换言之,如劳动者索要劳动合同,公司可视具体员工情况决定是否交付,如未交付的,员工投诉,则公司及时“改正”,交付一份至劳动者即可。
而关于造成劳动者损失的赔偿,傅朗律师认为,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员工是公司的员工,未给员工劳动合同导致的损失有限,甚至可能无其他损失。因此《劳动合同法》该条款亦无实操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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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朗朗法语微信公号
编辑丨吴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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